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办法

银保监会:通过子公司展业后 银行自身不开展理财业务
银保监会:通过子公司展业后 银行自身不开展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详情]

中国证券网|2018年10月19日  10:10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公募理财直投股票,且不设销售起点 。[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10月19日  10:17
银保监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六问六答
银保监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六问六答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10月19日  09:35
理财子公司办法:允许公募理财直投股票 不设销售起点
理财子公司办法:允许公募理财直投股票 不设销售起点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10月19日  09:32
银保监会:理财子公司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一致
银保监会:理财子公司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一致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10月19日  09:28
银保监会: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时机成熟
银保监会: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时机成熟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详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19日  09:25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10月19日  09:10

理财子公司办法专家解读

光大潘东:理财子公司办法利于促进银行与资管业转型
光大潘东:理财子公司办法利于促进银行与资管业转型

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银保监会在盘前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潘东独家回应新浪财经,她分析指出,总体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比“理财新规”的投资范围及合作机构等要求更宽松,但同时对关联交易等方面要求更严格。[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0月19日  15:55
曾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将加快线上化
曾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将加快线上化

曾刚称,允许理财子公司投资股票,监管上完全对标公募基金。但银行子公司如何培养股票投资的核心能力,尚需时间。[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0月19日  10:49
中信建投杨荣点评理财子公司办法:扩容非标引流股市
中信建投杨荣点评理财子公司办法:扩容非标引流股市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10月19日  14:24
李奇霖: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继续放松 但入市规模有限
李奇霖: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继续放松 但入市规模有限

“非标不得超过理财净资产的35%,看上去比8号文要求的理财总规模35%更严格一些,但由于放松对非标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上限约束,对中小行做非标业务构成利好,不过非标的增长仍受期限匹配、产品去资金池化和打破刚兑的约束,仍难言乐观。”[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0月19日  11:18

银行理财新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详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09月28日  17:48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09月28日  17:49
银保监会: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银保监会: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09月28日  17:53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新规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新规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详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09月28日  17:50
银保监会:各银行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
银保监会:各银行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详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09月28日  17:49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
银保监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09月28日  17:49

理财新规落地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多项限制松动 可间接投股市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多项限制松动 可间接投股市

在新出台的理财新规中,允许银行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市。新出台的“理财新规”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09月29日  07:28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 公募产品可间接入市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 公募产品可间接入市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详情]

证券日报|2018年09月29日  07:32
理财新规落地22万亿巨资放开 1.4亿股民如何受益
理财新规落地22万亿巨资放开 1.4亿股民如何受益

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办法》正式落地后,22万亿的理财市场将迎来巨变,而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也从5万元至1万元。[详情]

中国新闻网|2018年09月29日  07:06
22万亿理财新规正式出台:最关键是可投A股(10大解读)
22万亿理财新规正式出台:最关键是可投A股(10大解读)

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09月29日  07:43
理财新规对22万亿资金开口子 公募理财允许间接入市
理财新规对22万亿资金开口子 公募理财允许间接入市

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有初稿,将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定程序后,再向外部公开征求意见。[详情]

上海证券报|2018年09月29日  06:41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 公募理财产品获间接入市许可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 公募理财产品获间接入市许可

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将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详情]

上海证券报|2018年09月29日  06:35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

《办法》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详情]

银保监会|2018年09月28日  17:49
理财新规落地:私募理财产品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理财新规落地:私募理财产品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对理财产品引入了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其他改动不多,主要是将此前文件表述中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详情]

新京报|2018年09月28日  17:51
理财新规发布 22万亿元银行理财喜开颜
理财新规发布 22万亿元银行理财喜开颜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截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余额为21.97万亿元,8月末余额为22.32万亿元。[详情]

中国证券网|2018年09月28日  18:07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 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 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对于市场较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可否投资股票等市场关心的问题,根据《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详情]

第一财经|2018年09月28日  17:48

理财新规专家解读

杨凯生:理财新规对投资股票规定的处理有一定艺术性
杨凯生:理财新规对投资股票规定的处理有一定艺术性

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指出,对人们比较关心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否可以直接投资于资本市场购买股票的问题,《理财办法》的处理是有道理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一定艺术性的。[详情]

一财网|2018年09月28日  17:07
理财新规平稳落地:不宜高估对股市的短期影响
理财新规平稳落地:不宜高估对股市的短期影响

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放宽,主要是着眼于资管行业的长期制度建设,以统一不同资管行业的产品性质、投资范围和监管标准为主要指向,与股票市场的运行现状并无直接关联。[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09月29日  09:22
李奇霖:银行理财新规并没有超出预期的变化规定
李奇霖:银行理财新规并没有超出预期的变化规定

最大的变化是: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单独的一套管理办法。从答记者问来看,子公司可与私募基金合作、可发行分级产品、可能会进一步降低销售门槛,免首次面签等政策放松的优惠。[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09月28日  19:14
星石投资评理财新规:优质私募受青睐 仍可与银行合作
星石投资评理财新规:优质私募受青睐 仍可与银行合作

允许未来符合条件的私募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是考虑了现实业务需要的明智之举。[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8年09月28日  21:31
理财新规解读:投资人可吃“后悔药” 对保本息说拜拜
理财新规解读:投资人可吃“后悔药” 对保本息说拜拜

不管是从银行角度还是从投资人角度,银行理财新规讲于大众息息相关的理财带入一个“全新时代”,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将再一次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8年09月29日  09:20

最新新闻

销售起点5万降至1万 银行理财新规带来哪些实惠?
销售起点5万降至1万 银行理财新规带来哪些实惠?

  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5万元降至1万元 银行理财新规带来哪些实惠?(微观察)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实施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理财产品区分为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同时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这一《办法》给理财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对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产生怎样的影响? 理财产品更亲民,交易量随之上升 记者了解到,目前政策出台已有一个月,很多银行理财产品起购门槛都从5万元下调至1万元,理财产品的交易量也随之上升。 细心的银行客户最近发现,原来银行理财产品“起购金额5万元”的提示,下调成了“1万元起”。“这样的产品不在少数,很多1万元起购的理财产品还给出了新客户专属优惠利率。”家住北京朝阳区的退休工人阮爱莲说,“银行理财产品门槛降低后,更多人能享受专业、可靠、安全的银行理财服务,也不用总想着到处去找别的理财产品了,还是把钱放银行踏实。” “《办法》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在当前一些在线理财产品‘零门槛’的情况下,销售起点的下调有利于降低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竞争的不公平,增强银行理财产品的吸引力,提高银行理财的资金募集能力。随着投资者不断成熟,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确有必要,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投资。”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说。 10月19日,银保监会再次公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商业银行下设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起点金额。董希淼说,这是继理财新规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元降为1万元之后,再次对理财产品销售金额进行调整,可以预见未来银行系理财产品更丰富、多样。 相对于适合普通投资人的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人可以投资私募理财产品。 “《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是非保本理财,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明确投资者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应承担投资风险。”交通银行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说,公募理财产品由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监管要求相对谨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监管要求适当宽松。对于私募理财产品,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制度将给予投资者充分考虑时间,不但更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有利于事后减少投资者与银行的纠纷。 理财产品投资渠道扩宽,创新空间更大 对银行来说,理财新规的一大亮点是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这意味着,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等。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能够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相比之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需要借道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的规定,本次从制度上放开了理财子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限制。”许文兵说。 董希淼分析,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空间更广。而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下一步,理财子公司有可能成为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重要载体。[详情]

人民日报 | 2018年11月12日 06:01
理财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几点思考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8年11月09日 01:43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可间接投资股市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可间接投资股市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谢玮|北京报道 责编:周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2期) (插图:《中国经济周刊》美编 刘屹钫)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其中,将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由此前的不低于5万元大幅下降到不低于1万元备受关注。此外,新规对于理财资金进入股市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在理财业务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事实上,银行理财资金可谓是“大资管”业务商业模式中的核心,是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信托等非银资管业务的上游。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的落地,将直接影响到证券、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资管业务的开展。未来,随着理财新规的正式执行,银行理财市场将发生哪些变化? >> 理财门槛降低,银行对余额宝的竞争力加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理财新规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2期) 如今,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已近半年的时间,曾经一路高歌的保本理财产品逐渐退出。与之相对的是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的缓慢上升。 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缓慢上升。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依据理财新规,今后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将严格区分,同时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 此前,“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以1元起投的门槛入局理财市场,很大程度上分流了居民存款,也令“千元起投”的公募基金纷纷自降投资门槛。如今,“万元起购”的银行理财产品纷至沓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是不再设立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给“宝宝类”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位工薪族投资人向记者表示,最近宝宝类货币基金产品收益率较低,资金转入转出还有限额,本想攒够了10万再去购买理财。如今,理财产品门槛降低,自己打算将余额宝里的散余钱来购买银行的类似理财产品。 理财新规正式落地后,多家银行相继宣布降低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9月30日,建设银行在业内率先将“乾元—惠享”(季季富)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由5万元下调至1万元。同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随后,招行、交行、浦发银行亦纷纷下调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10月1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显示,将不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面签,也不再设立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 今年4月的资管新规中就明确了保本理财退市的时间表,要求到2020年过渡期结束,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将转为净值型。 本次理财新规再次申明,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或承诺保本保收益。(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2期) “新规出台后,以后银行理财经理不能说某款产品到期收益率是4.5%等类似的话了。”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对记者介绍,根据新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有一条明确的估值方法,并且体现到购买合同之上。未来,产品的收益率将参考以往的“业绩基准”,收益区间在“最低多少、最高多少”之间。 >> 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间接投资股市  在投资层面,理财新规对于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理财新规第三十五条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等。 此外,新规在公募理财资金投资证券资产的集中度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备受市场关注的是,新规从制度上放开了公募理财产品进行股票投资的限制。 原有监管要求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如今,公募理财资金不能直接购买股票,但在理财业务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那么,放开投资限制后,资金就会大量进入股市吗?分析普遍认为,短期内公募理财资金“跑步”入市的可能性不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不宜高估理财新规对股市的短期影响。原因有三:一是银行理财对股票基金的配置需求有限,允许银行理财投资公募股票基金只是给银行理财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通道,是否入市还取决于银行投资股票基金的意愿和能力。从实际情况看,银行理财客户的整体风险偏好不高。二是银行公募理财投资于股票基金仍面临集中度要求,新规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等作出了集中度的限制,这对理财资金规模会形成制约。三是银行理财对股票(或股票基金)的投资还要取决于理财购买者的风险偏好,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需求不是很旺盛。 平安银行金融市场总监王伟称,银行理财还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低波动率、稳定收益的产品。银行在权益方面的投入主要借助于外部有成熟经验的公募基金的合作,本身不会大量投资这样的权益产品。 邮储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步艳红提出,真正的股权投资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的,对应的产品还是要向合格投资人去发售。“各家银行可能都要再重新创设产品,对客户进行差异化管理。长期来看是利好,但短期要匹配大量理财资金直接进入到股市,还需要有个过程。” 事实上,在22万亿的银行理财资金中,投资股市的余额并不大。国信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剑分析称,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总规模为29.54万亿元(其中,非保本理财22.17万亿元),约有9.47%投向了权益类资产,即约2.80万亿元。其中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的占少数(其余包括为客户股票投资提供配资服务、一级股权等),暂无权威数据统计,业内估计约5000亿元以内。 >> 加速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另外,理财新规第四十三条提出,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新规要求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这对于我们的影响比较大。许多企业为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一般都会买1到6个月不等。如今,这种产品不存在了。”前述理财经理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平均期限将拉长,这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要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依托资金池的预期收益性的产品将逐渐被净值型产品所取代,在此过程中,客户的接受程度是个难题。 “原来,合同里直接明确了预期的收益率。转化为净值型产品之后,客户不知道自己能拿到多少,只能通过以前的历史业绩基准作为参考。”该理财经理直言,“新规落地后,客户不光是在我们银行买不到,其他银行也没有这样的产品,所以客户也在逐渐接受。” 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进程正在加快。据普益标准监测的数据,上半年新发行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共1107只,其中,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量接近八成。 邮储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步艳红认为,资管新规落地之后,不少银行停止发售新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在以前资金池预期收益型的产品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在产品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着投资者教育的难题。此外,非标如何处置也是需要面对的另一课题。转标具体如何操作,这些都需要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审慎解决。 在建设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刘兴华看来,理财新规将带来两大机会。一方面,银行资管投资能力相较于其管理的资金体量来说,较为欠缺,银行需要寻求外部合作。另一方面,理财新规允许理财资金间接投资股票,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可直接投资股票,股市有望迎来增量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正在积极落实资管新规要求,主要面临三个考验。一是打破刚兑。资管新规的一个中心是打破刚兑,资管产品如何处理客户关系是一个考验。二是产品净值化。过去都是预期收益型产品,如何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实现产品的净值化,也是一个挑战。三是资产标准化。非标市场在实体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对于资管人来说,如何在非标和标准化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保证安全,实现转型,是非常大的考验。” 2018年第4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31日 17:36
银行理财子公司打通股票投资路径 A股将迎"新"活水
银行理财子公司打通股票投资路径 A股将迎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合作机构范围,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分析指出,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分析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资金股票投资路径可以完全打通,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既利于银行提升超额投资收益,亦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也有利于推动高股息蓝筹股估值修复。 A股将迎长期资金 投资风险下降 专家表示,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获准直接投资股市,A股将迎来银行系长期资金,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并带动其他资金进入股市。 多位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当前A股市场的估值严重低于其合理估值,此时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进入股市,且不设置产品销售的起点金额,这说明监管部门认为当前股市进一步明显下跌的可能性较小,普通投资者通过银行公募理财产品进入股市,投资的风险并不会特别大。 此外,还有分析指出,相比于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投资股市等权益类资产还是有诸多利好。如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无需计提风险资本,仅对股票集中度进行了限制(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此外,放开理财子公司选择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同时取消了“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限制。 打通股票投资路径 合作机构范围扩大 华泰证券分析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资金股票投资路径可以完全打通,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既利于银行提升超额投资收益,亦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也有利于推动高股息蓝筹股估值修复。 征求意见稿显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此外,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上海千波资产束其全表示,该政策将极大优化私募基金的发展环境,私募基金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将能够极大地提升私募基金的形象,增加私募基金的吸引力,这是中国私募基金进一步大发展的极好机会。 压缩非标 与母行风险隔离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有业内人士认为,非标投资限额的放松对于非标业务较好、但受制于银行总资产4%规模限制的股份行和城商行相对利好,未来非标市场可能会迎来扩容,信托公司可享非标扩容之利。不过,受制于资管新规穿透式监管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信托时,或难满足投资者人数及门槛的穿透审核要求,还需要有相应的政策对接。 华南股份行资管部门总经理表示,4%的要求是必然要取消的,既然已经是新设的子公司了,就是要实现与母行的风险隔离,此时再用母行总资产的4%已经失去意义。此外,原本这项要求也是在资管新规过渡期作用较大,过渡期后,非标不能错配发行,商业银行有没有这么大的发行能力也是未知数。 有证券分析师表示,监管导向应该还是压缩非标,毕竟非标这种类贷款干的就是银行贷款牌照干的活,也加剧了银行表外风险积聚。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详情]

中国经济网 | 2018年10月25日 10:40
银行招兵买马备战理财子公司 资管格局或将被重塑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8年10月24日 08:34
监管层力推子公司化:银行转型加速 将差异化监管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22日 08:31
银保监会:解决市场痛点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22日 07:32
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续前缘
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续前缘

  银保监会放宽理财子公司业务合作机构范围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有望再续前缘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吴永久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对此,有私募人士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了与私募的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首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其次是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第三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华宝证券认为,这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既可以通过投顾模式实现与银行公私募理财的合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委托投资模式接受银行私募理财资金。其中以委托投资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仅需满足条件(一)和(三);而以投顾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需同时满足(一)至(三)。值得注意的是,在投顾模式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与证监会此前对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聘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要求是一致的,核心要义均是“3+3”,对象仅限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这样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上保持一致。 打开私募与银行合作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私募与银行的合作打开了一条通道,理财子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私募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这也成为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私募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方式。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是利好,有望续接银行理财资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54万亿元。值得想象的是,绝对体量3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对于私募基金面临的资金“寒冬”而言,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对此,上海千波资产束其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政策将极大优化私募基金的发展环境,私募基金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将能够极大地提升私募基金的形象,增加私募基金的吸引力,这是中国私募基金进一步大发展的极好机会。 不过银行理财子公司对于合作的私募要求较高,也给私募机构带来了新的要求,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未来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私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是私募投研储备要先行,在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的压力下,银行理财与私募基金在理财子公司平台上有望继续深化合作与了解,银行会继续完善私募基金相关“投前研究+投中风控+投后跟踪”全业务链条。 北京星石投资对此指出,银行理财资金入市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预计短期规模有限,但是长期来看有望成为A股的活水。 实际上私募基金行业自2014年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成长迅速,各具特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涌现,为资产管理行业注入了鲜活血液。私募基金在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上具有广角优势。除了常见的股票多头、股票多空、纯债策略以外,证券类私募广泛涉猎股票市场中性、CTA趋势、套利复合、宏观策略等多资产多周期多方向的交易策略,在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上保持了探索的敏感性,以策略资产的形式有效扩充了投资者可选的资产范围。 北京星石投资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范围、产品结构、合作机构、运行方式等均予以了较大灵活空间,有助于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更好地展开业务,同时也意在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地向银行理财子公司转型。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了与私募的合作,同时监管办法就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私募基金作为合作机构制定了做门槛性条款要求。放宽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经过长达10年的快速发展,私募已经成为了资产管理行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供丰富的投资策略、平滑资产配置业绩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 | 2018年10月22日 00:02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未来资管市场竞争有望升级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未来资管市场竞争有望升级

