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施懿宸、邓洁琳、楼瑀婷、金蕾
引言
对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的定义,根据IPCC 2018年《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是指当一个组织在特定时期内,人为二氧化碳(CO2)排放通过二氧化碳去除技术应用达到平衡,则实现碳中和或净零二氧化碳排放[1]。自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提出碳达峰及碳中和以来,“30·60目标”已逐渐成为我国低碳绿色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也明确提出通过促进ESG投资发展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建议。本文立足于此观点,就ESG助力碳中和实现的路径及建议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碳中和提出背景与发展现状
(一)碳中和的提出背景及目标的设立
2015年12月《巴黎协定》中提出要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向着1.5摄氏度努力。要实现这一目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需在2030年前减少一半,并在2050左右尽量达成净零排放,即“碳中和”。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也被称为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30·60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列入2035年远景目标。
早于“30·60目标”的提出,中国于十一五期间展开了低碳发展战略的规划布局,对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力度持续提升。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十一五期间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所占的比重由1990年的76.2%下降到2005年的68.9%[2],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得到一定发展,同时确立了节能在能源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一五期间国内生产总值能源强度下降20%。十二五期间,《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则(2014-2020)》等文件,充分评估气候变化当前和未来对我国影响,提出到2020年前的适应目标、重点任务、区域格局和保障措施[3]。十三五时期结束时,顺利实现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04%且森林积蓄量增加至14亿立方米的目标。可以说,“30·60目标”在2020年的提出既是对我国过去低碳发展战略的成功总结也是对未来发展的合理展望,体现了我国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大国担当。
(二)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1. 国际碳金融市场
因碳排放全交易存在着更大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风险,因此国际市场对于期货、齐全等碳金融工具的需求逐步显现,碳金融体系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除去碳金融现货市场的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外,国际上以碳期货作为市场上起步最早和最为活跃的碳金融工具,且国际碳市场中近80%以上交易额均来自于期货市场。
表 1 碳金融产品分类
碳金融原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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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 |
是指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是目前碳配额交易市场主要的交易对象。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AAU、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 |
核证自愿减排量 |
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特定术语。经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签发的CDM或PoAs(规划类)项目的减排量,一单位CER等同于一公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计算CER时采用全球变暖潜力系数(GWP)值,把非二氧化碳气体的温室效应转化为等同效应的二氧化碳量。 |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
简称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中国经核证的减排量 |
碳金融衍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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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远期 |
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Emission Reductions Purchase Agreement, ERPA)约定在未来的某段时间内,以某一特定的价格对项目产生的特定数量的减排量进行的交易。 |
碳期货 |
以碳排放权现货为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进行碳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在于最终进行实际的碳排放权交割,而是套期保值者利用期货自有的套期保值功能进行碳金融市场的风险规避,将风险转嫁给投机者。此外,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在碳金融市场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
碳期权 |
碳期权是指在将来某个时期或确定的某个时间,能够以某一确定的价格出售或者购买温室气体排放权指标的权力。碳排放权期权也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
碳掉期 |
也称碳互换,是交易双方依据预先约定的协议,在未来确定期限内,相互交换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主要是因为配额和减排量在履约功能上同质,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使用量有限,同时两者之间的价格差较大,因此产生了互换的需求。 |
碳现货创新衍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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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基金 |
碳基金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狭义碳基金、碳项目机构和政府采购计划。其中狭义碳基金被理解为:在碳交易市场产生的初期,碳基金主要是指利用公共或私有资金在市场上购买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碳金融产品的投资契约。而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资金投资的标的物,也即投资范围也同时拓展到其他低碳相关领域。 |
碳债券 |
