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曹中铭
交易类禁入,个人以为其形式远远大于实质。交易类禁入主要是禁止相关人员进行证券交易,但被禁入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借用亲属的帐户来从事交易。借用亲属帐户从事交易,隐蔽性强,很难甄别与界定,而且也不利于查处。
日前,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新《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证监会发布了经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在《规定》发布后,终身市场禁入到底会产生多大的威慑力呢?
此次证监会对《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市场禁入类型方面,主要分为“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 “身份类禁入”包括禁止相关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易类禁入”包括禁止相关人员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主要对证券种类、禁入期限、免责条款进行了规定。禁入对象方面,则是根据近年来市场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完善了禁入对象的涵盖范围。适用情形方面,则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
现实案例中,违法违规者遭遇市场禁入处罚的不在少数,或三年,或五年,或十年,或终身,而且,这样的案例几乎是每年都会发生。如来自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占比约72%;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占比约28%,采取市场禁入人次数比原《规定》修订前五年增长142%。近五年终身市场禁入人数占比28%,这一比例其实并不低。须知,被终身市场禁入者,基本上都是违法违规行为非常严重,且性质非常恶劣的人员。
不过,即使是终身市场禁入,个人认为其威慑力还是相当有限的。而且,某些情形下,根本不会起到任何的效果。
以身份类禁入为例。相关人员不得从事证券行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等的董监高职务,该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几乎就没有什么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对上市公司握有绝对控股权的实控人而言更是如此。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实控人,虽然被禁止担任董监高,但其投票权不会被剥夺,其仍然可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哪些议案能够过关,哪些方案会被否决,实控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而且,由于实控人拥有上市公司董事提名的权利,董事会实际上也在其掌控之下,市场禁入甚至是终身市场禁入,并不影响其发挥影响力。
再如交易类禁入,个人以为其形式远远大于实质。交易类禁入主要是禁止相关人员进行证券交易,但被禁入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借用亲属的帐户来从事交易。借用亲属帐户从事交易,隐蔽性强,很难甄别与界定,而且也不利于查处。
个人以为,证监会出台《规定》新规固然有其必要性,但显然还远远不够。真正能够产生威慑力的,还是要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目前新《证券法》已经施行,与老版《证券法》相比,市场违规成本已经有大幅提高。重要的是,在在新《证券法》已经施行且“有法可依”的背景下,需要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如果做不到这几点,即使是出台再到的类似《规定》,其实也是枉然的。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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