28家公募基金年报披露行政监管措施 景顺长城、诺安、华商、东吴、九泰等在列

28家公募基金年报披露行政监管措施 景顺长城、诺安、华商、东吴、九泰等在列
2021年05月06日 10:01 今日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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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黄晓峰

  随着基金年报披露完毕,基金公司2020年因各类情况受到监管措施的情况随之曝光。

  据《今日财富》不完全统计,共28家基金公司被监管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其中不仅包括景顺长城、嘉实等头部基金公司,也有众多中小型基金如诺安、新华和华商等。

  据悉,在目前的监管法规下,没有对稽查、处罚、日常监管边界和内容作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在年报披露过程中,不同公司对相关监管措施的披露程度不一。

  17家公开详细原因,涉内控、风控居多

  据《今日财富》研究,受到监管措施的28家基金中,共有7家指出了具体原因,其中:景顺长城基金出现个别基金出现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情形,诺安基金是风控和合规的问题,新华基金涉及内控制度和管理人选,华商基金集中在风控,圆信永丰基金关于财务报销规范,弘毅远方基金是治理不健全,渤海汇金主要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

  (数据来源:《今日财富》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据悉,景顺长城基金旗下个别基金出现抬拉股价的异常交易情况是2020年4月,景顺长城IT部副总王文峰在担任公司恒生投资交易系统的系统管理员期间,未按照规定关闭恒生投资交易系统测试环境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连接,导致公司在后续进行的恒生投资交易系统异常交易监控测试时,将测试环境的异常数据直接下单交易成交,造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出现拉抬股价的异常交易情形。同时,深圳证监局对王文峰采取了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就整改情况,《今日财富》向景顺长城基金求证,但截止发稿并未获回复。

  除景顺长城外,长信基金与诺安基金双双受到监管措施引起关注,市场人士猜测原因或与此前的“Diss事件”有关。长信内需成长基金在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上海证监局对长信基金进行检查,对公司和相关人员出具监管措施,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长信内需成长由长信副总经理安昀管理,其在该基金2020年二季报中称,“最近听说一支硬核成长类产品,基金经理从业才三年,做投资仅一年,规模从去年的十几亿迅速膨胀到当前的近两百亿,且大部分规模是今年二季度流入的,该产品基本上全仓半导体。我不禁陷入深思,虽不免有葡萄好酸之嫌,但是这样真的好吗?从历史统计可以清楚看到,投资股市的盈利分布也是遵从二八甚至一九原则,一定是很少部分人赚钱,绝大部分人埋单。很不幸的是,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极少数人。”

  虽未指名道姓,但就“硬核成长类产品”、“基金经理从业才三年,做投资仅一年”、“规模从去年的十几亿迅速膨胀到当前的近两百亿”、“基本上全仓半导体”等属性,放眼公募基金市场,诺安明星基金经理蔡嵩松及其明星产品“诺安成长混合”几乎符合了全部条件。

  虽然有媒体报道称,事后安昀已向蔡嵩松道了歉,蔡嵩松也接受了道歉,但基金经理公开Diss其他基金经理和产品终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之嫌,长信基金因此受到监管措施的可能性较大。巧合的是,诺安基金同样在2020年因内部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不足等问题受到责令6个月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监管措施的具体状况是否与“Diss事件”有关,《今日财富》向长信基金和诺安基金求证,双方最终都选择了沉默。

  监管常态化,披露或是“冰山一角”

  而未在年报中披露具体受监管原因的公募基金还有:国泰、华夏、嘉实、平安、华泰柏瑞、永赢、银河、信达澳银、北信瑞丰、泰达宏利、金鹰、金元顺安、中海、长信、先锋、金信、九泰、东吴、凯石、中科沃土、蜂巢等21家基金公司。

  (数据来源:《今日财富》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东吴基金对《今日财富》表示,2020 年 4 月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相关事项已在2020年半年报进行披露。

  据东吴证券202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显示,《关于对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字〔2020〕86 号),指出东吴基金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一是未建立债券投资备选库制度,相关债券投资决策缺乏充分依据,重要投资未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二是对相关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责令东吴基金在 2020 年 4 月30日前予以改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九泰基金表示目前正在与监管部门积极处理相关问题,具体情况以公告为准;中科沃土基金称已及时完成整改,此次责令不涉及旗下基金业务;新华基金表示监管部门对公司流程管控需提升的部分给予了关注并建议公司整改,此情况未对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造成任何影响,公司已根据监管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完善流程把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第(七)款:“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据《今日财富》了解,稽查和处罚的情形属于重大事项揭示的必要披露范围,而日常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不做硬性披露要求。由于没有对稽查、处罚、日常监管的边界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导致年报中出现了中间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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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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