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曹中铭
基于七个资管计划“续期”已成事实,钜盛华方面应该详细披露延长清算期的具体时间,以及后续资管计划股票处理的方式、处理计划等,以给市场明确的预期,而不是通过上市公司发布一个澄而不清的公告。
宝万“股权争夺战”早已停歇,日前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的一封致证监会主席的信,又引起市场对于宝能系资管计划持股的关注。信中称,深圳宝能旗下的钜盛华违规持有万科6.88%的股份,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刘姝威因之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已经到期的七个资产管理计划立即清盘,不得续期。
当年的宝万“股权争夺战”,亦引发了市场的大论战。宝万“股权争夺战”堪称一个经典的案例,论战双方亦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股权争夺战”的结果,则是宝能系在多方的压力之下败下阵来,以王石为代表的万科管理层取得了胜利。在成为万科的独立董事之前,刘姝威也是论战的参与者之一,其先后发布多篇文章对宝能系进行了抨击。
刘姝威信中提及的的七个资管计划,其杠杆比例均为2倍,资管合同生效时间从2015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不等,存续期均为24个月,亦即2017年11月24日至12月10日期间,这些资管计划已陆续到期。
2016年7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资管规定》),并于当月的18日开始施行。《资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由于上述七个资管计划投资股票类资产的比例都超过80%,因而都属于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 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 倍”的情形。由于上述七个资管计划杠杆比例都达到2倍,因而已不符合《资管规定》的规定。
而对于不符合《资管规定》的资管计划的存续问题,《资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也就是说,上述已于去年11月份或12月份到期的七个资管计划,应该进行清盘操作,而不得像目前这样“续期”。
针对刘姝威致信证监会的事项,钜盛华通过万科发布澄清公告表示,钜盛华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钜盛华作为委托人的9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相关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且上述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钜盛华的澄清公告凸显出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对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而言,九个资管计划签署延长清算期的补充协议属于重大事项,为何在刘姝威的信件没有出现之前,或者说在其签署补充协议后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个中的行为是否涉嫌违规?如果没有此次刘姝威的致信证监会,市场又如何会知晓签署了补充协议?
其二,延长资管计划清算期,到底是延长到什么时候?澄清公告中没有详细说明。而且,《资管规定》规定“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延长清算期与续期到底存在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如果延长清算期的时间长达一年或两年,或者说只延长两三个月时间,那么所谓的“延长清算期”,其实就是“续期”了,而续期又是违反《资管规定》的行为。因此,延长清算期涉嫌打“擦边球”,笔者以为是站不住脚的。
基于七个资管计划“续期”已成事实,钜盛华方面应该详细披露延长清算期的具体时间,以及后续资管计划股票处理的方式、处理计划等,以给市场明确的预期,而不是通过上市公司发布一个澄而不清的公告。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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