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懿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简评

2021年06月11日09:29    作者:施懿宸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施懿宸、任玉洁

  6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绿色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下同)开展的各项符合绿色金融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同时指出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8 家机构26 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和建议也已采纳吸收。《方案》的出台为绿色金融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一、从绿色信贷拓展至绿色债券,顺应了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本次方案执行时,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而新的方案也从原有的针对绿色信贷的业绩考核拓展至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同时在外部意见的反馈下,相较于原有征求意见稿,本次《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品种,也将经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认证为绿色的地方政府专项债纳入金融机构绿色债券持有量统计范围。这是顺应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发展特点的重要变化。自绿色金融发展以来,除了绿色信贷始终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外,我国绿债市场的发展潜力已逐步显现,尤其是《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发布,不仅落实了对绿色债券标准的科学修订,拓展了支持领域;而且实现了各类绿色债券评估标准之间,以及与中国其他绿色金融(如绿色信贷)标准的统一;同时也兼顾了与国际绿色项目判断标准的协同,显现出未来绿债市场的巨大潜力。本次《方案》新增对绿色债券的考核,对未来绿色债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带来一定影响。

  二、将环境风险压力测试、金融科技创新等纳入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定性指标,与我国未来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方向相适应

  从本次定性指标的设计来看,与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定性指标相比在广度、深度方面均有极大的改变,从聚焦于政策的执行向内部管理体系的制度、金融与产业的结合予以延伸,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一栏,所提出的气候和环境风险压力测试、信息披露、金融科技等议题与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之下绿色金融发展的新方向有较高的一致性,也是对《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的进一步落实。以环境信息披露为例,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体制建设在快速推进,2020年下半年,江西省四家法人城商行实现环境信息披露全覆盖。同期,深圳市出具《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指出2022年起,所有深圳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等金融机构需要披露环境信息,从2023年起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亦被要求披露环境信息。2021年初,粤港澳大湾区也正式启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在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纳入定性考核因素之一后,无疑对金融机构自主信息披露带来更大动力。

  三、鼓励对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的多维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绿色金融对金融稳定性将产生影响,也是推动金融支持碳减排的重要一步

  《方案》指出,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这意味着绿色金融对金融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是为落实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科学、合理评价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所开展的制度安排,从目前《方案》公布的情况来看,虽然未提及绿色金融评价结果对金融机构评级影响的权重,但该规定本身已可说明绿色金融对金融稳定性或将造成影响,尤其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逐步成为国际共识的背景下,气候变化的金融风险传导渠道备受关注。201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深入探讨了气候变化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关系。国际清算银行(BIS)2020年1月发布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可能引起超预期、具有广泛或极端影响的不良事件,进而触发系统性金融危机。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正在完善金融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风险管理办法,在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人民银行也计划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碳减排提供一部分低成本资金,并逐步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此次将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无疑是一次有益尝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也为下一步绿色金融的发展与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实践提供了方向。一是统计制度是支撑绿色金融评价的关键环节,未来绿色理财、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等概念的统一及统计制度的明确有赖于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实践的共同努力。二是关于碳排放核算和环境改善影响的方法学的研究及实用性还需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研究机构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小心求证,以便构建更能反应绿色投融资对金融稳定性影响的模型与评价方法,从而不断修正绿色金融评级结果的运用方式,更准确地评价绿色金融实施的环境效益。三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从传统的响应政策投资要求向自主构建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转变,既包括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战略考量,也包括进一步开展在环境压力测试、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多元探索,为制度的科学性、完整性提供更有益的实践支撑,从而共同推动绿色金融作用落到实处。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任玉洁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本文作者介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讲座教授,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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