  理财子公司新规引发资管竞争升级 银行理财新规正式下发尚未满月,理财子公司业务轮廓、监管规则也逐渐明晰。10月1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降低了多项门槛,进一步拓宽了合作机构范围。在业内人士看来,对银行来说,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建立都有利于银行理财作为银行资管产品与券商、基金、保险等资管产品竞争,将极大影响我国资管行业竞争结构。 门槛降低理财市场迎利好 虽然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监管机构对于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类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已经明晰。据了解,《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在市场颇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按照《管理办法》,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股票投资集中度方面,该文件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管理办法》中的多条新规较此前有所放宽,例如,在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方面,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销售起点。这就意味着银行理财的门槛有望进一步降低,银行理财的客户群体可以进一步扩大。 京东金融研究院院长孟昭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理财子公司销售的公募产品不受“起售点”的限制,主要是因为理财子公司同券商、基金以及保险公司下设的资管公司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自然该享有相同的业务权限。这些“优惠条件”将为有能力的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独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提供动力。 合作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 《管理办法》还就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来看,理财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理财子公司应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 据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曾公布设立理财子公司计划的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十余家机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从“不少于10亿元”到“不超过50亿元”不等。五大国有行中,仅有交通银行一家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他四大行均按兵未动。 银行是否一定要设立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给出了回复:“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也首次提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私募与银行的合作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私募人士认为,虽然新规原则上说银行理财只能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此次也明确了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制定业务规则,跟一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进行合作。 资管市场竞争有望升级 对银行来说,未来理财子公司的建立都有利于银行理财作为银行资管产品与券商、基金、保险等资管产品竞争,这将极大影响我国资管行业竞争结构,嵌套资产、混业经营、违规代销都将成为过去。在分析人士看来,大中型商业银行有望在银行理财子公司领域抢得先发优势。“股份制银行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纷纷开始提早布局,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讲,股份银行的理财灵活性较高,产品设计对投资者更有针对性。并且,股份制银行的‘明星理财产品’较多,成立理财子公司后,更能把销售渠道集中一点。”私募基金管理人毕研广强调称。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是让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进一步分离,增加理财的独立性,从而助力于理财业务打破刚兑、回归本源的目标。此前在净值化产品转型、产品创新和零售条件具有优势的一些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可能会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进展中领先半个身位。 不过,《管理办法》明确未来银行理财销售主体并不再是银行,而是银行控股或者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这意味着,理财子公司业务将完全和银行本身的业务分开,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将对子公司人才建设和投研体系建设产生较大的考验。华创债券报告称,是否成立理财子公司、如何定位理财子公司和母行关系、建立理财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摆在银行面前的关键问题。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22日 00:02
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来了 10大核心影响20万亿
中国基金报 | 2018年10月19日 17:15
销售起点5万降至1万 银行理财新规带来哪些实惠?
销售起点5万降至1万 银行理财新规带来哪些实惠?

  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5万元降至1万元 银行理财新规带来哪些实惠?(微观察)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实施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将理财产品区分为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同时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这一《办法》给理财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对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产生怎样的影响? 理财产品更亲民,交易量随之上升 记者了解到,目前政策出台已有一个月,很多银行理财产品起购门槛都从5万元下调至1万元,理财产品的交易量也随之上升。 细心的银行客户最近发现,原来银行理财产品“起购金额5万元”的提示,下调成了“1万元起”。“这样的产品不在少数,很多1万元起购的理财产品还给出了新客户专属优惠利率。”家住北京朝阳区的退休工人阮爱莲说,“银行理财产品门槛降低后,更多人能享受专业、可靠、安全的银行理财服务,也不用总想着到处去找别的理财产品了,还是把钱放银行踏实。” “《办法》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在当前一些在线理财产品‘零门槛’的情况下,销售起点的下调有利于降低银行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竞争的不公平,增强银行理财产品的吸引力,提高银行理财的资金募集能力。随着投资者不断成熟,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确有必要,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投资。”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说。 10月19日,银保监会再次公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允许商业银行下设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起点金额。董希淼说,这是继理财新规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从5万元降为1万元之后,再次对理财产品销售金额进行调整,可以预见未来银行系理财产品更丰富、多样。 相对于适合普通投资人的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人可以投资私募理财产品。 “《办法》明确了理财产品是非保本理财,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明确投资者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应承担投资风险。”交通银行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说,公募理财产品由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监管要求相对谨慎;私募理财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监管要求适当宽松。对于私募理财产品,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制度将给予投资者充分考虑时间,不但更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有利于事后减少投资者与银行的纠纷。 理财产品投资渠道扩宽,创新空间更大 对银行来说,理财新规的一大亮点是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这意味着,未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等。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能够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相比之前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需要借道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的规定,本次从制度上放开了理财子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限制。”许文兵说。 董希淼分析,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空间更广。而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下一步,理财子公司有可能成为打通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重要载体。[详情]

理财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几点思考
理财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几点思考

  理财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几点思考 文/向宏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已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正式出台,此轮资管行业监管改革打破了旧有的行业游戏规则,大大强化了资管产品的分道管理和风险隔离,将带来整个资管行业的颠覆性变化,对金融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都将产生长期深远影响。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上述新规的重要落实措施,已于10月中下旬公开征求意见。理财子公司设立后如何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下称“PE投资”)业务,实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理财子公司运营时需要考虑清楚的重要问题。 虽然理财子公司新规尚未正式出台,但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已经正式出台,大的政策框架已确立,故在此基础上,结合理财子公司新规征求意见稿谈几点初步思考。 银行资管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要认识到,支撑银行资管业快速发展的行业生态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高储蓄下的低成本负债和高投资下的高利率信贷资产,给银行带来了持续的高息差,尽管从表内到表外,从自营到委托,银行用十几年的时间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产品系列和风控体系,但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赚取的还是以高息差为主的间接融资收益。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投资理财渠道的多元化,社会融资规模开始趋于正常化,推动间接融资收益增长的动力正在被逐步削弱,整个行业生态环境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其次,支撑银行资管行业盈利的政策基础已发生质变。刚性兑付、期限错配、滚动发行等被视为银行资管法宝的经营策略已荡然无存,新的经营策略需要时间重新积累,很难在短期内完整搭建。 最后,新的监管政策给银行资管大大开放了直接融资空间,但银行资管如何开展直接融资业务,如何与成熟的间接融资的风控逻辑实现贯通,最终打通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任督二脉”,不仅银行和理财子公司需要,市场和企业同样需要。 子公司如何开展PE业务 金融行业之所以要“去杠杆”,还是间接融资规模占比过大导致。不可否认,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虽然都是以信用为基础,但对信用关注的侧重点差别较大,间接融资更看重“现实”:资产抵押和强信用担保,直接融资更看重“未来”:未来发展空间和现金回流。逻辑的不同必然导致选择的差异,要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不仅仅是风控理念的融会贯通,更重要的是有现实的业务“抓手”。 目前有哪些市场机会可以成为潜在“抓手”呢? 一是理财子公司可深入投资交易的环节,系统挖掘交易确定性高、融资期限较短的过桥业务,并与后续的间接融资服务形成协同。PE投资首先是判断,然后是交易,之后是投管,最后是退出。目前银行参与PE投资业务,更多是以间接融资参与投后和退出。其实,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伴随股权和物权的转移,有大量的以股权和物权为基础的中短期过桥性融资需求。比如,在商业房地产收购领域,成熟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收购时需要并购贷款,若从表内融资,由于国内并购贷款的期限最长只有7年,未来现金流难以覆盖。同时,商业房地产的并购贷款对整个交易而言其实就是过桥性质,收购完成后需要替换成经营性物业贷款。类似这样的过桥需求有底层资产和现实现金流的支撑,风险边际可控性高,还可以带动后续间接融资业务。因此深入挖掘交易环节的中短期融资需求,是一个具备现实操作性的可选项。 二是理财子公司可深入上市公司并购投资环节挖掘直接投资业务。上市公司并购业务周期相对较短,退出渠道较为清晰,理财子公司可开发分级产品作为优先级参与其中的投资。同时,结合银行间接融资的长处,通过对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梳理,充分利用现在刚刚通过的公司减资新政,为直接融资份额按计划退出提供保障。 三是资管子公司可设立母基金(FOF)投资历史业绩优秀的PE机构。FOF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非系统性投资风险。鉴于PE投资call款制的特点,理财子公司的FOF可以做成混合基金的形式,FOF融资一步到位,为保持流动性平常可以投资合规的流动性较好的标准化产品,PE机构call款时再放款投资。同时,考虑到久期和期限匹配的要求,母基金期限不宜超过5年。 子公司开展PE业务的风控管理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比,其风控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很大差异。相同之处在于,风控底线是一致的;差异之处在于,直接融资更偏重市场价值,间接融资更偏重本金价值,这两种逻辑在理财子公司碰撞,如果相得益彰,将打通“任督二脉”,成为理财子公司快速稳步发展的最强大动力;如果处理不当,PE业务可能变成不伦不类的“几不像”。 基于这样的认知,理财子公司PE业务的风控体系建设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建立对直接融资行业周期规律的判断体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行业周期规律有很大不同,甚至在某些时段是相反的。一般而言,间接融资和宏观经济形势正相关,宏观经济越好,间接融资越活跃。直接融资则不同,宏观经济不好,资产价格低往往是买入时机;宏观经济好,资产价格高往往是卖出时机。 其次,结合母行间接融资的已有业务,建立对已有业务重点行业和产业链的风险识别体系,将间接融资历史积累形成的风险认知与直接融资风控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频谱的资管风控体系。 再次,直接融资业务应打造与间接融资业务平行的独立的风控后台,最终实现直接融资风险对内闭环式专业管理,对外与间接融资风控形成有效互动协同。 子公司开展PE业务的基础工作 要做好资管子公司的PE业务,基础工作不可或缺: 第一,要做好行业研究工作,对重点行业要有长期专门的跟踪研究,从中摸索总结行业规律,逐步认知和掌握风控要点,从中研判新的行业发展机会。 第二,要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客户的跟踪研究工作,直接融资同样需要培养能长期合作的重点客户群。 第三,要建立与其他业务板块的协同机制,不仅前台拓展要协同,后台风控更要协同。 第四,要建立相对独立的PE业务人才体系,为PE业务人才提供长期职业发展的跑道。 第五,要建立相对独立兼容的业绩评价考核激励体系,既能激励PE业务条线做好业务,也能将母行与资管子公司上下前后拧成一股绳。 第六,要建立相对独立的PE业务财务核算体系,除了资本约束核算外,PE业务涉及大量的资产估值过程,需要专门的人才进行专业的核算和管理。 第七,要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子管理系统,做到业务和风险管理全流程的自动化、实时化和扁平化。 (作者供职于联想控股旗下弘毅投资)  (编辑:马春园)[详情]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可间接投资股市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公募可间接投资股市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谢玮|北京报道 责编:周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2期) (插图:《中国经济周刊》美编 刘屹钫)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其中,将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由此前的不低于5万元大幅下降到不低于1万元备受关注。此外,新规对于理财资金进入股市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在理财业务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事实上,银行理财资金可谓是“大资管”业务商业模式中的核心,是券商资管、基金资管、信托等非银资管业务的上游。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新规的落地,将直接影响到证券、信托、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资管业务的开展。未来,随着理财新规的正式执行,银行理财市场将发生哪些变化? >> 理财门槛降低,银行对余额宝的竞争力加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理财新规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2期) 如今,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已近半年的时间,曾经一路高歌的保本理财产品逐渐退出。与之相对的是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的缓慢上升。 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缓慢上升。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依据理财新规,今后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将严格区分,同时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 此前,“余额宝”等货币基金以1元起投的门槛入局理财市场,很大程度上分流了居民存款,也令“千元起投”的公募基金纷纷自降投资门槛。如今,“万元起购”的银行理财产品纷至沓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是不再设立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给“宝宝类”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位工薪族投资人向记者表示,最近宝宝类货币基金产品收益率较低,资金转入转出还有限额,本想攒够了10万再去购买理财。如今,理财产品门槛降低,自己打算将余额宝里的散余钱来购买银行的类似理财产品。 理财新规正式落地后,多家银行相继宣布降低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9月30日,建设银行在业内率先将“乾元—惠享”(季季富)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由5万元下调至1万元。同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随后,招行、交行、浦发银行亦纷纷下调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10月1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显示,将不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面签,也不再设立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 今年4月的资管新规中就明确了保本理财退市的时间表,要求到2020年过渡期结束,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将转为净值型。 本次理财新规再次申明,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或承诺保本保收益。(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2期) “新规出台后,以后银行理财经理不能说某款产品到期收益率是4.5%等类似的话了。”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对记者介绍,根据新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有一条明确的估值方法,并且体现到购买合同之上。未来,产品的收益率将参考以往的“业绩基准”,收益区间在“最低多少、最高多少”之间。 >> 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间接投资股市  在投资层面,理财新规对于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理财新规第三十五条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等。 此外,新规在公募理财资金投资证券资产的集中度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备受市场关注的是,新规从制度上放开了公募理财产品进行股票投资的限制。 原有监管要求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如今,公募理财资金不能直接购买股票,但在理财业务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那么,放开投资限制后,资金就会大量进入股市吗?分析普遍认为,短期内公募理财资金“跑步”入市的可能性不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不宜高估理财新规对股市的短期影响。原因有三:一是银行理财对股票基金的配置需求有限,允许银行理财投资公募股票基金只是给银行理财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通道,是否入市还取决于银行投资股票基金的意愿和能力。从实际情况看,银行理财客户的整体风险偏好不高。二是银行公募理财投资于股票基金仍面临集中度要求,新规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等作出了集中度的限制,这对理财资金规模会形成制约。三是银行理财对股票(或股票基金)的投资还要取决于理财购买者的风险偏好,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这种需求不是很旺盛。 平安银行金融市场总监王伟称,银行理财还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低波动率、稳定收益的产品。银行在权益方面的投入主要借助于外部有成熟经验的公募基金的合作,本身不会大量投资这样的权益产品。 邮储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步艳红提出,真正的股权投资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的,对应的产品还是要向合格投资人去发售。“各家银行可能都要再重新创设产品,对客户进行差异化管理。长期来看是利好,但短期要匹配大量理财资金直接进入到股市,还需要有个过程。” 事实上,在22万亿的银行理财资金中,投资股市的余额并不大。国信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剑分析称,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总规模为29.54万亿元(其中,非保本理财22.17万亿元),约有9.47%投向了权益类资产,即约2.80万亿元。其中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的占少数(其余包括为客户股票投资提供配资服务、一级股权等),暂无权威数据统计,业内估计约5000亿元以内。 >> 加速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另外,理财新规第四十三条提出,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新规要求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这对于我们的影响比较大。许多企业为了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一般都会买1到6个月不等。如今,这种产品不存在了。”前述理财经理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平均期限将拉长,这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要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依托资金池的预期收益性的产品将逐渐被净值型产品所取代,在此过程中,客户的接受程度是个难题。 “原来,合同里直接明确了预期的收益率。转化为净值型产品之后,客户不知道自己能拿到多少,只能通过以前的历史业绩基准作为参考。”该理财经理直言,“新规落地后,客户不光是在我们银行买不到,其他银行也没有这样的产品,所以客户也在逐渐接受。” 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进程正在加快。据普益标准监测的数据,上半年新发行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共1107只,其中,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量接近八成。 邮储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步艳红认为,资管新规落地之后,不少银行停止发售新的预期收益型产品。在以前资金池预期收益型的产品占据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在产品转型的过程中存在着投资者教育的难题。此外,非标如何处置也是需要面对的另一课题。转标具体如何操作,这些都需要银行结合实际情况审慎解决。 在建设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刘兴华看来,理财新规将带来两大机会。一方面,银行资管投资能力相较于其管理的资金体量来说,较为欠缺,银行需要寻求外部合作。另一方面,理财新规允许理财资金间接投资股票,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可直接投资股票,股市有望迎来增量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正在积极落实资管新规要求,主要面临三个考验。一是打破刚兑。资管新规的一个中心是打破刚兑,资管产品如何处理客户关系是一个考验。二是产品净值化。过去都是预期收益型产品,如何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实现产品的净值化,也是一个挑战。三是资产标准化。非标市场在实体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对于资管人来说,如何在非标和标准化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保证安全,实现转型,是非常大的考验。” 2018年第4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详情]

