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币于佳宁:稳定币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才能得到广泛使用

火币于佳宁:稳定币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才能得到广泛使用
2021年04月19日 17:08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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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佳宁,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轮值主席、火币大学校长

  博鳌央行副行长李波关于加密资产相关言论解读(一)

  关于稳定币

  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就像银行或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受到严格监管。

  一,稳定币是什么?为什么用稳定币进行支付有哪些优势?

  稳定币指的是在区块链上发行的,以Token形态存在的,价值锚定某种法定货币的加密资产。稳定币是重要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之一,是一项前沿的金融科技,被认为具备全面变革全球支付体系的潜力。

  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的一般加密资产,价格波动性较大,因而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属性,难以应用在日常的支付场景中。而稳定币在发行时以法币或资产作为抵押,价值与某种法币锚定,以此实现价格的稳定,具备一定程度的货币属性,但是又兼具区块链加密资产的技术优势,因此可以作为支付手段的可选项之一。

  稳定币之所以具备在支付场景落地的优势,在于充分利用了这些区块链的技术特性。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曾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总结为六点:1. 简化操作中的重复代理;2. 提高监管和披露的效率;3. 改变信任降低对手风险;4. 缩短清算及结算的时间;5. 资金流动快,透明度提升;6. 历史可追溯,提高安全性。稳定币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要求使用者拥有银行账户,只需拥有联网设备并就可进行支付和转账,极大降低了支付双方的壁垒,可服务于无银行账户的群体,具备更强的普惠性,甚至可以支持物与物的交易,在万物互联时代将发挥独特价值。另外,稳定币的存在形式是纯数字化的,支付过程与清结算过程合二为一,真正实现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融合。也就是因为这些特点,稳定币可实现点对点的支付,中间成本极低。

  二、有哪些稳定币支付的国际实践和案例?

  根据区块链研究公司The Block 新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稳定币的交易量达到1.1亿笔,总交易金额超过1万亿美元。相比之下,PayPal在2020年交易量为1540亿笔,总交易金额约为9360亿美元。也就是说,从总额上看,稳定币支付市场已经达到了paypal的规模,但是在平均交易金额方面,PayPal 每笔约为 60 美元,而稳定币则超过 9000 美元。目前,大多数稳定币的支付目的是用于交易加密资产,但其支付功能也正在逐步扩散到更多领域,例如支付公司 Visa 就在今年3月宣布允许客户使用稳定币 “USD Coin”(简称 “USDC”)在其支付网络上进行交易结算。可以说,稳定币已经从区块链领域扩散到更多领域,开始发挥支付基础设施的角色。

  从2019年开始,诸如IBM、摩根大通JP Morgan、Facebook、沃尔玛、高盛等商业巨头也都陆续宣布其对于稳定币的探索。其中影响较大的包括在2019年6月Facebook牵头宣布的稳定币项目Diem(前身为Libra),以及JP Morgan在2019年2月推出的JPM Coin。在2021年1月,美国货币监理署发布公开信表示,美国国家银行和联邦储蓄协会可以使用公有区块链和稳定币进行结算。

  三、国际组织和西方对于稳定币有哪些监管经验?

  在Facebook宣布牵头推出Libra后,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开始关注和研究稳定币的监管问题,并形成了一系列可借鉴的监管原则。

  G20成立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组织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在2020 年 4 月 14 日发布《应对全球稳定币带来的监管挑战 (征求意见稿)》,基于一致性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提出了应对全球稳定币挑战的十项监管原则。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全球稳定币基本可以纳入现行监管规则框架,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稳定币的运行机制和经济功能,厘清所应适用的具体规则和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若还有监管空白,再考虑制定补充规定。

  2020年11 月 24 日,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工作报告《稳定币:风险、机遇和监管》,认为对稳定币的监管应建立在其可能提供诸多便利的基础上,而不局限于现有的监管框架,可以考虑实现 “ 嵌入式监管 ”,即直接将监管要求嵌入到 “全球稳定币” 系统的实现中。

  除了国际监管组织的监管提议外,美国作为拥有最大规模的锚定法币稳定币国家,也对稳定币的运行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

  2020 年9月,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发布指南称美国联邦特许银行和联邦储蓄协会可以为稳定币发行商存储储备金。但仅允许银行为发行 1:1 锚定单一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发行商提供存储服务,另外,银行至少每天都要验证储备帐户余额始终等于或大于发行人未偿还的稳定币数量。