是政府、企业为筹集低碳经济项目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到期日偿还债券面值和支付利息的信用凭证。其符合现行金融体系下的运作要求,具备满足交易双方的投融资需求、满足政府大力推动低碳经济的导向性需求、满足项目投资者弥补回报率低于传统市场平均水平的需求、满足债券购买者主动承担应对全球环境变化责任的需求。 |
碳质押、碳抵押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一般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
碳信托 |
碳信托是指管控单位将配额或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约定一定的收益率,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将碳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融得的资金进行金融市场再投资,获得的收益一部分用来支付与企业约定的收益率,一部分用来偿还银行利息,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获得剩下的收益,从而可以充分发挥碳资产在金融市场的融通性。 |
数据来源:《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
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例,欧盟2005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立以来因相比传统的现货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更据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和风险规避等功能,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后不就变接连退出如谈期货、谈起全等衍生品交易,金融机构同期也开始积极创新碳信贷、碳基金等产品。其中碳期货早在2015年便已是现货交易的30余倍,在2020年成交量更是创出新高。
图 1 欧洲气候交易所的EUA/CER期货成交量
数据来源:《中航信托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报告》
2. 中国
在中国的碳达峰道路上,能耗双控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手段。我国在2006年的“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把单位GDP能耗降低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二五”规划在把单位GDP能耗降低作为约束性指标的同时,提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6年福建省成为全国第8个碳排放交易试点。行业方面,以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为主,部分地区还包括热力、食品饮料、医药等行业。配额分配方面,多数地区采取免费分配的形式,部分地区结合有偿竞价模式。2020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围绕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强调把降碳作为治理源头,突出协同增效。十四五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有望推广,能耗总量控制手段进一步强化。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任务上,碳交易将会是核心市场调节机制。
表 2 我国碳中和相关政策梳理
时间 |
政策/文件 |
主要内容 |
2020年09月 |
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 |
正式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
2020年10月 |
《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
为投融资活动更好地为碳排放强度下降、碳排放达峰、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增加森林蓄积量等目标服务提供了相关指引。 |
2020年11月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
通过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等方式,降低碳排放强度,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 |
2021年01月 |
《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
强调加快补齐认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础能力等方面短板,以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协同增效,为实现碳达峰及碳中和的目标提供有效支撑。 |
2021年02月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进一步落实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
2021年02月 |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
强调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和绿色低碳全链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了到2025年和2030年关于碳中和和绿色经济方面的主要目标。 |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回顾我国2020年中国试点碳市场情况,据IIGF资料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碳市场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成交量较2019年有所降低,但因平均成交加升高,2020年累计成交额达15.7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0.5%。
数据来源:Wind,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同时,中国在碳金融市场方面以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现货交易产品为主,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中心同步开展碳期货、碳基金、碳债券、碳资产托管产品等创新性交易品种探索为辅。在2021年3月央行副行长也在助力实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下,明确提出在全面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碳期货等衍生产品,通过交易为排碳合理定价。
二、ESG促进碳中和实现的重要性
在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处起步阶段,ESG投资产品的国际化特点可以为市场提供低碳发展、“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路径的有效补充。ESG作为“30·60目标”达成的重要配套支撑,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将是中国重要的下一步。
(一)政策与监管层面,ESG是促进绿色转型的主要动力