银行理财子公司打通股票投资路径 A股将迎"新"活水
银行理财子公司打通股票投资路径 A股将迎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合作机构范围,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分析指出,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分析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资金股票投资路径可以完全打通,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既利于银行提升超额投资收益,亦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也有利于推动高股息蓝筹股估值修复。 A股将迎长期资金 投资风险下降 专家表示,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获准直接投资股市,A股将迎来银行系长期资金,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并带动其他资金进入股市。 多位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得以扩大,产品创新的空间更大;对股市来说,将可以引入更多的长期稳定资金,投资者结构和投资风格也有望改变。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当前A股市场的估值严重低于其合理估值,此时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进入股市,且不设置产品销售的起点金额,这说明监管部门认为当前股市进一步明显下跌的可能性较小,普通投资者通过银行公募理财产品进入股市,投资的风险并不会特别大。 此外,还有分析指出,相比于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投资股市等权益类资产还是有诸多利好。如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无需计提风险资本,仅对股票集中度进行了限制(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此外,放开理财子公司选择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同时取消了“不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限制。 打通股票投资路径 合作机构范围扩大 华泰证券分析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理财资金股票投资路径可以完全打通,子公司公募理财可直接投资股票,资金入市在望,既利于银行提升超额投资收益,亦有利于提振股市信心;也有利于推动高股息蓝筹股估值修复。 征求意见稿显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此外,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上海千波资产束其全表示,该政策将极大优化私募基金的发展环境,私募基金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将能够极大地提升私募基金的形象,增加私募基金的吸引力,这是中国私募基金进一步大发展的极好机会。 压缩非标 与母行风险隔离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有业内人士认为,非标投资限额的放松对于非标业务较好、但受制于银行总资产4%规模限制的股份行和城商行相对利好,未来非标市场可能会迎来扩容,信托公司可享非标扩容之利。不过,受制于资管新规穿透式监管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信托时,或难满足投资者人数及门槛的穿透审核要求,还需要有相应的政策对接。 华南股份行资管部门总经理表示,4%的要求是必然要取消的,既然已经是新设的子公司了,就是要实现与母行的风险隔离,此时再用母行总资产的4%已经失去意义。此外,原本这项要求也是在资管新规过渡期作用较大,过渡期后,非标不能错配发行,商业银行有没有这么大的发行能力也是未知数。 有证券分析师表示,监管导向应该还是压缩非标,毕竟非标这种类贷款干的就是银行贷款牌照干的活,也加剧了银行表外风险积聚。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详情]

银行招兵买马备战理财子公司 资管格局或将被重塑
银行招兵买马备战理财子公司 资管格局或将被重塑

  记者 郭梦迪 张凌之  银保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报记者23日了解到,部分拟成立理财子公司银行已在人员招聘、内部机构调整、投研体系改造等方面进行准备。 业内人士介绍,银行理财子公司将既能发行公募产品,也能发行私募产品;既能投资标准化资产,也能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目前,国内资管行业发展不很充分,因此,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对其他资管机构来说,不仅仅意味着竞争,更多的是合作。 重点关注三方面 某已公告拟成立子公司的银行的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赵红(化名)介绍,相较于此前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之前理财新规规定公募理财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只能通过买公募基金进入股票市场,但征求意见稿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第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第三,在合作机构方面,征求意见稿较理财新规更为宽泛。具体而言,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业内人士认为,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是银行与现有资管业务分离,将有助于进一步化解银行内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对整个资管行业来说,征求意见稿明确,理财子公司不设销售起点,扩大了销售范围,进一步增加了市场活力,为理财回归投资属性和净值化本源打下良好基础。 招兵买马筹备忙 公开资料显示,有27家商业银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截至目前,已有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等在内的16家银行通过董事会决议,拟设立理财子公司。 部分拟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从2017年底开始便已着手准备相关事宜。“公司方面也在为子公司设立做准备,包括老产品改造、新产品准备和发行、内部机构调整、监管层面申请、投研体系改造等。”某已公告拟成立子公司的银行的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李伟(化名)表示,公司一直在进行相关人才储备和招聘,正积极向公募基金“取经”。 赵红表示,其所在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将以资管部为基础转型而来,从去年开始就在准备引进新的人才。在资管新规发布后,公司层面就开始老业务整改。预计各银行将会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始向监管部门提交设立理财子公司申请。 某同样具托管资质但还未公开表示要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的资管部负责人介绍,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牌照”具有很大吸引力,公司未来有成立理财子公司的打算,目前正在内部研究这一问题。另一家不具托管资质的银行的人士表示,公司也打算成立理财子公司,但是需要观望大行是如何准备的。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仍有一些需要明确的地方。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 征求意见稿应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不能继续设立子公司,或对特殊目的机构(SPV)有特定要求,从而避免银行理财子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孙公司形式规避监管或加大业务复杂性,但是对一些必要的SPV则需给予规范。 赵红说,征求意见稿尚未明确非标业务将如何进行。袁吉伟强调,银行在固定收益类产品方面具有优势,因此获得理财子公司资格就可获得该类公募业务的牌照是可以的,但是对银行并不擅长的股票等高风险公募产品,监管部门应设立准入门槛。 公募基金长期或承压 “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给信托公司带来很大挑战。”某大型信托公司从业人员说,这意味着通道业务将大幅缩减。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将给资管行业带来重大变革。 申万宏源证券指出,资管行业将形成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管三足鼎立格局,资管行业核心竞争优势将集中于产品创新。 此前一些业内人士,银行理财子公司将会对公募基金业带来一定挑战。某公募基金公司负责人认为,银行理财擅长固定收益投资,公募基金擅长股票投资。购买这两类产品的客户分属两类不同风险偏好群体。从长期看,公募基金还会面临来自银行理财子公司压力,如银行在股票投资方面能树立起自身优势,那将对公募基金带来一定挑战。在固收投资领域,银行一直都是公募基金强劲的对手。 对信托公司而言,袁吉伟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与信托在产品端存在一些竞争。目前,信托以长期业务为主,短期业务较少。银行理财产品路线将从短期现金管理和稳定固定收益产品向中长期产品拓展。因此,信托公司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产品端会有一定竞争,但二者也可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在产品创新上有所合作。[详情]

监管层力推子公司化:银行转型加速 将差异化监管
监管层力推子公司化:银行转型加速 将差异化监管

  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赵萌 “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银行理财尤其是大银行理财将走上一条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银行理财发展模式的转型、新的发展空间的开拓值得期待与想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对此“早有心理准备”,而相比较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合作机构、面签要求、分级产品以及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的进一步放松,则成为业内专家普遍关注的焦点。 加速银行理财子公司化意图明显 通过梳理银行资管业务相关政策,《金融时报》记者发现,事实上,监管层一直在推动银行理财加速子公司化。《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 如今,《征求意见稿》应声落地,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所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 受访的多位专家表示,监管层鼓励银行理财子公司化的政策“红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于子公司从事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差异化”监管,即相比理财新规,在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销售渠道、面签要求等方面进一步放松;二是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较为宽松。 《征求意见稿》规定,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快推动中小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步伐,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表示。 不过,相对较低的子公司注册门槛,并不意味着资本要求的放松。许文兵强调,《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未来将另行制定适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自行经营理财业务不同,理财子公司尤其是存量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设立的理财子公司所面临的资本压力仍不容忽视,理财子公司未来的资本补充需求也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 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包括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民生银行在内的9家银行拟设立资管子公司,而大部分资管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均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理财子公司迎来“差异化”监管 兴业研究团队认为,理财子公司或将在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分级产品等方面迎来差异化监管。所谓“差异化”,即相比理财新规,监管要求进一步放松。其中,最为业内关注的,莫过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渠道、投资股票路径两个方面。 对于销售起点,《征求意见稿》明确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不设置销售起点。许文兵认为,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1万元的销售起点限制,将有利于为理财子公司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依托母行的客户资源扩大其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也有利于其发挥银行端风险管理能力开发更多适合大众客户理财需求的产品,对理财子公司形成丰富的产品线、做大业务规模形成有效的支撑。“这就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银行在该类理财品种上有较大优势,现金管理类产品或将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的重点。”曾刚说。 “这还体现了‘同一监管’原则。”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李佩珈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标准,券商、基金以及保险公司下设的资管公司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均无起点金额要求。对各类机构从事同一业务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可提高银行理财产品吸引力,降低发行难度,对银行理财子公司构成重大利好。 此外,在销售渠道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李佩珈认为,理财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宽以及首次面签要求的取消,将促进银行通过加大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实现理财产品销售的线上化,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 对于业内普遍关注的子公司投资股票路径,《征求意见稿》规定“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曾刚认为,这意味着在监管上完全对标公募基金,但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子公司如何培养股票投资的核心能力,尚需时日。“可以预见,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后,相关投研团队的建立会成为重点之一,直接开展股票市场投资将进一步提速。” 许文兵说。 子公司与母行协同问题受关注 “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形成风险隔离机制,也有利于打破客户的刚兑预期,还可能享有监管政策上的优惠。不过,以子公司形式开展理财业务,银行也将面临不小的挑战和压力。” 某国有大行资管部门的一位总经理坦言,脱离了与母行天然的密切联系,理财子公司和母行其他业务条线的联动可能会弱化。 “子公司与母行的协同的确是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曾刚对《金融时报》记者说,“以前,在银行体系内做理财的最大好处在于,与客户需求以及各条线业务整合、协同更加顺畅;理财业务子公司化之后,理财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协同会差一些。” 曾刚强调,任何一种理财业务发展模式,都有其优势及局限性,理财子公司监管规则对标公募,将赋予其包括渠道拓宽、资质放开等新的比较优势。下一步,银行需要思考如何扬长避短,培养核心竞争力,注意理财子公司与银行整个业务板块的协同,打造差异化发展模式。“银行需要不断摸索,总体来讲,理财子公司值得期待。”曾刚说。[详情]

银保监会:解决市场痛点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解决市场痛点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解决市场痛点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支持实体经济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记者 张末冬 考虑到近日我国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幅度异常波动,19日上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我国金融体系整体运行稳健,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全可控。他同时提出,将出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对银行业股权质押、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提出要求。 外界认为,上述举措有助于更好呵护市场健康发展,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提供金融机构的良好支持。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透露,将抓紧细化方案,推动规则的制定与出台,指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尽快落实到位,维护金融市场发展。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 “按照 ‘资管新规’和 ‘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资管新规框架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进行细则化管理,为银行理财转型打开了“大门”。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理财子公司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潘东认为,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符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符合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理财子公司将深刻影响我国资管行业、金融业的格局乃至实体经济的融资结构,将更好地助力我国经济转型。 总体来看,《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例如,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并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理财子公司办法》提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而净资本要求的具体规定将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兴业研究的分析认为,参考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的相关要求计算公式可能与该公司理财业务总规模及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有关。 据了解,截至8月末,共有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等13家银行宣布拟设立理财子公司,此外,四大行也正在研究设立理财子公司,预计于年内公布。 科学合理做好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采取恰当方式稳妥处理。” 事实上,当下各银行都有包括股权质押在内的成熟押品管理体系。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尚妍告诉记者,“目前银行也在关注资本市场出现的波动,相应也会去看银行内部的股票质押贷款,总体来看风险可控。” 当下有2000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质押,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之后已接近平仓线,引发了市场的担忧。 面对股权质押出现的风险,近期有多个地方政府设立基金,一些金融机构与国资也共同参与其中,纾解股权质押问题,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维护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这些对市场而言都是一个良好的信号。 而从此次郭树清提到的内容来看,防范与化解此类风险将再进一步。一方面,监管要求银行在面对企业股价波动时,不应简单“一刀切”强制平仓。“目前来看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这一领域比较平稳,市场无需担忧。”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会设置股票质押率、警戒线、平仓线,触及平仓线是否一定要平仓,现在的要求是“科学合理判断,恰当方式处理”。 另一方面,银行还是会基于第一还款来源来选择、判断贷款企业,对优质企业进行相应的支持。尚妍表示,由于股票质押是第二还款来源,很多贷款中股票质押只是第二还款来源的一种,银行主要评估第一还款来源,也就是企业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她强调,“即使企业股价跌到平仓线,会综合评估第一还款来源,稳妥处理。目前股价下跌主要是受外部市场波动影响,绝大多数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并未恶化。按照银保监会的要求,我们会先看企业是否正常地开展生产经营,针对股票押品价值不足时,通常做法是先和企业协商,适当增加其他抵质押品。” 鼓励保险资金合理入市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支持保险资金充分发挥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符合价值投资原则,既是保险资金优化配置结构的客观需要,也是发挥保险机构投资者作用的重要体现。 记者了解到,截至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5.87万亿元,投资股票和基金的规模分别为1.30万亿元和0.89万亿元(合计2.19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比例为8.17%和5.58%(合计为13.75%)。 保险资金股票投资具有仓位水平递增、以大盘蓝筹为主要标的、总体呈现净买入的特点,为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保险机构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优化投资者结构、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此前保险资金一直是以资管产品的形式对接实体经济,但以债权计划为主,股权方面非常有限,并不利于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属性优势。鼓励股权投资,也是把长期的负债跟长期的资产做更好的匹配,符合保险资金的特性。 除此之外,目前,监管要求保险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得超过30%。此次公布“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的监管,将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依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 相关负责人透露,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发行,面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的,参与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该产品将设定合理锁定期,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以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据悉,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并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详情]

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续前缘
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续前缘

  银保监会放宽理财子公司业务合作机构范围 “优质私募+银行理财”有望再续前缘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吴永久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对此,有私募人士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了与私募的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其中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首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其次是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第三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华宝证券认为,这就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既可以通过投顾模式实现与银行公私募理财的合作,也可以通过直接的委托投资模式接受银行私募理财资金。其中以委托投资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仅需满足条件(一)和(三);而以投顾模式合作的私募基金需同时满足(一)至(三)。值得注意的是,在投顾模式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要求与证监会此前对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业务聘请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要求是一致的,核心要义均是“3+3”,对象仅限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这样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上保持一致。 打开私募与银行合作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私募与银行的合作打开了一条通道,理财子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私募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这也成为未来业务开展过程中,私募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方式。对于私募基金来说是利好,有望续接银行理财资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54万亿元。值得想象的是,绝对体量3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对于私募基金面临的资金“寒冬”而言,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对此,上海千波资产束其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该政策将极大优化私募基金的发展环境,私募基金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将能够极大地提升私募基金的形象,增加私募基金的吸引力,这是中国私募基金进一步大发展的极好机会。 不过银行理财子公司对于合作的私募要求较高,也给私募机构带来了新的要求,对此有私募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未来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私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是私募投研储备要先行,在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的压力下,银行理财与私募基金在理财子公司平台上有望继续深化合作与了解,银行会继续完善私募基金相关“投前研究+投中风控+投后跟踪”全业务链条。 北京星石投资对此指出,银行理财资金入市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预计短期规模有限,但是长期来看有望成为A股的活水。 实际上私募基金行业自2014年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成长迅速,各具特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断涌现,为资产管理行业注入了鲜活血液。私募基金在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上具有广角优势。除了常见的股票多头、股票多空、纯债策略以外,证券类私募广泛涉猎股票市场中性、CTA趋势、套利复合、宏观策略等多资产多周期多方向的交易策略,在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上保持了探索的敏感性,以策略资产的形式有效扩充了投资者可选的资产范围。 北京星石投资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较之前的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范围、产品结构、合作机构、运行方式等均予以了较大灵活空间,有助于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更好地展开业务,同时也意在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地向银行理财子公司转型。银行理财子公司合作机构放宽了与私募的合作,同时监管办法就银行理财子公司选择私募基金作为合作机构制定了做门槛性条款要求。放宽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合作是符合业务发展的现实需求,经过长达10年的快速发展,私募已经成为了资产管理行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提供丰富的投资策略、平滑资产配置业绩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私募有望开展更加多元的合作。  [详情]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未来资管市场竞争有望升级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未来资管市场竞争有望升级

