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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MBO时代的五大曲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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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息披露方面的限制,通常比较难区分信托公司的行为哪些是自营投资,哪些是受托投资,受托投资中又有哪些属于内部人(管理层和员工)委托的。由此,有专家认为那些打着自营之名行MBO之实的行为恐怕难以杜绝。“信托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绝大多数都是受托而为的,即使是用的自营资金,也是和潜在的收购方有协议的,否则必然面临着退出的问题,毕竟信托公司又不是做实业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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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的空间受到空前压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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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禁止的大型企业转让的规定是: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 大型企业所属的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其次,对允许的中小企业转让的规定是: 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进行探索,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最后,明确规定了可以被转让企业的规模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两项文件。
这加深了对操作实践的限制程度: 首先,原来国有产权转让的报批、证明材料的报送和企业的性质(如是否是上市公司)、是否涉及产权性质变更有密切关系,更没有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一说。其次,原来没有明文规定的大型还是中小型企业之分,转让对象的规模限制几乎没有。[全文][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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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是谁的胜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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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的出台给从2004年8月开始的国企产权改革大讨论,划上了一个逗号——对于那场争论的双方来说,事情远远没有完结。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第一时间发表意见说,除非新的规定能够堵住所有漏洞,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侵蚀,否则一切MBO都应该停止。国资委经济研究所宏观部部长赵晓认为,郎咸平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不懂得中国国情。国资委《暂行规定》实际上还是肯定了国企产权改革的方向,是在肯定的基础上进行规范,而不是停止或者改变国企改革的方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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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绝非大卖大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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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是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千百万干部、知识分子、工人经历了过去长期的低工资,农民做出了极大的牺牲,目标都是为了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使国家的整体实力能够快速上升。即便现在要处理国有资产,也涉及到一个公正的问题,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很多地方都没有做好。有一阵子甚至突然刮风: 国有企业赶快卖、赶快送,彻底卖、彻底送。有的地区搞国企改制,一家企业原本有七、八千万的资产,结果评估下来只有一两千万,然后就卖了,这就是社会上通常说的“空手套白狼”,这样的改制极不合理,一是评估价格实在太低,二是企业负责人等于没花钱就得到了企业的产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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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是否是国企改制风向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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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目前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现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加强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深度。我们过去曾做过一个这样的咨询案例: 咨询企业是一家中央在地方的国有企业,对于该企业的改制工作,集团公司只做了原则性的部署,并且明确方案由企业自主来拿。当企业再三表达有关的原则问题的处理,由企业主导来拿不太合适的意见后,集团公司仍然以企业自身的情况企业本身最为清楚为理由,坚持原来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企业拿出的方案,确实只能站在自身利益角度来考虑,缺乏全局性,因此也难以得到集团的完全批准。最终只能发回重新制定。而这时候,企业只能向没头苍蝇一样的误打误撞,改制由此也迟迟难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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