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王永利
2021年5月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广东省及深圳市派出机构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是在2020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之后,相关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意味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已为时不远。
《征求意见稿》提出: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广东省及深圳市派出机构共同开展“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监管工作。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公布。
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还是充分尊重大湾区目前“一区二制三货币”的现实,对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银行、理财(投资)产品等也提出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可以说在试点起步阶段还是比较审慎的。相信经过大湾区试点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后,“跨境理财通”业务将进一步扩大产品、机构和投资者范围以及投资额度,直到将“跨境理财通”扩大到中国大陆全境以及港澳之外更为广泛的海外金融市场。
“跨境理财通”的推出和发展,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金融监管的沟通配合、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金融法规的协调统一,不仅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成为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可以说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作者介绍:前中国银行副行长)
责任编辑: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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