  理财子公司新规引发资管竞争升级 银行理财新规正式下发尚未满月,理财子公司业务轮廓、监管规则也逐渐明晰。10月19日,银保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降低了多项门槛,进一步拓宽了合作机构范围。在业内人士看来,对银行来说,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建立都有利于银行理财作为银行资管产品与券商、基金、保险等资管产品竞争,将极大影响我国资管行业竞争结构。 门槛降低理财市场迎利好 虽然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监管机构对于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类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已经明晰。据了解,《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在市场颇为关注的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按照《管理办法》,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股票投资集中度方面,该文件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管理办法》中的多条新规较此前有所放宽,例如,在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方面,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将不再设置销售起点。这就意味着银行理财的门槛有望进一步降低,银行理财的客户群体可以进一步扩大。 京东金融研究院院长孟昭莉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理财子公司销售的公募产品不受“起售点”的限制,主要是因为理财子公司同券商、基金以及保险公司下设的资管公司一样,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自然该享有相同的业务权限。这些“优惠条件”将为有能力的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独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提供动力。 合作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 《管理办法》还就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来看,理财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理财子公司应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 据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曾公布设立理财子公司计划的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十余家机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从“不少于10亿元”到“不超过50亿元”不等。五大国有行中,仅有交通银行一家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他四大行均按兵未动。 银行是否一定要设立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给出了回复:“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也首次提出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私募与银行的合作打开了一条“绿色通道”。私募人士认为,虽然新规原则上说银行理财只能与金融机构合作,但此次也明确了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制定业务规则,跟一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进行合作。 资管市场竞争有望升级 对银行来说,未来理财子公司的建立都有利于银行理财作为银行资管产品与券商、基金、保险等资管产品竞争,这将极大影响我国资管行业竞争结构,嵌套资产、混业经营、违规代销都将成为过去。在分析人士看来,大中型商业银行有望在银行理财子公司领域抢得先发优势。“股份制银行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纷纷开始提早布局,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讲,股份银行的理财灵活性较高,产品设计对投资者更有针对性。并且,股份制银行的‘明星理财产品’较多,成立理财子公司后,更能把销售渠道集中一点。”私募基金管理人毕研广强调称。 另有分析人士表示,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是让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进一步分离,增加理财的独立性,从而助力于理财业务打破刚兑、回归本源的目标。此前在净值化产品转型、产品创新和零售条件具有优势的一些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可能会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进展中领先半个身位。 不过,《管理办法》明确未来银行理财销售主体并不再是银行,而是银行控股或者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这意味着,理财子公司业务将完全和银行本身的业务分开,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将对子公司人才建设和投研体系建设产生较大的考验。华创债券报告称,是否成立理财子公司、如何定位理财子公司和母行关系、建立理财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摆在银行面前的关键问题。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详情]

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来了 10大核心影响20万亿
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来了 10大核心影响20万亿

  王炸!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来了:最关键可直接投A股(10大核心影响20万亿) 中国基金报 泰勒、 何漪 银行理财新规出台不到一个月,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基金君梳理了征求意见稿的十大核心要点。 1、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基金君点评:这是市场最为关注的焦点!对股市是一个大利好,市场将迎来更多入市资金。 据了解,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 2、无销售起点门槛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基金君点评:之前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理财子公司办法进一步将门槛降至零,不再设置销售起点金额。这对公募基金行业是一个竞争冲击。 3、销售渠道扩充 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基金君点评:销售渠道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销售渠道扩充利于提升规模。 4、个人首次购买理财无需强制银行网点面签,线上销售门槛降低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但依然要坚持“双录”(录音录像)和专区销售等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结构性产品设计创造条件 此前银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理财子公司被允许。但有以下规定 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6、合规私募机构纳入理财合作范围 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具体如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非标投资政策放松超预期。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分析评论称,取消非标余额不超过总资产4%和单一客户非标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10%限制,仅保留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的要求,银行投资非标空间大幅提升。 8、鼓励引进外资,细化风险管理。 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9、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与资管新规要求一致,理财子公司也需要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并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10、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 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已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并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发起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负面清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第十二条 (入股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筹建申请)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筹建批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六条 (开业申请)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机构开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高管任职)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变更事项)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机构解散)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 (终止清算)银行理财子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行政许可程序)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机构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许可条件和程序应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适用条款)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指导意见》和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附则以及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适用《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三(三)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募理财)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销售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私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理财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所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理财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第三十条 (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三十一条 (分级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应当遵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合作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机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第三十三条 (自有资金投资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三十四条 (业务资格)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理财登记)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治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协调运转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对理财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审核批准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董事会应当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理财业务管理职责,评价理财业务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定期评估并实施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督促整改。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第四十一条 (风险隔离)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需要实施风险隔离的其他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保机构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对外营业场所、品牌标识、营销宣传等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防范声誉风险; (二)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三)严格隔离投资运作等关键敏感信息传递,不得提供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研究、客户敏感信息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第四十三条 (风险准备)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净资本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相关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内控审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人员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非现场监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银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业务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一条 (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整改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数量单位)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十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详情]

博瞻智库:理财子公司销售端与投资端约束明显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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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博瞻智库 作者:任涛 【正文】 一、重要内容梳理 (一)设立条件大幅放松,不局限于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 1、不局限于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 2、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所有股东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3、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目前已有6家银行明确将在理财子公司中引进战略投资者。 4、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5、控股股东监管评级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7、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8、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预计后续会有相关从业资格的认定,类似于基金从业之类的)。 9、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10、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二)业务范围不局限于理财且不允许放贷 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包括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并进行投资管理外,还包括理财顾问和咨询等。同时,不允许理财子公司进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之前浦发银行副行长呼吁给予理财子公司放贷资格的想法正式落空。 (三)参照公募基金,放松销售端的约束 1、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2、除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意味着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理财、线上渠道进行销售。 3、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4、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产品中应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以上四个规定使得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在销售端获得和公募基金一样的地位。 (四)参照信托和公募基金,放松投资端的约束 1、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2、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这里未提及4%)。 3、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规定)。 5、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五)风险管控:计提风险准备金与净资本 1、参照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此次关于理财子公司的风险准备金,基本上完全按照公募基金和基金子公司的规定进行要求。 (1)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这一比例是按照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的规定来的。 (2)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3)《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按照规定计提各类风险准备,其中操作风险准备按照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此外还包括各类特定风险资本(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计提1%、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计提0.9%、券商子公司计提0.7%、其他计提 0.5%),因此证券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为15-16%。 2、预计将参照基金子公司,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 目前整个大资管行业中,券商、基金均受到净资本的约束,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但是可以从信托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规定来寻找蛛丝马迹,我们预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将不低于1亿元、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和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1)2016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里面明确以下四个要点 第一,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 第二,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20%。 第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第四,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2)2010年,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里面同样明确以下四个要点: 第一,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二,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第四,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六)理财子公司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的投资约束 1、自有资金:2个“不得” (1)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也可以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2)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2、募集资金:5个“不得”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 (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 (4)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理财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目前我国已经有16家银行宣布成立理财子公司(包括6家城商行) 新规后,基金和资管牌照的价值对于未来的业务发展显得非常有必要,特别是资管子公司牌照,预计其业务范围会明显大于公募基金,且商业银行资管子公司也可以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不足进行弥补,某种情况下甚至可以起到帮助商业银行获取优质资产、稳定客户、发展投行业务、使得商业银行传统业务运作更加轻型的作用。 我们看到,2018年有2家(中信银行和江苏银行),2018年4月以前有1家(招商银行),2018年4-7月有8家(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2018年7-9月有4家(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和杭州银行)、2018年10月以后有1家(徽商银行)。 (一)具体包括1家国有大行、9家股份行和6家城商行 具体包括1家国有大行(交通银行),8家股份行(招商、华夏、光大、平安、民生、兴业、浦发、广发银行和中信银行),6家城商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和徽商银行)。尚有5家国有大行(工农邮储中建)以及1家上市股份行(浙商银行)未明确表态。但中信银行于2016年设立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是按照专营体制来申请的,也可以将其当成是明确设立资管子公司的。 (二)浦发发银行注册资本100亿、交通银行注册资本80亿、8家银行50亿、5家银行10-20亿 从注册资本上来看,浦发银行以100亿元遥遥领先,交通银行以80亿元居第2位。其余银行多以50亿元为主,包括7家股份行和1家城商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和徽商银行为20亿无,宁波银行和杭州银行注册资本分别为10亿元。 (三)8家银行确定资产管理子公司名称、6家银行提出引进战略投资者 第一,这8家银行分别为交通银行(交银资产管理)、招商银行(招银资产管理)、平安银行(平银资产管理)、兴业银行(兴银资产管理)、浦发银行(浦银资产管理)、中信银行(中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宁银资产管理)、徽商银行(徽银资产管理)。 第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与杭州银行在公告中提出可根据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 [详情]

光大潘东:理财子公司办法利于促进银行与资管业转型
光大潘东:理财子公司办法利于促进银行与资管业转型

  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银保监会在盘前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潘东独家回应新浪财经,她分析指出,总体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比“理财新规”的投资范围及合作机构等要求更宽松,但同时对关联交易等方面要求更严格。 与此同时,潘东认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有五大积极影响: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效率、利于拓展股市资金来源、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转型和利于促进资管行业转型。 以下为潘东点评全文: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积极影响 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符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符合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理财子公司将深刻影响我国资管行业、金融业的格局乃至实体经济的融资结构,将更好地助力我国经济转型。 1、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理财子公司将打破刚性兑付,通过净值化产品实现风险和收益过手给投资者,避免风险积聚在银行体系内,实现风险的可计量、可分散和可承担,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机构掌握相关市场数据和真实的风险情况,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效率 直接融资体系的定价效率要显著高于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而现有的银行理财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和以持有到期为主的债券资产,对市场信息仍然不足够敏感,投资行为未能充分反映市场风险,因此投资的定价未必有效。成立理财子公司后,通过提高公允价值计量的产品比例,可实现资本市场定价更合理、更高效,使风险溢价水平更充分反映投资的真实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使资金在实体企业的配置更有效率,更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3、有利于拓展股市资金来源 允许理财子公司直接投资股票,或将为股票市场引入庞大的潜在客户群体和资金来源。虽然在股票投资方面,银行理财目前在机制和经验上与公募基金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是积跬步以致千里,假以时日,银行理财的稳健投资风格将逐步培养起忠实的投资者,不断扩大客户基数,或许也将改变股市生态,提高股市的稳定性,降低股市追涨杀跌的波动性。 4、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转型 过去10多年是我国银行业的黄金发展时期,银行规模和利润随着M2的上升而快速扩大,但在目前M2增速降到9%以下,银行规模的扩张能力大幅下降。未来银行难以拼规模增长,只能依靠资产管理等轻资本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独立性和相对灵活的机制将更符合资管业务的特点,提升理财业务的竞争力,更好地与银行形成多元化协同效应,满足银行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和融资需求,提升银行的整体竞争力,促进银行转型。 5、有利于促进资管行业转型 过去几年我国资管行业爆发式的增长很大部分是依赖于预期收益型的资金池模式,投资和产品分离定价模式不能充分反映投资风险。未来理财子公司将依托于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渠道支持,大力发展净值型理财产品,实现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承担起资管转型的排头兵,改善资管行业的生态,提高资本市场效率,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改善企业的融资结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比“理财新规”的监管要求差异 监管部门考虑到理财子公司的风险隔离和相对独立性,总体上《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比“理财新规”的投资范围及合作机构等要求更宽松,但同时对关联交易等方面要求更严格。 (一)放松的要求 1、销售起点和渠道放宽 (1)销售起点进一步放宽 9月28日发布的“理财新规”将理财销售起点从5万下调到1万,《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则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意味着销售门槛放开。目前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股票和债券基金的起点是1000元。 (2)首次购买不强制要求面签 理财子公司可通过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意味着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 (3)代销渠道拓宽 理财子公司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新规”规定银行理财只允许银行业机构代销。 2、投资范围放宽 (1)允许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而“理财新规”只允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股票基金。 (2)非标资产限额放宽 投资非标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删掉了“理财新规”关于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要求。 3、允许发分级产品 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产品,但要做好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理财新规”要求银行理财不允许发行分级产品。 4、合作机构范围放宽 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成为理财子公司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 (二)更严格的要求 1、股票集中度限制更严格 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理财新规”要求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要求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处理投资者投诉;而“理财新规”没有相关内容。 3、公司治理相关要求 对理财子公司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内控审计和人员管理。 4、强化风险隔离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详情]

交银研究中心:理财子公司销售起点和渠道进一步放开
交银研究中心:理财子公司销售起点和渠道进一步放开

  交银研究中心解读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销售起点和销售渠道进一步放开|新京报财讯 侯润芳 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今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看来,对“理财新规”征求意见时未纳入“理财新规”的社会建议,银保监会在本次意见征求稿有所采纳,包括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扩大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参与资管市场竞争,利于打破刚兑,也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 销售起点和销售渠道上进一步放开。《办法》在销售起点上,明确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不设置销售起点,突破银行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1万元的销售起点限制后,有利于为理财子公司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依托母行的客户资源扩大其理财产品的客户群体,也有利于其发挥银行端风险管理能力开发更多适合大众客户理财需求的产品,对理财子公司形成丰富的产品线、做大业务规模形成有效的支撑。在销售渠道上,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其拓展接触新客户的渠道,但银行作为理财子公司主要销售渠道的状况不会出现根本性变化。在首次面签要求上,《办法》采纳之前业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此举不但为银行存量理财客户的迁移提供了便利,也使个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更为便利。 理财子公司公募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能够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相较于之前的“理财新规”,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需要借道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本次从制度上放开了理财子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限制。在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15%的上限要求,与“理财新规”中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可流通股30%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体现了对公募产品相对严格的监管思路。可以预计银行系理财子公司成立后,相关投研团队的建立会成为重点之一,直接开展股票市场投资将进一步提速。 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产品。《办法》放开了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限制,理财子公司将有充分的余地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设计不同风险和收益水平组合的理财产品。分级产品的放开有利于银行更好地发挥对基础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但这并不会改变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的状况,分级产品的定位应当是对现有产品体系的良好补充。未来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级产品估值、风险管理和独立核算体系的基础上,围绕分级理财产品的金融创新将趋于活跃,在此类产品的规模占比将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较为宽松。《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而10亿元的注册门槛相对较低。这一要求有利于加快推动中小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步伐,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虽然注册门槛相对较低,但并不意味着资本要求的放松。《办法》明确提出未来将另行制定适用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自行经营理财业务不同,理财子公司尤其是存量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设立的理财子公司所面临的资本压力仍不容忽视,理财子公司未来的资本补充需求也将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 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有效落实防范风险要求。《办法》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进一步部细化。一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产生的损失,但并不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覆盖。 编辑:艾峥[详情]

李奇霖解读理财子公司新规:产品起售额度会继续降低
李奇霖解读理财子公司新规:产品起售额度会继续降低

  李奇霖解读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产品起售额度还会继续降低 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今日,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前已出台的政策相比,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向新京报表示,此次《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有两个方面的变化值得关注。“第一,加大了对股市的支持,以后理财子公司再发产品,出了可以投公募基金产品以外,也许可以直接投股市;第二,理财产品起售额度还会再降低,还有进一步松动的空间。”李奇霖表示。 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的内容显示,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此外,《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还表示,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详情]

中信建投杨荣点评理财子公司办法:扩容非标引流股市
中信建投杨荣点评理财子公司办法:扩容非标引流股市

  【中信建投银行杨荣】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简评:《扩容非标,引流股市》 来源:杨荣 eResearch杨荣团队 扩容非标,引流股市——理财子公司简评 一、事件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简评 1、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由于理财新规还需要适用于银行尚未成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况,因此《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要相对更松,其监管要求与其他资管机构的管理要求看齐。 其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其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其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而不需要同时满足低于银行总资产4%的要求)。 其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包括:(1)公募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能进行份额升级;(2)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140%;(3)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和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1、1:1和2:1;(4)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5)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刚兑安排。 其五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其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2、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法律定位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3、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最新进展 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要求,银行将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形式实现风险隔离。同时,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立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当中。截止目前,已经有招行、光大、华夏、平安、兴业、浦发、杭州、宁波、南京共9家银行拟筹建理财子公司。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度,总体原则一方面是对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具体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是提升银行开展理财资管的法律主体地位,向其他资管机构靠拢,从而提升银行理财资管的同业竞争能力。 展望未来,我们更看好银行理财在整个资管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尤其是大行和零售业务具有突出优势的中小银行。与其他资管机构相比,这些银行不仅具有网点优势、客户优势,也具备相应的投研实力,在其与其他资管机构处于同一监管要求下,这些优势将会逐渐凸显。对于其他中小银行而言,很可能会选择抱团取暖,如与同业或去境外成熟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理财业务。 4、影响分析 理财子公司在竭力打通非标融资渠道和权益配置通道,解决我国目前融资供求方式不匹配问题,真正实现扶持实体经济发展意图,同时为二级股票市场引入中长期投资资金,实现提振股市的意图;此外也在推动银行业混业经营迈向新的阶段。 其一、银行理财门槛再次下降从1万元下调到1元,银行理财发行规模预计将稳步增长。按照规定,没有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银行从事银行理财业务,其发行的理财产品,门槛为1万元,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门槛为1元,这就同公募基金产品的销售起点相当。银行理财在权益市场的配置占比相对较低,从而风险低于公募基金,发行规模预计将稳步增长,而且部分基金都是在银行代销,这部分客户预计会转换为银行理财的客户,整体也有助于理财规模增长。预计每年理财余额保持在10%左右的增幅是大概率事件。 其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远远高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需要发起股东自有资金,对外其他股东参与的不设上限,从而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会相对较高。比如:嘉实基金注册资本金为1.5亿,华夏基金为2.38亿,长盛基金为1.89亿。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将远远高于目前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预计也将超过现有的公募。 其三、非标的约束放宽,非标扩容。之前非标配置上,部分股份制银行受到“非标占比不能超过总资产的4%”的约束,现在这个限制取消后,非标配置占比将提高。未来非标的上限为不能够超过理财净资产35%。目前非标占比为15%,按照30万亿测算,假设上市银行都会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而且上市银行理财的市场份额较大,从而未来非标扩容空间达到4.5万亿以上,这同我们之前的观点是一致。银行理财非标的扩容将全面填补影子银行规模下降导致的非标下降,充分满足实体的融资需求,解决融资供给方式和融资需求方式不匹配的问题(实体需要的是非标) 其四、股票市场增量资金将流入。在资金配置上,目前非保本理财产品最新规模统计为23万亿,配置权益的部分只有9%左右,而且包括一级和二级市场,预计未来二级权益市场的配置占比可能回升到10%左右,也就是还会有2-3万亿的理财资金流入股票市场。而且由于理财负债端的期限可能会延长,这部分新增资金也属于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资金,也将改善二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资金期限结构,有助于股市稳定和发展。 其五、分级产品将再次出现。这相当于为银行业金融创新留出一个窗口,结构化分级产品可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未来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在风险可控的经营环境中,一定程度上开展金融创新。 其六、再次推动银行业迈向混业经营。银行之前没有权益资产的配置权限,银行理财不能够投资二级股票,而今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投资二级市场权益,而且只是对单一股票规模给出限制,持仓占流通市值的比重不能超过15%,其他没有限制,从而可以认为是银行业混业经营又迈出坚实一步: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直接持有二级市场的股票。 5、投资建议 经过前期大幅调整之后,目前银行板块估值已经处于低位,老16家上市银行估值只有0.76倍PB,估值已经安全。而且近期监管层也密集出台股市维稳的相关政策,股市面临的风险有所降低,是个适宜配置的时间窗口。 对4季度银行股的观点:右侧机会,4季度行情好于三季度,估值从0.7倍PB有望修复到1倍PB。子板块中更加看好股份制银行的修复机会和回升空间。主要原因是:其一、政策放松,股份制银行修复弹性更佳;其二、同业负债股份制银行占比高到20%以上,NIM弹性更大;其三、股份制银行资产增速从2季度开始环比提高;其四、股份制银行估值较低。 中长期重点推荐:工行;优质银行股、平安、宁波、上海银行;浦发、民生(新增);南京。[详情]