  2020年12月 24 日,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发布另一份名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关于稳定币相关关键监管问题的声明》的报告,其中对稳定币的监管有了更详细的要求,包括稳定币的监管可由联邦证券、商品、衍生品法规提供依据、强调对稳定币进行 1:1 的储备资产价值支撑;稳定币发行商需要明确的信息披露,也需要获取和验证所有交易方身份、监控交易;对于锚定多种货币的稳定币,可能还需要更多的限制等。

  但美国监管框架下的稳定币,仅适用于已获得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并接受持续监管的稳定币,即已获得运营牌照的USDC、GUSD、PAX等。此外,这类受监管的稳定币也单纯指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并不包含例如欧元稳定币EURS、新加坡元稳定币SGDR等。USDT等发行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但未在美国取得牌照的的稳定币也不在监管之列。

  因此若要推动合规稳定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支付,仍需要国际社会的达成共识,并形成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因此更需要国际组织参与,以及各国协调配合。

  关于加密资产

  原文: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它本身不是货币,是另类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加密资产将来应该发挥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

  一、为何比特币不是货币?

  法定货币的根本属性是由中央银行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和相对稳定的价值,从而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功能。而加密资产本质上是由私营部门自行创设,并约定应用规则的数字化符号,性质上类似于在一定范围内可流通的商品或资产。

  G20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和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明确表示,除央行数字货币外的加密资产,并不具备货币的关键属性,很难成为法定货币。因此,比特币从任何角度,都不能算作货币,而是作为一种资产或者商品,不能在社会上进行流通或支付,但是可以作为一种另类资产而被投资。

  二、比特币作为投资品的价值?

  在全球数字经济加速发展,且通胀预期持续升温的当下,比特币的价值储存功能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全球共识”,比如供应量极为有限、在全球范围内有很好的流动性,同时交易成本、保管成本、分割成本、伪造风险又相对比较低。因此许多投资机构和上市公司都选择用比特币替代黄金等贵金属的头寸,纳入资产配置范围,实现对冲通胀的效果。因此,从2020年底,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整个加密资产市场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了真真正正的“新主流资产”。

  具体来说,比特币的关键价值主要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挖矿机制是比特币价值的“基本盘”,挖矿过程中电力的消耗、矿机的折旧,源源不断为比特币网络输入价值,实现了物理世界的价值完成向数字世界的价值转化,构成了比特币价值基本盘。

  其次,比特币总量2100万枚限定,通胀率处于极低水平,对未来甚至可能进入实质性通缩阶段。比特币总量只有2100万枚,目前已经“挖出”1868.6万枚,相当于近 90% 的比特币已经进入流通,目前的名义通胀率仅仅为1.75%,低于各国央行2%的普遍通胀目标。但是,由于丢失比特币私钥的事情时有发生,导致流通中的比特币也会随着各种原因减少,未来可能出现实质性的通缩,比特币的稀缺性进一步加剧,并将会从根本上影响价格的走势。

  再次,比特币得到传统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认可与参与。这成为了比特币价值捕获的关键一环。从2020年以来,全球最大资管公司贝莱德(BlackRock)、新加坡星展银行、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纽约梅隆银行、高盛等顶级金融机构将开展加密资产交易和托管业务,特斯拉、PayPal、Square、微策略、美图公司等知名上市公司已经将比特币纳入核心资产配置,加拿大也陆续推出了多支基于实际资产的比特币ETF基金,在中国香港也推出了100%锚定比特币的基金产品。

  根据 BitcoinTreasuries.org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或公开交易产品持有比特币的数量已超过142万枚,按当前价格超过810亿美元。在这种各国上市公司、财富管理人、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等机构大规模持有比特币,比特币ETF成交量惊人的背景下,比特币已不在是虚拟的“概念型”、“泡沫”资产,而是另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真正的新主流资产。

  最后,比特币加密资产领域的一般等价物。比特币在数字世界中的地位,类似于美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基于区块链的新兴应用正在蓬勃发展,例如,2021年3月11日,代表着艺术家 Beeple 所创作的 5000 部艺术作品的所有权的 NFT (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通证) 在佳士得拍卖行 (Christie‘s) 以超过6900万美元的竞拍价售出。未来十年,以区块链为核心的数字技术的变迁,将成为整个世界发展的关键动力。而使用区块链的场景越多,对比特币的储备需求也就越大,对比特币价值毫无疑问也会产生巨大影响。