在政策端落实并运用ESG理念,与当前经济绿色转型的目标相契合,将有效助力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碳减排工作的开展,促进碳中和目标的达成。在我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大背景下,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和相关政策战略部署的确立,对一些高能耗、碳排放量大的传统行业,如煤炭、石化、金属、传统装备制造等产业带来巨大的转型挑战。以实现碳中和为长期目标,将实现以风电、光伏为主的新能源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同时促进我国产业经济格局的分化与二次布局。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在政策制定环节纳入ESG的考量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基础,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个维度出发,通过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产业的绿色发展及转型。监管层面,一方面将ESG纳入行业规范可提高整体行业的ESG表现,促进行业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降低行业的碳排放水平和碳中和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规范作用,构建统一ESG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也是有效推动碳中和进程重要手段。
(二)金融机构层面,ESG是应对气候风险,践行低碳投融资的重要抓手。
ESG是金融机构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重要落脚点,也是践行责任投资与低碳投资的重要理念。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需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倾斜,增强金融体系管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的能力,推动建设碳排放交易市场为排碳合理定价。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来说,践行ESG理念可以减少因自身业务活动、产品服务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通过构建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ESG纳入授信全流程有助于促进金融支持进一步向低碳项目及低碳企业倾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ESG为抓手,通过提供多样化的低碳金融产品,促进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及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根据MSCI发布的《2021年全球金融机构投资者调查》显示,气候风险将是未来三年到五年中对投资取向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对于投资类金融机构来说,碳中和的提出进一步对投资市场及投资策略产生了影响。通过将ESG纳入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类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碳中和目标适时调整投资战略,主动识别和控制与碳中和密切相关的风险,积极践行低碳投资,扩大对绿色领域的投资规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实现碳中和经济支持。
(三)企业层面,ESG为碳中和目标的达成提供基本保障
企业层面,ESG可以有效综合衡量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碳中和目标上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企业自身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基础条件。企业战略角度,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使得节能减排不仅出于企业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的目的,更成为了企业宏观战略发展中的一部分。将ESG的发展理念融入企业规划并构建ESG组织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在立足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满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与要求,共建共享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更明确的实施路径,更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流程,深入践行ESG行动目标及气候变化相关的管理实践,实现企业碳中和的长远愿景。企业运营角度,ESG将助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碳中和绩效的达成;同时通过加大绿色技术的研发和产品创新,可以促进企业以科技手段推动碳中和的实现。此外,ESG表现较好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凭借更好的信用品质企业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和成本,为达到碳中和目标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三、ESG促进碳中和发展的路径探讨
基于ESG可衡量各行业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30·60碳中和”目标之余,有效平衡企业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表现,ESG将是联结企业在落地“碳中和”举措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路径支持。“碳中和”则作为将ESG可持续发展效应“显性化”的主要推动力,以正向激励促使各行业、机构、企业逐步形成多维度的良性循环。
(一) 政府及监管部门
ESG作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自上而下”推动中国整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执行工具和手段,在助力中国“30·60碳中和”目标实现方面,也同样可提供落地的实施路径参考。
以强化机构和企业ESG信息披露要求为载体,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通过有效衡量和持续追踪企业在实现“碳中和”阶段的实施进程和绿色效益,为中国“30·60碳中和”进度规划上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和参考。同时,通过ESG信息披露加强对各主体的监管和创新,以进一步提升在重视碳中和效益实现时,对企业的多维度可持续经营风险管理的能力。
进一步完善ESG评价体系顶层设计,推动量化可比的ESG信息披露框架指引性文件出台,强调碳中和相关指标的创新与构建。以政策文件引导市场ESG理念深化的同时,通过在框架内设置权重打分表的形式促进企业在绿色转型、全面实现碳中和的道路上,更为明确自身可执行的路径方向、行业位置、能力缺口和储备以及阶段性提升要点等。在评价体系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也可同步提高金融机构对ESG信息使用的有效性,为后续创新ESG投资产品和服务作前置支持。
出台ESG投资指引性文件,引导市场深化ESG投资意识、提高ESG产品和服务创新动力。以ESG投资产品作为媒介,向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维度价值投资产品的同时,传达中国在积极实现碳中和目标、应对气候变化对各市场主体的综合可持续发展品质给予足够的重视。
加强ESG能力建设相关的激励和支持机制,以实现ESG从理念到实践的高效转化。分等级标识化ESG绩效优异的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建立ESG能力建设补贴机制等,在保证企业在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举措时对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以满足自身长足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 金融机构