理财子公司来了 多家私募称已与银行沟通合作事宜
理财子公司来了 多家私募称已与银行沟通合作事宜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可为合规并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此,多家私募基金表示,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认可了私募基金与银行合作中的投资顾问地位,已经与银行就理财子公司方面的合作进行沟通。(中证网)[详情]

李奇霖: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继续放松 但入市规模有限
李奇霖: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继续放松 但入市规模有限

  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今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联讯证券李奇霖、钟林楠对此评论称,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继续放松,但入市规模有限,理财产品对接的主要是低风险偏好投资者,资管新规要求产品净值化后,理财多转型为现金管理类产品,大规模参与高风险、波动率高的权益资产可能会引发净值大幅波动,可能性不高。 “非标不得超过理财净资产的35%,看上去比8号文要求的理财总规模35%更严格一些,但由于放松对非标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上限约束,对中小行做非标业务构成利好,不过非标的增长仍受期限匹配、产品去资金池化和打破刚兑的约束,仍难言乐观。” 李奇霖指出,销售大幅松动,明确利好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一是销售起点继续放松,相比于公募货币基金1块钱就能投资,理财产品起售点是5万,后降为1万,起售点仍然偏高,而且需要面签,不利于行业内公平竞争;二是销售渠道有望从银行机构扩展为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线上化销售未来可行。考虑到银行理财做现金管理类产品比公募货币基金有更少的投资约束(不太受货币新规约束)和估值优势(摊余成本法计量约束较少),叠加此次销售渠道放宽,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产品竞争或会加剧。 他表示,理财销售门槛的放松,对理财规模的企稳恢复有明显改善,对信用债配置和非标构成利好,有利于宽信用,但作用不宜高估。因为在净值化时代,流动性要求高,高等级债会更受青睐;而非标虽然本次银行子公司还进一步放开了总资产4%的限制,但地方政府和地产端的调控束缚还在,扩张仍然受到影响。[详情]

曾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将加快线上化
曾刚: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将加快线上化

  新浪财经讯 10月19日消息,今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此评论称,允许理财子公司投资股票,监管上完全对标公募基金。但银行子公司如何培养股票投资的核心能力,尚需时间。 他表示, 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对银行利好较大,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加上银行才能给现金管理类/货币基金垫资,意味着银行在这个品种上有较大优势。现金管理类产品,将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的重点。 同时,曾刚指出,销售渠道是大放松,银行理财以前的销售渠道只有本行和他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都只能打擦边球,而且第一次购买必须面签,这阻碍了银行理财的线上化,但子公司的产品补足了这个缺点,既可以通过银行代销,还可以通过“其他机构”(不特指金融机构)代销,意味着以后银行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将加快线上化。 曾刚表示, 非标放松了4%,对大银行是利好,对小银行影响不大。8号文有(总资产)4%和(理财规模)35%的限制,取消了4%的限制,加上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非标,对非标融资是个大放松,但非标不能期限错配,两相抵消,对非标融资的利好有多大,不好确认,但肯定利好。 他认为,允许理财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合作,意料之中,业务层面的事情,对宏观影响不大。 ”未来行业竞争会变得非常集中,大银行空间较大,中小银行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还需逐步探索。”曾刚表示。[详情]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以下为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发起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股东资质)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股东资质)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资金,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负面清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第十二条 (入股限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筹建申请)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筹建批准)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六条 (开业申请)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机构开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高管任职)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程序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变更事项)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合并或分立;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机构解散)银行理财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 (终止清算)银行理财子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行政许可程序)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机构变更和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及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许可条件和程序应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业务范围)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 (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适用条款)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指导意见》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附则以及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适用《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三(三)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募理财)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销售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私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理财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所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理财子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第三十条 (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第三十一条 (分级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应当遵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合作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机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该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第三十三条 (自有资金投资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三十四条 (业务资格)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投资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并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理财登记)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应当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治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协调运转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对理财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审核批准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董事会应当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理财业务管理职责,评价理财业务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定期评估并实施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督促整改。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第四十一条 (风险隔离)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需要实施风险隔离的其他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保机构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对外营业场所、品牌标识、营销宣传等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防范声誉风险; (二)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三)严格隔离投资运作等关键敏感信息传递,不得提供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研究、客户敏感信息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第四十三条 (风险准备)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净资本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相关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内控审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条 (人员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置专职岗位并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非现场监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银行理财子公司在理财业务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五十条 (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一条 (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整改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三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本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罚则)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数量单位)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六十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详情]

银保监会:通过子公司展业后 银行自身不开展理财业务
银保监会:通过子公司展业后 银行自身不开展理财业务

  上证报讯(记者 陈婷婷)今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已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并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详情]

理财子公司来了: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取消 可直投股票
理财子公司来了: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取消 可直投股票

  10月19日,资管行业翘首以盼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意见稿终于揭开面纱。其中最为关键的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取消,可直接投资股市 对于公募理财进入股市,根据此前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明确银行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相比之下,理财子公司办法进一步放开,允许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不过,这部分潜在体量有多大?银行需求如何?多位银行资管人士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因策略而异,借道公募投股票短期影响小。“银行理财投资公募基金,更多的是将公募基金作为银行理财资产配置的工具之一,需要看投资者的需求。在目前的时点来看,投资者对于多资产策略的银行理财产品接受度,还有待市场检验。”一位大行资产管理部高管对第一财经记者指出。 而对于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此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各家银行已经尝试性下调部分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至1万元。 对于公募理财销售起点的放开,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还在过渡期内,银行理财产品还是以预期收益型为主,所以短期内形成了原有客户尚未离场,而原本在门槛之外的客户加速入场的局面。未来银行公募理财规模能否增长,主要取决于新发出的符合资管新规净值型产品的资产质量,投资者是否认可。 合作机构范围定了 此前,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不过业内人士对理财产品合作范围仍然存有疑虑。 此次《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指出,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是否意味着还要去向银保监申请相应的牌照?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获悉,目前银保监会没有考虑相关的牌照制管理。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详情]

银保监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六问六答
银保监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六问六答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已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并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详情]

理财子公司办法:允许公募理财直投股票 不设销售起点
理财子公司办法:允许公募理财直投股票 不设销售起点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 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已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并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详情]

银保监会:理财子公司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一致
银保监会:理财子公司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一致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已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并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详情]

银保监会: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时机成熟
银保监会: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时机成熟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 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一是“资管新规”已有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理财新规”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二是为国际通行实践。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为国际通行实践。三是国内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并据此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四是商业银行已具备一定的实施基础。按照原银监会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 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相对独立运作,为设立子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止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总体结构是什么?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理财业务定义、基本原则和监管安排等;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变更和终止事项等;第三章“业务规则”,主要规定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销售管理、投资运作、合作机构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管理、产品登记等相关事项;第四章“风险管理”,主要规定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隔离、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净资本、内控审计、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理财子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报送、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 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五、《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规则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详情]

郭树清:当前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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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莹莹 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当前金融市场等问题作出如下表示: 近日我国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幅度异常波动,与我国经济发展基本面严重脱节,与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状况不相符合。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全可控。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采取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推动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按照有关工作安排,近期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 一、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采取恰当方式稳妥处理。 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资讯编辑:王丹 0701-2162359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转载并不意味着Mysteel赞同其观点,或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本文所载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直接决策建议。转载仅为学习与交流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Mysteel 021-26093490联系与处理。[详情]

郭树清: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回归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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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就有关当前金融市场等问题作出如下表示: 近日我国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幅度异常波动,与我国经济发展基本面严重脱节,与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状况不相符合。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全可控。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采取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推动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按照有关工作安排,近期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 一、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采取恰当方式稳妥处理。 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详情]

郭树清刘士余齐声喊话 提振股市信心
郭树清刘士余齐声喊话 提振股市信心

  今天,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和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齐声喊话,提振股市信心。 郭树清重点表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刘士余重点表示,鼓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合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券商资管产品分别或联合组织新的基金,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纾解股票质押困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就有关当前金融市场等问题作出如下表示: 近日我国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幅度异常波动,与我国经济发展基本面严重脱节,与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状况不相符合。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全可控。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采取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推动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按照有关工作安排,近期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 一、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采取恰当方式稳妥处理。 三、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详情]

理财子公司办法:不设销售门槛 可发行分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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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设销售门槛,可发行分级产品 银保监会网站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详情]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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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详情]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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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转型之惑:老产品摊子大 理财子公司定位难
银行理财转型之惑:老产品摊子大 理财子公司定位难

  规模高歌猛进的时代或许难以再现,银行理财行业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初心和本源。已经落地的资管新规、资管新规细则、理财新规和正在酝酿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框定了22万亿元银行理财资金的转型路径。 尽管近期下发的文件相关要求较过去略有宽松,让银行资管人士获得了松口气的时间,但规模的缩减、红利的消退、产品创新压力、子公司定位之惑,以及压在银行资管心头的“2020年过渡期届满”的整改要求,让人并不轻松。 业务转型压力大:完全替代老产品很难 理财业务转型过程中,银行资管部门面临的挑战包括:打破刚兑,实现产品净值化转型,在过渡期内处置存量非标和股权类资产,筹备理财子公司等。 这些挑战带来的焦虑和不确定性在于,银行对于新规要求下的理财业务转型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客户对银行净值化产品的接受度,压降非标资产过程中的风险暴露,投资决策体系和风控体系构建,理财子公司和银行系公募基金的定位区分、与母行如何联动,都需要探索解决路径。 2020年底的过渡期限,令银行资管高管感到压力。某大行资管部门高管坦言,从该行实际情况看,过渡时间仍相对紧张,尤其是考虑到存量非标资产的处置问题。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从客户对净值型产品的接受程度看,过渡期时间有限。 老产品规模持续压缩的同时,净值化的新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不足怎么办?资金来源方如果大幅收缩,流动性风险怎么解决? 建设银行(港股00939)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刘兴华认为,净值化产品现在增长较快,但在两年半的过渡期内仍无法完全替代预期收益型产品。“过渡期后应该还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实现产品的净值化,这也是一个考验。” 据了解,资管新规出台到相关细则落地期间,理财规模增长乏力。邮储银行(港股01658)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步艳红表示,邮储银行自资管新规颁布后,就停止新发预期收益型产品。市场上供给的理财产品规模,在4月27日至9月30日期间下降了将近800亿元,降幅达10%。 不过,银行资管部门高管们普遍认为,后续下发的资管新规细则等文件,为过渡期存量问题的处置预留了空间。 子公司定位很困惑:与母行是亲近还是疏远? 尽管在中小银行纷纷宣布拟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同时,大行仍默契地按兵不动、忍而不发,但对所有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银行而言,设立理财子公司是监管要求,也是它们继续深耕理财业务的必然选择。 子公司到底如何组建和管理?和母行其他业务条线如何联动?和母行旗下的基金公司如何区分定位?与市场其他资管机构相比,如何具备竞争力?市场和行业对于理财子公司的讨论和设想都不少。 有股份行资管部门高管认为,理财子公司不见得要由母行独资拥有。平安银行金融市场总监王伟认为,银行主要控股的同时,可以吸收社会多方资金来补充资本。 “银行也未必一定要控股(理财子公司)。”中信银行(港股00998)资管中心副总裁罗金辉认为,如果难以切断理财子公司和银行间的信用连接,将不利于打破刚兑。他说,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不需要过高。因为资产管理业务本身是轻资产业务,在打破刚兑前提下,10亿元资本金就足够了。 “母子”之间,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关系,也是市场热议的问题。一方面,独立市场化运作有利于隔离风险、打破刚兑;但另一方面,“另立门户”意味着来自母行的支持可能减少。业内人士担忧,在银行资管转型过程中,母行还愿意投入多少资源。 “在银行资管整个利润占比下降过程中,母行或集团对于银行资管的认可度和未来资源投入的边际在哪里,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压力。”华夏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李岷表示。 不过,华夏银行理财销售并没有过多依赖母行渠道。李岷介绍说,目前华夏银行已开始通过城商行、农信社等渠道销售产品,且销售量较高。未来,华夏银行的资管子公司,除了通过母行渠道,还将通过同业机构代销,互联网平台引流等方式销售产品。 他透露,华夏银行资管子公司正在筹备中,包括选址、人员配备、市场化体系搭建都在逐渐准备。[详情]

20万亿银行理财松绑
20万亿银行理财松绑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本刊记者  易强/文 相对于较长的投资期限,理财产品收益率不高被认为是导致其规模增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市场的反应,仍是疑虑重重。 9月28日,即9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银保监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业界称之为“理财新规”——的消息传开后,舆情几乎一致认为,国庆长假结束后,沪深股市一定会继续9月底的上涨行情:9月21日至28日,上证综指(000001.SH)及深证成指(399001.SZ)在5个交易日内分别上涨了3.37%和2.03%,沪深300(000300.SH)和上证50(000016.SH)的涨幅更是分别达到3.89%和4.79%,近期一直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小板指(399005.SZ)和创业板指(399006.SZ)也分别有2.38%及1.71%。 然而,尽管央行又于10月7日宣布降准,次日,即10月第一个交易日,沪深股市终未能挣脱外围市场的裹挟,再一次上演了“黑色星期一”:上证综指及深证成指分别重挫3.72%和4.05%,沪深300和上证50分别暴跌4.30%和4.60%,中小板指(399005.SZ)和创业板指(399006.SZ)的跌幅分别达到4.59%和4.09%。一日之内,9月底一点点积攒起来的心气,尽皆沦丧。 不过,抛开影响行情的国内外政经因素不论,就“理财新规”而言,若仅将其颁布与实施视为一时的救市举措,可能有失狭隘。 如果说,引导闲置资金流向效率最高的洼地是资产管理的逻辑起点,那么,自证监会于2016年12月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以及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管局四大监管部门于2018年4月联合推出“资管新规”以打破刚兑之后,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松绑已是顺理成章之义。 正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所言,“理财新规”的颁布实施既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现在看来,药效的发作,需要一段时间。 20万亿:非保本规模 “理财新规”共6章81条,近1.6万字,其所谓理财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其针对的理财产品,则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是,截至8月底,这种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余额为22.32万亿元,虽然比6月底增加1.32万亿元,但仅与2017年年底持平。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年),截至2017年年底,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2.17 万亿元。 该报告显示,2011-2015年,银行理财规模经历过一个“井喷期”,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但2016年的规模增速已有所下降,为23.63%,进入2017年,下降趋势更加明显:期末理财产品(含保本及非保本,下同)存续余额29.54亿元,仅比期初增加0.49万亿元;其中,非保本产品存续余额(22.17万亿元)甚至比期初下降了4.07%,占比也由期初的79.56%降至75.05%。 相对于较长的投资期限,理财产品收益率不高被认为是导致其规模增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报告显示,2015-2017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年化收益率在3.5%-5.0%之间。在封闭式产品按募集资金额加权平均兑付客户年化收益率一项上,2017年为4.06%,2015年及2016年则分别为4.69%和3.79%。 在资产配置方面,标准化资产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截至2017年年底,债券、银行存款、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等标准化资产共占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67.56%,其中又以债券最为重要,债券市值占比达到42.19%。 而“理财新规”的实施,将降低投资门槛以及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拓展更多投资机会,助力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展开竞争。 松绑:降门槛,拓渠道 根据银保监会提供的资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始于2002年,这种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于是,监管层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部门规章,以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理财新规”的公布实施,则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 所谓“资管新规”,指的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管局等四个部门于201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主旨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核心则涵盖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打破刚兑以及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 根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理财新规”的制定主要遵循了四个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在具体条文上,“理财新规”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与“资管新规”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相对应)最为引人注意,其核心是“降门槛、拓渠道”。 所谓“降门槛”,指的是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这一变化无疑将影响个人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力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截至2017年底,一般个人类产品存续余额为14.60万亿元,高资产净值类产品为2.91万亿元,分别占到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9.42%和9.85%。 所谓“拓渠道”,指的是公募理财产品将拥有更多的投资渠道。 例如,现行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理财新规”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在理财产品的资产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及其收益权等)占比仅有9.47%。 理财收入下降 9月30日,即“理财新规”公布实施两日后,招商银行(600036.SH)、农业银行(601288.SH)率先将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下调至1万元。随后,中国银行(601988.SH)、建设银行(601939.SH)、交通银行(601328.SH)、中信银行(601998.SH)、浦发银行(600000.SH)、兴业银行(601166.SH)、广发银行等也纷纷响应。 另一个动态是,截至10月10日,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27家银行中,已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600015.SH)、光大银行(601818.SH)、民生银行(600016.SH)、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000001.SZ)、宁波银行(002142.SZ)、南京银行(601009.SH)与北京银行(601169.SH)等12家发布了拟成立理财子公司的公告。 这些银行之所以反应迅速,或是急于扭转理财收入下降的趋势。 例如,定期报告显示,受监管政策趋严和市场波动冲击,2017年,招商银行受托理财收入为122.27亿元,同比下降14.69%,同期平安银行为34.11亿元,同比下降29.45%。2018年上半年,招商银行受托理财收入为55.40亿元,同比下降11.20%,同期平安银行为5.59亿元,同比下降75.07%。 至于“理财新规”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资管行业的格局,仍待进一步观察。[详情]