  三、各国对于比特币监管的探索

  由于比特币等加密资产已经成为了全球科技和金融竞争的新关键领域,各国政府都在加大对于该领域的监管关注和探索。从全球来看,美国、日本对比特币的监管走在了世界前列,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也认可比特币的积极意义,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来规范行业发展。俄罗斯和泰国则由原来的禁止也转向了放松。

  全球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是德国。在2013年8月的时候,德国政府表示,比特币可以当做私人货币和货币单位,个人使用比特币的话会有一年的免税优惠,进行商业用途时要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在2016年10月,德国一家提供比特币借贷业务的公司还宣布获得了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颁发的牌照。到目前为止,德国是世界上少数的针对比特币交易制定了较为清晰的监管和法规政策的国家之一。

  日本则是第一批比特币交易平台牌照的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比较积极。此外,日本也是较早认可比特币支付的国家。日本对于加密资产的界定、税收、交易平台的牌照监管、平台用户保护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监管细则,可以说走在世界前列,能为各国提供极大的有益经验。

  美国除了联邦有立法权之外,联邦的各州都各自的法律体系。从监管机构来看,美国的几个主要监管机构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国家税务局IRS等,它们对比特币有着不同的监管措施。美国各州的监管措施也各不相同。但总体来看,基本都属于积极谨慎的态度。

  在亚洲,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资产领域的态度也愈发开放积极,鼓励在“监管沙盒”制度下金融创新,其在加密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走在行业前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在 2016 年就推出了 “监管沙盒”制度。尽管该制度由英国首推,但应用在区块链和加密资产领域最早的还是新加坡。在中国香港,香港证监会发布了加密资产新规,针对加密资产出台特定条款条件,由此平衡持有者利益保护、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

  三、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有望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助推器

  实际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资产并不仅能当做另类资产进行投资,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振兴实体经济的助推器。区块链技术是一种颠覆性技术,有望打造“价值互联网”,推动整个经济体系实现技术变革,组织变革和效率变革,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加密资产既有内在的经济价值,又具有可信任的权益证明属性,同时可以让资产在数字世界里高效流转。以版权为例,版权作为一种资产,容易产生权益不清、流动性较低等问题。但将版权上链形成一种加密资产后,背后的权属关系和历史交易信息就会变得清晰透明。同时,这些加密资产在链上可以进行低成本的流通交易,让原本流通性较低的资产,提高交易速度,资产的权益在链上进行验证和转移,可以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

  关于金融风险及监管

  原文:要确保对于加密资产的投机不会造成严重的金融风险,这是必须要做到的。

  一、加密资产领域有哪些风险?

  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行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仍然存在,但是技术风险突出。而近期大热的DeFi(分布式金融科技)则面临着更多诸如智能合约执行风险、操作安全性、清算风险、预言机风险和黑客攻击风险等更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此外,加密资产行业还在合规性等方面面临挑战。随着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迁移到区块链行业,行业面临的合规压力非常大。比特币在2020年达到爆发式增长,多次创下历史新高,稳定币的全球交易量也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其中部分是合规的正常交易,但也存在诈骗、洗钱、非法融资等非法活动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资产流转,未来区块链行业将遇到越来越多的合规挑战。

  PeckShield发布2020年年度数字货币反洗钱报告显示,2020年未受监管的出境加密资产价值达175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51%,且仍在快速增长。涉及加密资产的诈骗案件持续⾼发,达到151起,较2019年增长655%。勒索类案件快速增长。国内实施‘断卡’动,反洗钱法效,传统的洗钱途径遭遇沉重打击,继而转向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洗钱形式严峻。2020年下半年开始,诈骗、网络攻击、勒索、赌博等⿊产,以及洗钱、跑分等灰产,部分转为使⽤加密资产洗钱。

  加密资产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结合了新技术、新金融、新产业、新组织等,这种更深层次的模式创新和过去的技术创新不一样,也对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二、为什么加密资产亟待加强监管?

