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尚全: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五点建议

高尚全:当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五点建议
2021年04月21日 22:0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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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莫干山研究院

  高尚全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名誉会长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必要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艰难且辉煌的发展过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即使到了今天,发挥了五六七八九贡献的民营企业,也时常受到左的思想的干扰。前几年一度流传的民营经济离场论等,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2018年1028日,我在复旦大学参会时就发言批判了这种观点。后来我的观点引起了中央的重视,当年111日,习总书记就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总书记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作用和贡献并明确表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家是自己人!随后我注意到,一系列与民营企业的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的问题,开始引起我的思考。

  对民营企业的某些歧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民营企业在市场中的拼搏发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瑕疵,总会有利益的冲突。如果权力动辄能够左右司法,那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必然受到损害。企业家的信心就建立不起来,就会形成资本外逃、人才外流的局面。也正由于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全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关注的话题。

  当前,在我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我认为要从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核心,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要从根本上坚持“两个中性原则”。2018年,我在“竞争中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可以进一步延展到“所有制中性”,并为此总结归纳了“两个中性”原则。在竞争中性的同时,所有制也要中性,各种所有制度都是平等竞争、一视同仁。把握好两个中性原则,对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扭转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歧视都有正面意义。

  第二、必须严格约束权力,严格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原则和规则。从过去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案件来看,这些司法原则、规则几乎都被践踏。一个小官僚就可以罗织罪名陷害企业家落入牢狱之灾中。我们要深刻反思,为什么《刑法》、《刑诉法》这些保护人权的原则、规则可以随意被权力碾压?

  第三、未经法院判决,严禁侦查机关挪转涉案资产。一些民营企业家被构陷入狱后,最终获得无罪释放的司法判决,但是其企业、个人资产却早被洗劫一空。更有甚者,因为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将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挪转使用,最后因为无法返还资产,就把涉案人员长期羁押,严重侵害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四、经济犯罪异地办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设立“两地同检”原则。最近网上流传非常广的信息是东北某地警察到杭州办案的信息。当前要特别避免一些落后地区为了财政罚没款,四处出击抓人罚款这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发展得好的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都将被严重破坏,结果是人人自危。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杜绝这类权力的滥用。关于经济犯罪异地办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从目前的协助报备,升级得到不同阶段两地公安和检察院的同时批准。

  第五、诬告陷害必须反坐的原则。这两年来,多位民营企业家得到了平反。但是这不足以遏制一些人对权力的滥用。对那些构陷民营企业家的权力持有者,对徇私枉法的负责人,必须予以追责。惟其如此,才能吓阻一些扭曲的权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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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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