央行主管报纸谈理财新规落地影响
央行主管报纸谈理财新规落地影响

   编者按:国庆节后,多家银行密集公告下调银行理财认购门槛——此举被视为理财新规落地带来的最直观影响,并由此令人真切感受到银行理财转型的大幕业已开启。 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对22万亿元的银行理财市场无疑将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说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等大多内容都是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内部的,将极大促使银行理财业务加快转型,那么,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最真切的感受就是门槛低了,风险却高了,投资应当更加谨慎。 未来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向何处去?特别是作为转型的重头戏,理财子公司最新动向备受关注。而对于理财新规带来的变化,普通投资者又将如何进行投资决策?本报今日推出一组报道,深度分析理财新规带来的影响,敬请关注。 转型正式开启 理财子公司三大动向受关注 本报见习记者 陆宇航 “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正式落地,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正式开启。从长期来看,新规的落地长期利好银行资管业务的发展,尤其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将增强银行理财产品的竞争力,后续需关注银行理财子公司办法的落地情况。”中银国际证券分析师励雅敏、袁喆奇表示。 虽然银行业翘首期盼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未和理财新规同时发布,但理财新规中却出现了众多对子公司利好的导向,显示出监管层对加速该领域发展的鲜明意图,也给各银行成立子公司打了一剂“强心针”。 动向一:子公司或迎差异化监管 “与资管新规和证监会配套细则相比,理财新规对于商业银行通过内设部门开展理财业务的具体要求更为严格。”兴业研究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 不过,监管层给理财子公司留了一道门。“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这意味着,针对银行内设部门的要求,在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可能有所放松。理财子公司或将在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委外机构、分级产品等方面迎来差异化监管。”鲁政委认为。 这也引发各界对于即将推出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猜想。对此,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作出了几点预测。 首先,客户首次购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不用临柜做风险评估。“这也是一直以来业内的呼声——即在风险可控、技术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的情况下,放开商业银行首次临柜风险测评的要求。相关测评可通过网络方式完成,以顺应当前客户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购买理财产品。”上述研究者表示。 其次,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大幅降低,具体销售起点由子公司自行把握。上述研究者预测称,未来,子公司既可发行摊余成本法计价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偏离度参考货基要求执行),又可在起购金额、客户风险评估上得到大幅放松。 而对于代销资格的准入,上述研究者认为,未来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在代销渠道上可能会放开。“放松渠道的主要原因还是基于未来理财子公司成立后,将面对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公司、保险资管等多方竞争,母行的渠道可能收窄,适当放开一定的合法合规机构进入代销领域,也可有效解决子公司在渠道上的问题。”上述研究者说。 此外,上述研究者表示,为减少理财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公募基金间的差异,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向理财子公司转型。未来,监管层可能会放开相关要求,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银行理财发行分级产品。 动向二:子公司可直接投资股票 银行理财是否能够投资股票市场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在理财新规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规定以后,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华宝证券分析师杨宇、王震、奕丽萍表示,在未成立单独的理财子公司之前,公募理财可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不过,直接投资股票仍需等待成立理财子公司。 “理财新规给公募理财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但短期很难看到银行理财资金大规模进入股市。”上述分析师表示,银行理财产品正处于向净值化过渡的初期,新产品的波动控制要求比较高,不可能大规模配置股票资产。此外,是否有增量理财资金进入股市,还取决于股票市场自身的走势,今年以来股票市场的表现较弱,比较难吸引资金进入股市。 从长期的角度来看,上述分析师预测认为,未来理财将会更加重视大类资产的配置,通过FOF的模式来参与权益市场,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的合作将会变多。同时,考虑到后续成立的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直接进入股市,潜在的入市资金规模较大。 银行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子公司可直接投资股票这一利好,将进一步鼓励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 动向三:子公司或将与私募合作 在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内。 “这一表态打破了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当中,银行理财主体作为私募基金资金来源可能被完全切断的担忧,表明理财子公司业务在投资范围、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上存在放开的想象空间。”杨宇、王震、奕丽萍表示,保守估计,未来可能出现“银行理财+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做投顾)的模式,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银行理财+私募契约式产品”的模式。 上述分析师表示,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力量,私募基金在提供丰富的投资策略、平滑资产配置业绩、创造风险匹配的投资价值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在过去几年的机构合作中,优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填补了各类机构在投资能力上的个性化需求。 同时,私募基金合作事宜将在理财子公司办法中予以明确。对于可能的情形,上述分析师预测,监管层将在理财子公司办法中就私募基金与理财资金合作作门槛性条款要求,或主要聚焦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管理规模、投研配备等方面。银行可将该条款与现有机构准入条款做整合,作为私募基金机构合作的准入门槛。 “与之可以并行建设的是,开始或完善针对私募基金产品的遴选框架。通过私募基金海量业绩评测机制、私募基金横向类别对比机制、私募基金特殊行情反映监测、私募基金真实投资业绩抽取、私募基金业绩持续归因等系列基础性工作,实现对私募基金了解的信、达、雅。”上述研究者表示,基于对于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挑选能力,银行理财在净值化转型中必将更为顺畅。 理财新规落地之后  银行资管投资模式转型向何处去 本报记者 孟扬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结合之前发布的资管新规可以看出,监管层在投资管理、资金投向、集中度管理等多方面对银行理财投资端转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刚性兑付机制下,银行理财产品发挥着银行存款替代功能,进而导致银行始终缺乏资管转型的根本动力。但随着资管领域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行业环境的高速转变,相对单一的投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资管进一步发展的桎梏,银行理财投资模式必须经历根本性的调整才能适应未来的大资管格局,进而带动银行整个资管转型进程的加速,为后续“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的资管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多因素推动资管投资模式转型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理财新规针对银行理财特点作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规定;二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但理财产品投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业内专家认为,资管新规与理财新规的相关监管要求共同构成了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监管基础,而相关监管要求则进一步凸显了银行资管投资转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投资管理方面,理财新规明令禁止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此外,针对多层嵌套,允许资产管理产品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投向方面,理财新规明确,公募理财虽可以投资非标,但是能投资的范围将有限。另外,也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剧烈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正共同作用,推动银行资管行业的投资管理模式转型。”普益标准副总经理付巍伟表示,“首先,监管机构对投资管理、资金投向、资产集中度等多方面的统一要求,让银行资管投资管理模式转型有着现实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其次,未来理财子公司政策红利的释放,将为银行理财投资模式升级提供动力;再次,财富管理市场需求侧与供给侧环境的变化,将促使银行资管由传统被动投资向主动管理模式转型;最后,传统银行理财主要竞争对手是银行同业,而过渡期之后,银行资管将直面大资管行业的强劲竞争,这也是银行资管行业需要深度思考的一个课题。” 投资者需求日渐多元化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投资市场需求呈多元化发展。从资金面分析,一方面,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较2013年增长42%,增势明显;另一方面,2017年居民储蓄率仅7.7%,较2010年下降8.3个百分点,降幅明显,居民储蓄存款进一步流向银行理财、信托、基金、私募等大资管领域。 基于收入与储蓄的一增一减可探知,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正逐渐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型,选择范围的拓展进一步要求各类资管机构实行差异化竞争,并基于投资能力的提升以获取市场化竞争优势。 在竞争激烈且多变的市场环境中,银行资管的竞争范围已拓展至整个资管市场。截至2018年二季度,银行资管规模29.09万亿元,占全市场资产管理总规模的23.82%,较上年同期略降;信托规模占比回升至19.87%;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规模占比分别同比上升1.92个和2.36个百分点。 “随着资管新规的统一监管标准,银行资管除受到监管规定本身的冲击外,其他相关资管机构的发展也将会不断冲击银行资管的市场份额,银行需主动寻求突破,由传统被动资管模式向新兴资管模式升级。”付巍伟认为。 除此之外,伴随监管要求的刚性兑付打破,银行理财产品的竞争力差异将拓展至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多个维度。理财专家表示,为适应多维度的竞争环境,银行资管必须加快构建新的投资管理体系,从原来价格战竞争的泥淖中抽身,全方位地满足客户需求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四大方面探索转型路径 付巍伟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面对挑战,银行资管需从四大方面探索转型路径: 一是投资理念需由同质转向差异化; 二是投资范围需从单一转向多元化; 三是投资策略需从持有转向‘持有+交易’;四是投资关系需从‘供给定需求’转向‘需求定供给’。” 转型方向明确后,银行资管需着力推动投资模式升级和投研能力建设,通过投研能力及人才团队建设增强自主投资能力,同时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支撑投资业务发展,为“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构建提供支撑,实现“自主投资能力提升+外部合作模式合理运用”的双突破。 付巍伟认为,自主投研能力建设方面,首先,银行可设置宏观环境及政策研究岗位,借助宏观经济指标及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分析框架,研判适合我国实际的宏观环境分析模型;其次,在宏观研判的基础上,推动大类资产配置模式的发展,并增强行业投资策略的储备以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而避免错失投资机会;再次,加强风险管理,重视资产评审,优化并形成主客观相结合的信评体系,全面提升自主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自营投资与外部合作结合方面,银行资管投资范围向全市场覆盖的方向已明晰,但诸多银行投研团队建设尚弱,仅依靠自身投研实力实现业务扩张周期过长,因此,借助外部机构力量,达成自主投资与主动委外相结合的投资模式或成为主流。对于委外业务,银行需转变思路,变被动为主动,更多参与事前判断及投后管理评价。 “在降本增效大战略框架下,银行资管要实现投资模式的大转型,信息系统建设与改造必不可少。系统优化方面应遵循由前至后的逻辑,即基于销售、产品、投资、风控四大逻辑,逐步完善核心账户系统、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客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系统、外部市场交易系统、资产管理核心业务系统、决策分析系统、托管银行系统、信息风险管理系统、项目与风险管理系统等各类IT系统,进而实现对资管业务的高效支撑。”付巍伟表示。 理财门槛密集下调: 普通投资者决策生变 本报记者 左希 “以前5万元时不投,现在降到1万元了可能会试水。”近日,在位于北京海淀区苏州街的农行网点,前来咨询理财产品的徐女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银行理财起售门槛降低,让她在投资时多了一项选择。 “现在很多理财产品的起购金额降到1万元了,这样我就可以将大部分钱用于稳健投资,余下少部分钱投到风险偏高同时收益也高的理财产品中去。”正在中行中关村南大街支行办业务的王先生也表示,如今会把理财产品作为自己的一个首选项。 国庆节刚过,多家银行密集下调理财产品起售金额,让普通投资者真切感受到了理财新规落地带来的变化。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意味着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将大幅度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入场,提高商业银行普惠金融的服务能力。 银行密集下调起购门槛 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后,《金融时报》记者通过各大银行网站看到,中行、农行、交行等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对旗下理财产品的起售金额作了调整。 9月30日,中行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下调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的公告》,宣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公募理财产品个人、对公销售起点金额至等值人民币1万元。 同日,农行亦在其官网公告称,自2018年10月1日起下调在售40余款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调整后的认购或申购起点金额下调至1万元,投资期限从34天到360天不等,此次下调涵盖了农行的多个品种、不同系列的理财产品。 交行则于10月2日通过官网宣布,自2018年10月8日起对面向部分区域个人客户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等要素进行调整,将旗下多个理财产品及产品系列的销售起点调整至1万元。 除上述大型银行外,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紧随其后,相继宣布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调整。 降低起购门槛成为此次理财新规落地带来的最直观影响。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判断,“未来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会下调理财产品的起购金额。” 首批多为中低风险产品 “过去5万元的门槛对于一些投资者来说压力非常大,这也导致了很多初入投资领域的人不会把理财纳入自己的选择。”工行中关村南路支行一位姓张的客户经理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现在1万元的起购金额让很多消费者开始考虑购买理财产品作为自己的投资选择,这对消费者和银行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利好,让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也给银行带来了更多的资金。” 降低产品门槛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让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也是银行践行普惠金融的一大举措。而随着门槛的降低,更多的消费者选择把购买理财产品纳入自己的投资计划,甚至作为首选计划。 “我打算凑够一些钱买一个期限长一点的理财产品。”上述接受采访的王先生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他会把理财产品作为自己的首选项,一是因为理财的收益率比市场上的很多货币基金高一些——毕竟银行理财产品是在风险跟收益之间平衡做得相对较好的投资产品;二是因为理财产品是锁定期限的,这样有助于存钱。 采访中,《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不少银行选择了中低风险、灵活型的产品作为下调销售起点的首批理财产品。 对此,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到客户的风险承受度及特点。此次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更加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普惠化,使更多的普通百姓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次调整,普通投资者的看法都很理性。“虽然门槛降低了,但是我并不会盲目进入这个市场。”上述接受采访的徐女士表示,自己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还是趋于保守,更希望可以购买风险偏低的理财产品。在选择产品时,稳健仍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因为打破刚兑了,所以得更加慎重考虑,这需要有一个观念的适应和转变。”当《金融时报》记者问及如何看待此次调整时,王先生亦如此表示。不过,他认为,这个变动在长期来看是好事,理财回归本质,市场更健康,对消费者也是利好颇多。 作为投资的一种选择,理财产品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对此,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的相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都设有风险等级,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了解其风险特征,并进行风险测评,同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注意选择的多样化,以此来分散投资风险。[详情]

理财转型面临诸多考验 理财子公司可引入多方股东
理财转型面临诸多考验 理财子公司可引入多方股东

  业内人士建议理财子公司可引入多方股东 中国证券报 记者 欧阳剑环  多位业内人士13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8第六届年会”上表示,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出台后,银行资管规模虽相对稳定,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在转型过程中,银行应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精细化管理。此外,在建立理财子公司方面,不一定要银行独资,可探索引入多方股东。 理财转型面临诸多考验 多位银行业资管人士坦言,银行资管规模增长乏力,且面临收入下降的局面。 邮储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步艳红表示:“资管新规出台后,到7月发布细则之前,银行理财规模增长非常乏力。以邮储银行为例,资管新规正式颁布以后,就停止发售新的预期收益型产品。” 在建设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刘兴华看来,银行资管今年面临的一大考验是,虽然规模相对稳定,但是收益巨幅下降。据他估计,全年可能下降50%。期限错配的红利消失了,风险事件频发对利润的侵蚀更多。 当前银行理财转型也面临诸多考验。刘兴华认为,一是真正打破刚兑时,面临客户关系的考验。二是产品净值化,在两年半过渡期内,净值化产品无法完全替代预期收益性的产品,过渡期之后还需一段时期来实现产品的净值化。三是资产标准化,一些权益类资产成为金融市场中最短缺的优质资产,对于资管人来说,如何在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保证安全,是非常大的考验。 在投资方面,华夏银行资管部总经理李岷表示,投研能力、投资标的备选库、投资团队组建等,各家商业银行已经在布局和规划,但是资源投入上有差异。“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资管整个利润占比下降,商业银行母体或者集团对于银行资管的认可度和未来资源投入的边际在哪里,对于我们来说是比较大的压力。” 建立子公司可引入多方股东 步艳红表示,银行理财要打破刚兑,实现精细化管理,金融科技应是转型的重要方面。 平安银行金融市场总监王伟认为,银行需要加快系统建设,可以仿效公募基金购买相关系统软件,用系统加强管理,为粗放经营画上句号。系统管理加上风控,可以催生更多经营模式。 对于净值化转型,王伟表示,各银行应摒弃争规模的方式,按照资产实际的回报来计算价格,回馈投资者。在增量业务管理方面,银行要多开发新产品。而监管部门也应从满足客户需求的角度,多批准不同系列的新产品,来补充血液。 在理财子公司的建立方面,王伟建议,不一定要银行独资。银行作为主要控股,可以多吸取社会资金来进行补充。同时,在子公司的建立中引入多方股东以及更加积极的管理力量,缓释刚性兑付带来的诱惑。“对银行来讲,可以把银行的力量和证券、基金行业的力量更好地协同起来,利用银行资产配置的优势和渠道优势,使得资金顺畅地流转起来。” 对此,中信银行资管部负责人罗金辉也持肯定态度,他认为,混合所有制让理财子公司“没有大腿可以抱了”,也打破了“楚河汉界”,形成了真正的市场化竞争格局。[详情]

如果银行理财对撸公募基金 谁的拳头更硬?
如果银行理财对撸公募基金 谁的拳头更硬?