  目前加密资产尚未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实质影响,但发展中暴露出的市场操纵、欺诈、投资者保护不足、洗钱等问题已引起了各国监管机构的极度关注。

  加密资产领域确实存在一系列乱象。一些加密资产存在不切实际的宣传和炒作,使得市场估值偏离基本价值或者被赋予过高的期望。此外,还有一些资产从本质上并没有真正利用区块链技术,只是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获得了与实际价值完全不相符的估值。很多项目的所谓创新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需求,完全是投机行为。此外,部分“空气币”项目本质上是欺诈、传销,同时市场操纵等行为屡见不鲜,实质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事实上,不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价值非常有限,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管,对产业进行积极引导,让加密资产能够与实体经济的产业深度结合,切实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技术的价值和威力才能显现出来。

  此外,由于加密资产具备匿名性、国际流通性广等特征,因此近些年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资产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洗钱犯罪新手段。

  在我国,尽管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加密资产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比特币和法币的交易可以通过境外加密资产服务商、交易所和比特币自动取款机等进行自由交易。

  此外,由于各国的比特币自动取款机通常都需要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反洗钱的要求,因此并不会成为犯罪分子的优先选择。而很多中小服务商和交易所为了用户增长或其他原因,在反洗钱监管层面并不严格,犯罪分子可以使用虚假身份等规避验证,从而进行非法交易。

  相对于传统洗钱犯罪,利用加密资产进行洗钱犯罪更不容易被发现和追踪,对于执法机构而言,监测和追踪犯罪资金流动情况和去向较传统洗钱犯罪更为困难。难点在于加密资产洗钱犯罪的匿名、去中心化、全球流通等特性。

  在查处过程中,赃款转换为加密资产、加密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易流程和交易记录复杂繁多、难以清洗和确认,尤其是链上资产转移中包含多个交易地址、多笔交易途径,这些资产经过多层分散转移、混币服务系统,以及流入无需身份验证的服务机构和暗网,完整剖析整个洗钱犯罪过程十分困难。

  基于此,我国对于加密资产的监管亟待完善,特别是是要避免加密资产沦为洗钱、诈骗、非法集资、地下黑市的工具。

  三、国际和传统金融领域的借鉴

  随着加密资产和分布式金融科技DeFi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迭代,引起了国际组织、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目前来看,各国对加密资产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管方式主要思路是,根据加密资产对应的业务本质进行分类,并将其纳入现行监管框架,明确所应适用的监管标准。

  2020年8 月 7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作论文《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及其对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机制的启示》就曾表示,可借鉴加密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和趋势,建立我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避免重蹈网络借贷平台的覆辙。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 2019 年 12 月发布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密资产审慎监管框架遵循可以以下原则:

  一是一致性原则。因为加密资产并未产生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只要是经济功能和风险本质相同的金融业务,就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标准。

  二是 “技术中立” 原则。监管框架的设计不宜体现支持或反对某种特定技术方案的导向,但要考虑所采用的相关技术方案和其他特殊属性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

  三是简单性原则。银行目前的加密资产风险暴露仍然较小,应尽量根据其经济功能和业务本质,选用相对简单的 “标准法”。

  四是最低标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加密资产审慎监管框架仅为最低标准或监管底线,各国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目前中国禁止银行参与加密资产交易,符合委员会提出的加密资产审慎监管标准。

  关于是否应将加密资产定性为金融工具,各国的意见和做法尚不统一。从美国、欧洲等地的近期实践来看,其总体思路基本趋同:鉴于不同加密资产的设计结构、运行机制和应用场景有所不同,很难一概而论,需要进行穿透分析。

  根据其经济功能和交易实质进行区别定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该加密资产若符合本国法律关于 “金融工具” 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金融工具并相应纳入金融监管。比较常见的情形为,若该加密资产符合本国法律关于 “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的定义,应视同于证券、资管产品,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如美国证监会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框架下运用豪威 (Howey) 测试来判断某项加密资产是否属于 “证券”,并已据此将 DAO、Grams 认定为证券,纳入证券监管框架 (SEC,2017 和 2019);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对于符合《商品交易法案》所定义 “商品” 特征的加密资产,应作为大宗商品进行监管,并已将比特币和以太币认定为 “商品” 纳入监管 (CFTC,2015 和 2019)。二是该加密资产若在指定范围内用于支付 / 交换,并符合所在国关于 “电子货币”(e-money) 的定义,则该加密资产及其参与主体相应纳入电子货币的监管 (FCA,2018)。三是若该加密资产仅在一定范围内作为 “代币” 使用,用途类似娱乐场所的 “游戏币”、电子商务平台的积分 (token) 等,则可以不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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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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