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现金存取登记新规影响了谁?

2022年02月07日13:07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按照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三部门于节前联合印发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2年3月1日起,“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尽管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快速发展的当下,居民在日常交易使用现金的情况已经很少了,但现金却是洗钱、行贿受贿等非法活动的通道。因此,对大额现金的管理一直是监管部门反洗钱的抓手。如何解决现金带来的资金流向“嗅觉”消失问题,是长期以来监管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

  这一规定对老百姓有何影响?

  《办法》针对的是洗钱行为。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适应国内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国际反洗钱标准不断变化,发挥反洗钱在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等领域中的作用。旨在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以实现与反洗钱国际标准的接轨。

  这似乎与普通老百姓没有半毛钱关系。但是,洗钱者有可能“乔装打扮”为普通老百姓。为最大可能地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洗钱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必要将资金监测的范围扩大到监管有能力覆盖的程度,比如为了防范新冠病毒及其变异毒株的传播而需进行全员核酸检查,尽管很多人“骑”的是“绿马”。

  《办法》明确了金融行业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及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其中,直接与老百姓相关的,大致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存款的资金来源进行核实。三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取款的资金用途进行核实。上述“三核实”主要是通过客户在存取款时填写“大额现金业务登记表(存款)“大额现金业务登记表(取款)” (见下表),依托银行大数据及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证明等信息比对来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客户,在填写“大额现金业务登记表(存款)“大额现金业务登记表(取款)”有关来源与用途选项的时候,虽然是自主勾选,但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勾选,而应据实填写。因为大数据会将你勾选的内容与你账户的日常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分析。若被银行监测系统发现有明显异常,你有可能成为反洗钱重点关注的对象,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总体上,关于存取款新规需要澄清几个模糊认识是:一是5万元(或1万美元)以上存取款需登记,并不违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并非是无任何前提、条件的,《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逐步实现以电子化方式完整、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二是5万元(或1万美元)以上存取款的登记要求,并不影响5万元(或1万美元)以上更大金额的交易。当然还需遵循各家银行对大额现金存取的具体要求,比如超过一定金额需提前预约。三是5万元(或1万美元)以上存取款的登记要求并不适用于通过银行卡、网银等渠道的转账交易。其实,所谓的登记,就是为了留下资金跟踪的路径,而转账本身就具有清晰的路径,自然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实际上,在当前支付渠道和手段非常丰富的情况下,现金支付几乎可以不用,除非在通讯的山区,或金额极小的交易。所以,大额现金登记最根本的目的是,防止“现金”这条河断了资金跟踪的路径。谁最需要借助现金这条河来逃避跟踪?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也是最让老百姓担心的是,存取款登记用途到底要不要提供相关证明,还是简单地勾选即可。如果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显然老百姓不乐意,实际上也会使交易更麻烦,与便捷化交易的趋势不相容;如果仅仅是简单的勾选,其有效性显然存在问题。这或是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真正面临挑战的是金融机构

  毫无疑问,《办法》直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将极大地压缩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空间。但同时也对相关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挑战。

  早于2007年,央行等部门就联合印发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只不过监控的起点在不断下移,监控的范围在不断拓展(从银行机构向非银行机构,非银机构由部分向其他进一步拓展)。此次出台的《办法》是结合国际反洗钱新形势及国内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对2007年办法的完善。修改后的规章名称及正文中以“客户尽职调查”一词取代了“客户身份识别”,充分体现了压实金融机构反洗钱责任的监管导向。

  一是面临现有自助系统升级改造的压力。最直接的就是ATM自助银行机具改造问题。从《办法》规定的5万元(或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需填写“大额现金业务登记表(存款)“大额现金业务登记表(取款)”的程序看,所谓的登记手续主要是针对银行柜台业务的。那么,客户通过ATM机进行存取款,显然难以完成上述登记手续。这显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BUG。

  二是面临提升数字金融技术水平的压力。《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部署或者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程序;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这些都对金融机构数字化水平提出了挑战。

  三是面临提升反洗钱专业能力的压力。《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要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这对于金融机构特别特别是基层经营机构而言,无疑是能力的挑战。困难在于,不仅要识别风险,还要对洗钱的风险可能性进行评估,至少要对何谓风险较高、一般或较低有一个统一的、相对客观和可操作的参照体系。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完善洗钱风险评估体系。

  四是面临协调服务便利化与反洗钱之间矛盾的两难。促进金融服务便利化无疑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取向,是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基本内涵。但金融服务便利化也可能无形中突出表现在线上转账支付降成本趋势与化整为零的洗钱成本问题,包括开户的便利性、转账等交易成本降低等惠企便民举措可能同时也会“惠及”洗钱等活动。

  五是面临平衡市场竞争与落实反洗钱政策的两难。《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这一要求操作中或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在同业竞争加剧情况下,客户的感受将强化这种选择性,增强客户的流动性,使基层经营行或面临两难境地。特别是《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状况及其交易情况,或引发客户的逆反心理。在这过程中,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反洗钱方面的政策要求,因此将带来程序复杂、效率降低的问题;同时还需考虑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问题,要防止客户在逆向选择下的流失。

  从长远看,加快推进金融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人民币场景运用,将使现金交易模式下反洗钱面临的上述诸多难题迎刃而解,带来反洗钱的革命性突破。当然,如何合理界定反洗钱的边界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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