  来源:微信公众号丸艺读财 一直以来银行理财都以低收益、高门槛的形象凌驾在我们平民百姓头上,不过,在互联网新金融的发展下,互联网理财平台慢慢变得更受大众青睐,大有翻身农奴把歌唱的趋势。 俗话说“拳怕少壮”,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经快要打趴传统而老迈的银行理财了,然而节前一条新规可能会开始扭转战局…… 最近发布的理财新规,其大致内容就是主要是放开了公募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公募股票基金。 银保监会的擂台再平衡措施显然恐吓住了另一位选手那就是投资基金。 毕竟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达到22.32万亿元。其数量之巨大,基本可以媲美公募和私募规模的总和(目前公募基金规模为14.08万亿元,私募基金规模为12.80万亿元)。 所以这次的新规直接导致了两位重量级选手剑拔弩张,而银行理财产品有了新的组合拳,其未来推出的产品或许与公募基金也有高度重合性。 下面我们来看看新规最重要的一点: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另外,银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门槛大幅下调至1万元。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以后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基金了,而与私募相关的部分,主要是新规对银行未来成立理财子公司方面的指引。 换句话就是说私募基金以后可以帮银行卖产品了,不仅如此,有资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第三方财富公司也可以成为直接合作对象。 那么在银行理财新规下,对基金来说新拳王到底能不能干翻自己这个老拳王呢? 我认为短期来讲银行理财的升级风头可能更胜,但长期来看不管是银行理财还是公募基金最终都是自己的成长,而最终利好的是我们这些投资客户。 虽然竞争加大,但公募有20年经验,加上银行理财不再保本保息,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了,基金希望有更多资金流入,A股也希望有活水流入。 所以银行理财新规对公募基金行业影响总体是正面,比如新规明确了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这就可以完善公募理财投资配置的渠道,增强公募理财通过规范渠道获取收益能力,也可以使公募基金增加明确的直接的可投资资金来源。 再比如比照公募基金成熟经验规范理财产品的开放、封闭分类和投资范围分类规定,有利于规范理财市场发展,也有利于公募基金运作方式在大资产管理中的推广。 同时基金和银行从业者之间的“挖墙脚”大战也会加剧,促进金融业再发展(好像有点牵强)。 总之不管是谁的拳头更硬,他们打一架之后只会让理财投资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到让自己的本金保本升值的过程中,对大家是有好处的。[详情]

五大行降低理财产品认购门槛
五大行降低理财产品认购门槛

  五大行降低理财产品认购门槛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 随着银行理财新规的落地,国庆节后,多家银行密集公告下调银行理财认购门槛。10月11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五大国有银行均发布了调整公告,12家股份制银行中,包括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下调理财产品认购门槛。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举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入场,实现商业银行服务投资者普惠金融的重要理念,但是与市场上100元起购的公募基金相比,银行商业理财的销售起点仍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 10月11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华夏银行获悉,该行计划自2018年10月12日起对部分在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进行调整。首次调整范围包括增盈天天理财增强型(安逸版)、增盈天天理财增强型(专享版)、步步增盈安逸版、步步增盈安心版理财产品,调整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为1万元。民生银行10月10日公告称,计划于10月12日起调整部分公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至人民币1万元,调整追加金额为100元。 此外,光大银行也在10月11日宣布计划自2018年10月10日起对部分在售公募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进行分批次调整。业内人士预计,接下来将有更多银行下调理财产品门槛至1万元。此前,浦发银行也对外公布,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2018年10月9日起,部分在售公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调整为1万元起。据悉,浦发银行此次调整的多款公募理财产品分别是“同享盈增利”、“天添盈增利系列”、“易盈利”、“周周享盈增利1号”、“悦盈利系列”等产品。此外,浦发银行也调整了银行营业厅的自助终端机、手机App、官网页面中相关产品信息,便于投资者可以更加清晰、便捷的自主购买产品。 加上此前已经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投资门槛的招商银行和广发银行,在12家股份制银行中,已有6家银行修改了相关规则。在国有大行方面,继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4家银行调整相应规则后,工商银行10月11日也在官方微信公告,将8款理财产品购买起点金额调整为1万元。工商银行方面表示,其他符合要求的公募理财产品也将陆续进行调整。 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考虑到目标客户的风险承受度及特点,选择了中低风险、灵活型的理财产品作为下调销售起点的首批理财产品。同时,上述负责人也提醒消费者,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都设有风险等级,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了解其风险特征,并进行风险测评。 对于上述各家银行调整理财产品起购点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李虹含认为,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意味着投资者的门槛将大幅度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入场,实现商业银行服务投资者普惠金融的重要理念,与当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与具体消费者脱虚向实的总体诉求相一致。“但是与市场上100元起购的公募基金相比,银行商业理财的销售起点仍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李虹含同时指出。 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是否还有下降空间也引发业内讨论,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在将要出台的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不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面签,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也有望进一步降低。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等内容,拟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详情]

王群航:理财新规颁布 基金的标杆地位再确认
王群航:理财新规颁布 基金的标杆地位再确认

  【第815期】 基金的标杆地位再确认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群航  作者:王群航 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督管理办法》颁布,通观该办法,总体上给我的感觉就是一个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专户产品已有法律法规之大成的文件,尤其是前四章,仅有的区别主要是在于相关的专有术语,如:理财业务、理财产品、信贷资产,等等。 在最核心的第三章里,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销售管理、投资运作管理、托管,直至信息披露,都是基金已有法律法规的合集,如:封闭、开放、公募理财、私募理财、双录、杠杆水平、投资者集中度、巨额赎回、信披要求、压力测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都与基金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包括在一些细节方面,如:5日、15日、60日,等等。第77条规定:“日”指工作日。 自1997年以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在基金管理层面,坚持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保证了公募基金资产规范运作;在市场层面,坚持受托理财契约精神,初步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理念和受托人文化;在监管层面,坚持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鼓励多元竞争,推动行业人才、管理、文化建设,鼓励行业创新发展。20多年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门槛最低的大众理财工具,始终恪守受托理财本质,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围绕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展出完善的信托产品体系和严格的内外部规则制度,行业包容开放、多元竞争,奠定了中国资产管理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树立了专业投资管理和现代理财文化的标杆。 正是因为这些,才充分保证了基金是整体上最为优质的资产管理产品,所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38条也一再将基金作为其理财产品的备选品种。由此来看,对于公募FOF及其专户产品,我们就更加有信心看好它们的未来。 王群航 ■ 中国专业研究基金时间最长的人; ■ 重点、系统研究FOF最早的人; ■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外聘教师; ■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讲师; ■ 新华社瞭望智库30成员之一; ■ 中国基金行业最高奖项“金牛奖”和“金基金”奖的评委; ■ 中央电视台特邀嘉宾; ■ 中国证券网特聘专家; ■ 参与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高校教材《个人理财》、《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4)的编写工作; 个人著作: 《初买基金必读》 《基金精选100》 《基金投资必读》 《基金精选2008》 《基金精选2009》 《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 《王群航选基金》系列丛书等[详情]

银行理财新规分流货基市场:货基最辉煌的日子过去了
银行理财新规分流货基市场:货基最辉煌的日子过去了

  来源:金陵晚报 金证券记者 张贺 十一假期前,商业银行理财新规正式出台。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将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由此前的不低于5万元大幅下降到不低于1万元。《金证券》记者注意到,近期已有多家银行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银行理财投资门槛的降低和收益相对更高,货币基金市场可能迎来较大分流。 银行纷纷降低理财门槛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理财新规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而此前,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是5万元。 新规公布后,各大银行纷纷响应。《金证券》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均发布降低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的公告,主要针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估计其他银行近期都会陆续跟进”,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经理对记者表示。她认为,之前5万元的购买门槛将不少资金量较少的人、尤其是年轻人拒之门外,对银行也是比较大的损失,现在门槛大幅降低,应该能吸引不少增量客户,“昨天开始,咨询和来开户的人感觉比往常就多了一点。” 货币基金市场将被分流 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分析,银行理财门槛的大幅下调,受冲击最严重的应该是货币基金或其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 上述银行理财经理对《金证券》记者表示,自己在向客户推广时也会侧重介绍银行理财相对于货币基金的几点优势。首先,收益率略高一些。融360数据显示,国庆前一周银行理财的平均预期收益率为4.57%,而当周货基宝宝平均七日年化收益率为3.07%。银行T+0理财由于是活期产品,收益率会低一点,但仍然比货币基金高一些。其次,银行T+0理财支持大额买入和赎回。目前有些货币基金限购,单日快速提现最多1万元,但银行T+0理财不仅不限购,还可以进行大额赎回。第三,银行T+0理财可当日起息,而货币基金是第二个工作日计息。 记者随机进行了调查,大部分被问及的人对银行理财门槛降低很欢迎,但不少年轻人也表示很难改变自己的理财习惯。“就那么一点零钱,我感觉放余额宝还是银行,收益都吓不死人。”“首次购买银行理财要去线下网点太麻烦,懒得跑。”这两种成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根据最新发布的银行理财细则,首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需要到线下网点面签,做风险评估问卷,此后每年评估一次,但可以直接在网上做。 “目前还没有发现对货基有明显的分流,但基金应该会相应出一些对策。”沪上某公募基金人士对《金证券》记者说,流动性短中期会继续保持合理充裕状态,银行理财和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大概率会继续下降,近期所在基金的营销重点已经是短期债券基金或个人养老保障产品。他认为,自2012年以来,货币基金掀起一轮轮创新高潮,逐步成为“准储蓄”,“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货基最辉煌的日子肯定是过去了。”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0月8日,最具代表性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基金七日年化收益已经降至2.7760%,创出自2016年12月18日以来的新低。  [详情]

理财新规细则影响渐显 资管机构“竞合求变”
理财新规细则影响渐显 资管机构“竞合求变”

  新规细则影响渐显 资管机构“竞合求变” 中国证券报 陈健 黄淑慧 随着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落地,相关机构纷纷比照新规进行业务调整。一方面,多方位探索加强与银行合作;另一方面,为应对更加激烈的竞争,进一步增强自身的投研实力。 近日,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正式发布,此前央行公布了资管新规细则,证监会发布了相关细则征求意见稿。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也在制定中。 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的落地,相关机构纷纷在比照新规进行业务调整。一方面,多方位探索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另一方面,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到来,为应对更加激烈的竞争,进一步增强自身的投研实力等必不可少。总体来看,未来资管行业竞合生态仍然将朝着分工合作、错位竞争的方向发展。 “对于当前的行业变局,与其说是应对,倒不如说是要回归初心,平静思考:在整个资产管理市场中,什么是自己所擅长的,什么是自己能够实现的。”某券商资管部门负责人说。 探路合作新方向 理财新规等细则的落地不仅对银行带来利好,对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机构而言,也需要积极研讨,调整业务,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的业务合作。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一些基金公司已在内部对于新规和未来银行与基金公司合作模式进行探讨。根据理财新规第35条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与第48条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大致有三种合作模式,一是认/申购公募基金,二是委托给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委外),三是基金公司充当投资顾问。 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具备条件的银行会逐步成立子公司、完善投资团队实力,但绝大多数城农商行不具备成立子公司的条件。而理财资金委外业务因为近两年股市震荡行情,业绩不佳,资金脱离银行控制亦受诟病。投顾模式与申购公募基金可能会成为银行的首选。 他认为,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分析,银行比较关注回撤、力求净值稳定,产品需求可能会集中在二级债基、绝对收益策略、量化与指数等产品当中。部分理财资金会配置一些宽基指数基金,在自身投研实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配置太多的行业、主题等细分的指数基金。 “理财新规明确银行理财可以配置公募基金,在商业银行尚未建设优秀投研团队前,势必会提升对基金品种的诉求。”华宝证券研究创新部负责人杨宇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基金公司应聚焦于能够体现专业能力(而非撮合、通道能力)的投研领域,重新审视国内外新环境下投研体系的革新与优化,重视绝对收益诉求的投资策略和产品提供,积极与银行开展相应合作。 券商资管方面也在探索与银行的新业务合作模式。华东某中型券商资管人士汪东(化名)告诉记者,在资管新规发布后,银行对低风险净值型产品有较大需求。目前已有银行通过向公司定制净值型固收产品,满足部分其私行部门高净值客户需求。今年以来,公司已发行了几十亿这类产品,主要是小集合。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不少券商资管机构今年以来在债券类产品、低波动的类固收产品、私募FOF等中低风险领域都有所发力。例如国泰君安资管近期发行了定开债和量化FOF两款产品。 从产品端观察,资管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将发生深刻变化。华鑫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陈戈表示:“银行的需求会更加具体,银行背后的投资人也会明白自己到底投的是什么、预期的风险收益特征是怎样。这些都需要通过更加定制化的、透明度高的和符合适当性原则的产品来实现,对于券商资管机构整体的产品设计能力、反应能力和管理能力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从理财新规相关内容来看,明确银行体系内发行的公募理财可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酝酿中的银行理财子公司细则将进一步允许公募理财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多位基金公司机构销售部或产品部人士表示,理论上而言,这对股市存在长期利好效应,并利好权益投资能力较强的大型基金公司,但能够带来的资金规模尚待观察。 华中某券商资管投资经理向记者表示,理财新规对权益类产品有利,其中和券商资管合作仍是重要的渠道。今后,银行和券商资管的业务合作会更紧密,形式也会更多样。作为券商要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在产品安全性上多下功夫。 公募基金直面冲击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理财新规的发布,银行理财子公司入局大资管行业有望再进一步,从此次理财新规及银保监会答记者问内容来看,虽然银行理财子公司细则尚待出台,但是利好可期。 目前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27家银行中已有12家银行发布公告拟成立理财子公司,包括招行、华夏、光大、民生、兴业、浦发、广发、交行、平安、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与北京银行。 招商证券表示,理财新规赋予理财子公司更多优势,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公平竞争。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较银行体系内开展理财业务具备更多优势:公募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理财销售起点进一步降低;扩大销售渠道,不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还包括大型互联网巨头和第三方财富公司;私募基金可以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等。 华泰证券指出,未来理财子公司细则对银行理财投资范围、产品结构、合作机构、运行方式等有望予以较大灵活空间,子公司与其他类型资管机构同台竞技,竞争力大幅增强,政策红利落地值得期待。 “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对资管行业肯定会有冲击,但银行理财子公司人才储备、主动管理能力培育都需要时间,短期看,影响或有限,但未来几年很可能是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汪东坦言。 多家基金公司人士坦言,理财新规将银行理财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压缩了公募基金在投资门槛方面的优势。银行理财产品可能会在未来成为公募基金的强有力竞争者。 “这在银行现金理财产品和公募货币基金之间的竞争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上海一位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表示,一方面在于银行在渠道资源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在流动性管理、投资范围上的限制均弱于公募货币基金,更容易做高收益率,将对货币基金构成不小的冲击。 错位发展是大方向 资管机构人士认为,展望未来大资管格局,仍然将朝着分工合作、错位竞争的方向发展。 “未来,真正影响机构之间的合作深度、广度、层次,进而决定该机构在整体市场中的竞争力、市场份额和发展前景的,是该机构在相应业务领域的特色、聚焦与可持续的稳定表现。”陈戈指出。 有基金公司人士认为,从中长期发展看,银行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的实力不容小觑,不过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在权益类投资方面仍占有先机。另外,基金公司优势还体现在:整体投研实力强、净值化产品管理经验丰富、各类产品线较为完善等。 不少公募基金业内人士指出,对银行理财子公司而言,银行理财的优势主要在于固定收益领域,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将不免受到其“基因”的约束,这从银行系公募基金公司的发展路径亦可窥见一斑。当下,正是因为“类货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是银行理财最容易发力的切入点,不少银行近期纷纷布局。 杨宇表示,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筹建阶段,基金、券商资管应抓住时机,寻求合作共赢;随着理财子公司逐步完善,基金、券商资管应进一步考虑定位于有特色的资产管理机构,巩固客户黏性,把握市场需求,提升产品设计的市场敏锐度,从专业的资产管理者逐步走向全面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提供者。 对券商资管等机构而言,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专业能力的提升需求之外,获得公募牌照将成为非常迫切的需求,而券商资管在私募FOF、资产证券化等领域的一些优势也需要进一步巩固。 就中小型资管机构发展方向,杨宇认为,面对挑战,中小型基金、券商资管唯有提升核心竞争力(如产品线齐全、产品风格明确、产品收益稳定等),做出特色,才能获得更多的合作和规模提升。 陈戈表示,公司未来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策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聚焦,立足做精品店,三年以后成为特色化主动管理与资产证券化领域的资管专家;二是抓资产,以资产端为重点,打造在某些资产类型或投资策略具有领先地位的队伍等。 总体而言,资管新规的主旨还是在于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对此,上述华中某券商资管部门投资经理表示,预计后续行业竞争会更激烈,但万变不离其宗,投资能力是核心,所以资管机构还是要从根本上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这才是核心竞争力,只有把这个做好了,才能在竞争中占到上风。[详情]