在全面实现碳中和的背景下,以金融机构为端口持续推动经济和产业的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在“碳中和”实现路径中高碳产业转型及新兴低碳产业的商业模式探索中都面临着收入下降、成本上升、盈利下降,可能产生信用违约、资产减值等风险的情况下,ESG作为衡量可持续运营能力的综合指标可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力的投资项目筛选参考、投资产品和服务设计的支撑。
将ESG指标绩效纳入金融机构支持“碳中和”创新及转型项目筛选。金融机构在以政策响应、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助推企业“碳中和”创新和转型的同时,将企业及项目ESG绩效表现纳入项目筛选参考并分设行业或项目的特色化基准。在综合考量投向标的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保证金融机构投放资金安全的同时,以资本引导推动企业ESG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多维度助力“碳中和”目标达成的进程。
以金融机构的ESG投资助推行业重大性、关键性指标的识别和构建。在政府及监管机构ESG体系构建等指引性文件下,金融机构可以在项目筛选和投资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以期优化和完善各行业ESG生态体系,以行业协会为先导探索各行业特色的重要性和关键性指标测算与计量。参考Mozaffar N.,Serafeim等(2015)的研究,企业及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重大性信息披露相对普通ESG信息披露而言更为敏感,且不同行业对不同类别的重大性信息指标披露敏感度不同。由此,金融机构在“碳达峰·碳中和”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充满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依据不同行业转型路径捕捉ESG相关重大指标则彰显的更为重要。
以ESG投资为触点,助力国内外ESG指标的对接与融合,拓展以“碳中和”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截至目前,ESG虽在全球蓬勃发展,但中国在ESG实务层面现存鲜明的中国特色化而与国际通用标准的不适配的现象,因而中国ESG整体表现在国际维度常存误解,国内外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推动困难的问题。诸如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资金支持以及国际金融机构都将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等类目列入项目筛选标准,以助推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实践;因此,无论是对于国际投资者想要在中国“碳中和”基调下寻求新的投资机会,还是国内企业及项目在创新低碳产业发展和转型路径上对更多路径资金支持的诉求,都是金融机构可以以ESG指标体系为载体亟需对接和融合的。
(三) 企业
ESG作为衡量企业真实可持续经营内生能力的综合指标,在企业践行“30·60碳中和”的过程中将ESG纳入战略转型到创新运维都是不可或缺的路径支持。
从环境维度(Environmental)来看,企业可在“碳中和”发展框架下积极探索和响应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行为,向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智库寻求ESG信息披露方法学技术支持和综合路径规划,以量化可比的环境信息披露及时跟进自身的转型效率。同时,完善环境信息指标数量和质量可有助于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融资渠道。基于ESG具有国际化的特点且ESG作为度量主体可持续发展品质的国际通识下,企业可将ESG作为联结国内外投资者的通道,在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减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技术改革、绿色技术创新提供更多国际化平台带来的经验与技术支持和发展的可能性。
从社会维度(Social)来看,随着气候变化带来的多国间和多国内社会维度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愈见突显,企业社会表现作为体现影响力的关键要素。因此,企业在实现“碳中和”的过程中强调社会维度表现,可以最高效的传递企业的综合影响力,进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质合作方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因此,可以从内部针对员工进行“碳中和”相关培训展开,从意识形成作为“碳中和”实践的基础动力,进而渗透形成具有持续影响力的系统性企业文化。其次,在企业“碳中和”实现路径规划和执行的基础上多层级嵌入“碳中和”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碳中和”意识搭建和文化建设的同时形成可量化的信息披露点。值得关注的是,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以及政策先试先行的执行主体,可通过积极践行“碳中和”以及承担社会责任,发挥集群效应和影响力。
从公司治理维度来看,诸如科技创新、投资者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指标要素都将对企业“碳中和”实施路径上形成内生的合力支持。企业可依据产业低碳转型需求加强“碳中和”的技术革新,以技术创新赋能企业“碳中和”的实践能力。建立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业性可以提升多方利益关系者的意识统一,以保证“碳中和”路径在执行时的方向性统一和高效的同时,可积极调动和协调各方主体的专业性优势,赋能企业实现碳中和的达成效率。在供应链管理方面,欧盟已以法规指令的形式,对企业绿色供应链的实施形成系统化管理和规范。在中国“碳中和”大步迈进的背景下,强化企业绿色供应链、碳中和供应链是在规划企业“碳中和”路径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对企业而言,减少碳排放需要从上下游供应链上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多方面的推进的同时,也是作为影响力主体辐射推动全产业链“碳中和”的推进和实现。从企业风险管理的维度来看,将“碳中和”涵义下的气候风险管理纳入标准管理机制,可以从宏观战略规划到执行、监督、评价等环节形成闭环管理,通过对各环节的评价发现不足,为企业路径规划及运维阶段的管理决策提供即时的参考和修正。
[1] 孟早明、葛兴安,2017.《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
[2] http://www.gov.cn/gzdt/2007-06/04/content_635590.htm
[3] 《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
[4] 中信证券研究部, 2021.《碳达峰全景图:新目标、新结构、新机遇》
[5] 周振海,2021.《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Availiable at:
[6] 中航研究,《2019中航信托碳金融产品创新研究报告》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邓洁琳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楼瑀婷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金蕾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作者介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讲座教授,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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