理财新规落地:理财子公司利好可期 公募基金直面冲击
理财新规落地:理财子公司利好可期 公募基金直面冲击

  公募基金直面冲击 中国证券报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理财新规的发布,银行理财子公司入局大资管行业有望再进一步,从此次理财新规及银保监会答记者问内容来看,虽然银行理财子公司细则尚待出台,但是利好可期。 目前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27家银行中已有12家银行发布公告拟成立理财子公司,包括招行、华夏、光大、民生、兴业、浦发、广发、交行、平安、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与北京银行。 招商证券表示,理财新规赋予理财子公司更多优势,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公平竞争。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较银行体系内开展理财业务具备更多优势:公募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股票;理财销售起点进一步降低;扩大销售渠道,不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还包括大型互联网巨头和第三方财富公司;私募基金可以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等。 华泰证券指出,未来理财子公司细则对银行理财投资范围、产品结构、合作机构、运行方式等有望予以较大灵活空间,子公司与其他类型资管机构同台竞技,竞争力大幅增强,政策红利落地值得期待。 “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对资管行业肯定会有冲击,但银行理财子公司人才储备、主动管理能力培育都需要时间,短期看,影响或有限,但未来几年很可能是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汪东坦言。 多家基金公司人士坦言,理财新规将银行理财的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压缩了公募基金在投资门槛方面的优势。银行理财产品可能会在未来成为公募基金的强有力竞争者。 “这在银行现金理财产品和公募货币基金之间的竞争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上海一位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表示,一方面在于银行在渠道资源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在流动性管理、投资范围上的限制均弱于公募货币基金,更容易做高收益率,将对货币基金构成不小的冲击。[详情]

银行理财资金入市:障已清路犹远 专家称短期影响有限
银行理财资金入市:障已清路犹远 专家称短期影响有限

  障已清 路犹远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黄淑慧  银行理财资金是否能够投资股票市场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日前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明确,银行内设部门型公募理财可通过投资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 业内人士认为,考虑到银行自身的投研特点、风控体系以及银行理财投资者风险偏好,短期给A股市场带来的影响有限。 权益配置比例渐进式提升 招商证券分析师邹恒超表示,明确银行公募理财可间接或直接投资股票,是理财新规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最大的超预期之处。最终理财资金入市规模取决于银行的意愿,预计短期内难以大范围出现。虽然从长期来看,股票是回报率唯一能和非标收益率匹配的资产类别,在理财投非标受限之后,银行理财有较大的动力在市场估值较低时逐渐加大权益资产的配置;但短期内,预计银行理财通过公募基金加大股票市场配置的情况不会马上大范围出现,一是银行内部风控会设置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限制;二是打破刚兑后,为减少理财净值波动,银行也不会过于激进,权益资产配置比例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东吴证券分析师马婷婷认为,长期来看,银行理财资金入市或为股市带来增量资金,但短期影响相对有限。当前理财产品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占比较低。从银行理财年报来看,2017年末银行理财中权益类资产占比仅为9.47%。即便在这部分权益类资产中,可能还包含一些名股实债类项目、非上市企业股权、融资融券、股权质押等,单纯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的比例更低,且涵盖A股和H股。长期来看,允许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股票,有望为二级市场带来增量资金。截至今年8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总规模为22.32万亿元,配置比例每增加1%,则有望为股市带来超过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 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赵明(化名)表示,理论上而言,理财新规对股市构成了长期利好效应,存在潜在入市增量资金,并利好权益投资能力较强的大中型基金公司,但能够带来的资金规模尚待观察。 FOF模式有望成主流 虽然对长期银行理财资金入市带来的增量资金有所期待,但短期而言,受诸多现实因素约束,多数机构人士认为,短期内,银行理财资金入市规模相对有限。 华宝证券认为,公募理财资金进入股市还面临以下的制约:一是对于存量的老产品,主要为预期收益型产品,对净值的波动容忍度较低,对收益率的要求有刚性,对于波动性较大的权益型资产需求较低。 可见老产品预期收益的特征与权益资产的高波动性特征是不相匹配的。此外,存量老产品还面临整改的压力,规模要有序压降,对于波动性较大的资产更是要回避。二是对于增量产品,理财投资者由过去习惯于预期收益型产品到接受净值型产品还需要时间来培育,尤其在破刚兑、净值化初期,新产品更加主动对于波动性和回撤的控制,不可能大比例地配置权益资产。三是理财子公司的成立和商业人才队伍和投研体系的建设还需要时间。因此,短期来看,不可对于理财资金进入股市抱过高预期。 赵明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短期内股市的震荡行情也是制约因素之一。为了保持理财产品的净值稳定,预期银行不会在其投资组合中加入较多的权益类资产。另外,商业银行亟需建立权益型基金评价体系,或许会有更多的银行复制工行推出公募FOF基金指数,通过FOF的模式来参与权益市场,预计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的合作也将增多。[详情]

国庆节后多家银行下调理财产品销售起点至1万元
国庆节后多家银行下调理财产品销售起点至1万元

  国庆节后多家银行下调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门槛由5万元降至1万元 郝昕瑶 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后,多数银行将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由此前的不低于5万元大幅下降到不低于1万元。 国庆假期刚过,多家银行宣布下调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至1万元。 银行理财新规于节前靴子落地。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将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由此前的不低于5万元大幅下降到不低于1万元。 日前,多家银行反应迅速,农行、建行、招行、中行、交行等多家银行密集公告下调银行理财认购门槛,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1万元为起点认购部分理财产品,还有更多股份制商业银行拟调低公募理财销售起点。 整体来看,大型银行响应速度较快,但下调销售起点的产品数量较少,部分产品存在地域限制,投资者可选产品实则有限。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型银行率先下调。销售起点放开产品最多的农行,43只产品中多半属于保本理财,实为表内存款;而建行目前只有一款理财产品下调了销售起点。 从产品来看,此次下调认购门槛的产品多数为中低风险、购买和赎回灵活型的、流动性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越短,收益率较低,但当天买入即可计息。另外,结构性存款成为多家银行下调销售起点的类型之一。 市场认为,银行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意味着投资者的门槛将大幅度降低,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入场。 具体来看,近日各银行有以下理财产品降低认购门槛: 农业银行: 10月1日起下调,首批43只理财产品涵盖了现金管理类、股票指数挂钩类、白糖和黄金期货挂钩类、法人专属类,其中有两款理财产品为美元投资,投资门槛调整后设为0.2万美元。 建设银行: 9月30日,建设银行在官网发布《中国建设银行“乾元—惠享”(季季富)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调整首次购买起点金额的公告》,该产品首次购买起点金额由5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万元人民币。作为银行理财新规落地后首个降低首次购买门槛的银行理财产品,于2018年9月30日17:00正式启用。 中国银行: 中行9月30日公告,为深入贯彻监管规定,秉承普惠金融理念,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公募理财产品个人、对公销售起点金额至等值人民币1万元。 交通银行: 10月8日,交行公告称,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计划自2018年10月8日起对部分面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存量及在售公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调整为1万元起,总共调整了23款公募理财产品和16款结构性存款的投资门槛,具体以产品说明书/产品协议为准。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9月30日公告称,根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据此,招行计划自2018年10月9日起对零售渠道、私人银行渠道、公司渠道、同业渠道在售公募现金管理类19款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等要素进行批量调整。 此外,广发银行公告称,10月9日起将下调部分非保本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至1万元。还有部分城商行也紧跟政策红利,积极下调面向特定人群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如某些惠农理财产品。 分析人士认为,银行公募理财产品下调认购门槛至1万元,不仅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资金量小的投资者的认购壁垒,同时也使得部分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的隔夜优势更加明显,当天买入即可计息将对资金较少、流动需求大的投资者具有充分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降低认购门槛无疑减轻了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难度,有利于理财收入增加。不过,认购门槛低至1万元,随着可认购产品规模的放开,或造成银行存款的流失。 华创证券资产管理部屈庆团队分析认为,“以前银行理财发展中,最核心的是渠道;银行理财新规施行后,银行理财最核心的应该是产品。” 近年来,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和监管收紧影响,银行业理财业务势头持续走低。据有关数据,国庆节前一周,银行理财产品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7%,为去年10月初以来银行理财创下的最低收益水平。 但是,随着资管新规补充细则的落地,银行非保本理财规模已出现缓慢抬头形势。 9月28日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余额为21.97万亿元,8月末余额为22.32万亿元。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曾表示,未来银行理财规模能否增长,主要取决于新发出的符合资管新规净值型产品的资产质量,投资者是否认可。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产品相比没有明显优势,由此,转型进度越快,银行理财规模下降速度可能越快。目前小幅反弹只是过渡期表现。 “短期不悲观,长期不乐观。”曾刚说,当过渡期结束后,未来传统银行理财整体转型压力仍然很大。 资管新规落地时,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将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且理财产品可不设销售起点,银行可以自行设置起点,并可在网上进行面签。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详情]

渤海证券评理财新规:头部及银行系基金公司率先受益
渤海证券评理财新规:头部及银行系基金公司率先受益

  渤海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答记者问点评:头部及银行系基金公司率先受益,中低风险收益品种迎来发展良机 渤海证券|刘洋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答记者问环节中,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提出,“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点评: 商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依照现行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私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新发布的《办法》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可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头部基金公司及银行系基金公司率先受益,偏债混合、量化对冲等中低风险收益基金品种迎来发展良机:商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将长期利好于公募基金行业以及股票市场的发展。根据银保监会方面提供的官方数据,截止2018年8月末,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规模为22.32万亿元,同期公募基金产品总规模约为12.92万亿元,其中非货币市场基金规模约为4.5万亿元。由此可以推算,每有1%的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公募基金产品,都将会带来2200亿元以上的增量资金,非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将提高近5%。中长期来看,增量资金的流入将利好于公募基金行业及股市的发展。但考虑到政策存在有2年左右的过渡期,加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整改及信息系统建设均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政策利好效果在短期内或难以显现。 管理人方面,参照此前银行委外资金的投资经验,产品线完整、投研实力雄厚的头部基金公司,以及银行系公募基金公司将率先受益。产品方面,考虑到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混债二级基金、偏债混合型基金以及量化对冲型基金等中低风险收益等级的基金品种将获得银行资金的青睐。此外,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还将派生出商业银行对股票市场、公募基金、FOF投资等研究领域的投资咨询服务需求,从而利好券商研究条线的业务发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和公募基金公司展开竞争: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将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如此一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和公募基金公司展开竞争:这势必会对公募基金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影响。为应对竞争,公募基金公司应进一步巩固其在投研和品牌方面的优势,并尽可能的弥补销售渠道方面的不足,加强直销渠道建设,深化同第三方销售平台的合作。[详情]

降门槛、去刚兑 这些理财新动向关系到你的钱包
降门槛、去刚兑 这些理财新动向关系到你的钱包

  降门槛、去刚兑,这些理财新动向关系到你的钱包! 来源:菜鸟投基 国庆节之前,银行理财新规正式落地。 跟咱们老百姓关系比较密切的主要有几个点。 这几点变化,可是跟我们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息息相关,大家还是有必要来了解一下。 01 理财产品销售门槛降低 之前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大部分都是5万元起购买,现在门槛降到1万元。 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老百姓可以买银行理财了。 现在已经陆陆续续有不少银行都调整了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 昨天,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已经将部分公募理财产品的起投金额调整到1万元。 02 私募理财引入“冷静期” 对于代销的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该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如果有投资人买了私募产品之后又后悔了,是可以解除合同,退回投资款项的。 03 区别银行理财和银行存款 之前诺米就写过在银行遭遇误导销售的例子。 有些朋友去银行存款,回家一看发现变成银行理财的,或者变成保险的。 银行理财和银行存款可不一样。 特别是在目前打破刚兑的大趋势下,很多保本理财也在慢慢走向消亡,就更要注意了。 这一次出台的理财新规也明确了一个重要信息。 理财新规对银行理财做了限定,只适用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对于存量的保本理财产品,划归为存款。 具体地,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这一次明确了结构性存款会按照存款进行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范围内。 这也是为什么结构性存款替代了保本理财,成为爆款的原因。 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产品已经从不到2万亿的规模,猛增到了10万亿。 一跃成为今年最抢手的理财产品。 关于结构性存款,诺米之前给大家介绍过,也推荐了几款可参考的产品。 具体可以戳链接了解:《既想保本又想赚收益?这种银行理财产品适合你》。 04 银行公募理财可间接入市 很多人选择买银行理财就是求个稳。然而,银行理财也是会分成不同的风险等级的。 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时候,不能只盯着收益,也要看看风险高低。 尤其是新规之后,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可以间接入市,也就是说,可以间接投资股票这类高风险资产了。 要知道,以前银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整体的波动不会像股票基金那么大。 现在允许间接投资股票了,那么风险也会随之加大。 大家买银行理财就更要留个心眼了。 05 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根据理财新规,银行不得用“预期收益率”来给理财产品做宣传了。 有投资基金的朋友们,应该对“业绩基准”这种表述不会陌生。 每只基金产品都会有相应的业绩基准。 当然,这个业绩基准跟基金的实际收益并没有直接关系。 只是可以作为我们挑选基金的一个参考数据。 如果基金表现比业绩基准好,那么也可以看出这是一只不错的基金。 以前,我们买银行理财,经常可以看到“预期收益率”这几个字。 很多人会误以为“预期收益率”就是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 其实并不是的,它也只是作为参考的一个指标,跟“业绩基准”类似,并不能代表到期一定可以取得的收益率。 新规之后,银行就不能用“预期收益率”来做宣传了,也需要用“业绩基准”来表示。 大家现在去看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发现很多的收益率都用“业绩基准”来表示了。 这里,诺米也给大家提个醒,非保本的银行理财,历史业绩不代表实际收益,未来取得的收益是会波动的。 总而言之,银行理财去刚兑是大趋势,市面上的保本理财也会越来越少。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理财的信息透明度也会提高。 所以,大家要学会去认识、去分辨这些理财产品。 我们不一定要追求纸面上的保本保收益。 但是,起码要能够挑选风险和收益匹配的产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不想承担高风险,就接受低风险低收益;想要追求高收益,那就势必要承担高风险的。 如果有保本理财需求的话,结构性存款目前还算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不过,这一次的新规也限定,一些没有获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银行,今后不能发行机构性存款。 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中小银行来说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因为重新申请资质需要一定的时间。 大家也可以看看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例如农行的“金钥匙·汇利丰”等等。 另外,更多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政策也很可能不久将会出台,监管变得更加严格是避免不了的。 [详情]

理财新规降低门槛 银行需加强对消费者投资风险教育
理财新规降低门槛 银行需加强对消费者投资风险教育

  李凤文 9月28日,银保监会公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的实施细则,理财新规进一步细化银行理财监管要求,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并有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难看出,新规在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投资人保护等方面有许多亮点之处,其中包括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等。销售门槛的降低,让更多投资者能够购买到理财产品,享受到银行理财的收益。 但是,也必须对银行理财投资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过去,由于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上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如将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混为一谈,客户明明是到银行办理存款,结果却被销售人员“忽悠”购买了理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不按照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向客户销售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有的甚至故意夸大产品收益,结果产品到期后收益与预期相差较大,引起客户的强烈不满,凡此种种,导致客户投诉时有发生,对银行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新规,不仅明确了理财产品与结构性存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外,而且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还放宽了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等。由此可见,银行理财产品已由过去的保本保收益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再像以前那样稳获收益,而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 当然,从保本保收益到要承担风险的观念转变,还需要给投资者一段适应的时间,特别是销售门槛的降低,会有相当部分群众参与理财产品的购买,这些都需要银行不断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升风险意识。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切实加强理财新规的宣传,加强对投资人的理财投资风险教育,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银行理财产品,认识理财投资存在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收入状况合理进行理财投资。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严格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不折不扣地执行理财产品销售相关信息登记制度,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杜绝虚假宣传、误导销售,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私募理财不少于24小时“冷静期”的规定,对于投资者“冷静期”内改变决定的,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此外,商业银行要加强理财资金投资风险管控,严守理财新规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范围和比例方面设定的监管红线,同时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强化监管,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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