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懿宸:绿色保险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路径分析

2021年02月03日11:31    作者:施懿宸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施懿宸、梁楠楠、姜良珍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在我国已经有二十年的发展历程,但作为一种新型节能服务模式却一直没有在市场上大规模普及。本文主要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困境及其所要面临的风险,创新提出绿色保险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保障机制,同时分析其中存在的困难,最后对合理引入绿色保险提出建议。

  1.合同能源管理

  根据现有市场的理解,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可以根据项目合同期间节能效益的享有方进行分类,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和节能量保证型三种商业模式。

  尽管在节能发展路径中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寄予厚望,但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普遍陷入发展怪圈,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融资困难,节能业务难以开展,公司无法壮大,继而又陷入融资困难的窘境,导致节能服务企业融资增信问题一直没有找到突破口。主体自身信用能力弱和项目本身风险是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

  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市场主体信用能力薄弱。节能服务行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项目前期资金投入多,研发风险高,项目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其资金风险高的特点。但我国节能服务业发展时间短,公司规模小,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风险高,抗风险能力弱的双重矛盾造成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更为重要的一点,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是以轻资产为主,拥有技术,但普遍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1]。

  另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身风险较大。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往往施工周期长,项目技术性较强,投资额度大,对于金融机构存在较高的认知壁垒,融资意愿不高。主要是因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天然存在三个风险暴露点:

  一是存在客户信用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服务之后,用能单位能否按时支付服务费或者分享节能效益。一方面,由于用能数据往往掌握在用能单位方,数据的公允性和客观性存在疑虑,存在着用能单位会过分低估节能效益以减少利润分成的风险,造成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损害。另一方面,长时间的合同期,用能单位的经营状况稳定性与否,用能单位管理层、治理层的人员波动与否都会造成对最后节能服务公司顺利取得工程的服务费或节能效益分享利润产生风险,进而无法保证节能服务公司的现金流的流入。

  二是存在工程质量风险。合同期与项目施工期的错配,涉及到服务公司能否履行合同契约的风险,政策不确定性,技术的不确定性,实际运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往往会造成实际运营的指标无法保证和项目设计确定的标准完全一致。同时,用能单位能否在合同期配合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改造,对项目计划的落实也会造成风险。

  三是“约定节能目标”无法完全保证风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持续期限在10年以上,存在节能技术、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的不稳定性,导致节能目标的合理估计存在难度。并且节能服务公司又往往会对外宣传较高的节能效益,调高预期的节能目标以便获得更多的服务溢价,约定的节能目标和服务费相挂钩,直接导致预期节能效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2. 绿色保险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路径

  2.1 绿色保险定义

  绿色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环境风险治理机制。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成果,广义上的绿色保险指在适应绿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因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环境问题衍生出的环境风险,而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安排和长期治理机制。它不仅包括绿色保险产品服务,也包括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凡是有助于可持续发展,减少能源消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保险产品都可以被称作“绿色保险”,包括环境风险管理类、服务绿色产业发展类、生态环境保护类、极端天气灾害风险类、绿色信贷风险保障类产品[2]。

  通过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下的绿色保险制度,依托于绿色金融政策,将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与保险行业精准结合,推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系列保险”,主要在开发项目起到质量监督及融资增信作用,从而加强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信任,提升节能服务公司的信贷能力,促进节能行业的发展,可有效地贯彻执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国家发展战略。

  2.2绿色保险具体支持路径

  一是特定合同信用保险保证买方信用。在此保险中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保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买方违反合同项下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付款义务,且超过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宽限期仍未付款的风险,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收入,即项目融资中的第一还款来源,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现金流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高项目融资的信用能力。

  二是以工程质量履约责任保险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在工程质量履约责任险中,节能服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签署合同能源管理质量保证保险,受益人为用能单位,保险人作为合同双方的中介,通过聘请专业的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等方式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在项目施工阶段为项目质量提供保证,若施工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改造项目无法达到标准,保险公司则向用能单位提供赔偿,建立起合同能源管理风险预警和闭环保障机制,消除工程质量无法按时达到项目计划标准的风险,进而间接促进预期节能效益目标的实现,保障用能单位的利益。

  三是以节能量保证保险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期目标实现。该项保险保障节能设备运营期间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合同,用能单位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项目运营期间,定期评估节能效益,核实项目是否达到预期节能目标,如果尚未达到预期效益,则由保险公司将相应差额赔偿给用能单位[3]。该项保险直接保障了预期节能目标的实现,确保了整个节能改造工程最终效果的实现,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实现化和可持续化。

  3.绿色保险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困难及建议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直接目标,其最契合项目需求的保险产品为节能量保证保险。然而目前市面上尚未出现针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保证保险产品,主要原因在于项目风控机制复杂太高保险公司监管成本,势必相应提高保费,导致项目商业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

  3.1节能量保证保险开发的困难

  具体来看,该保险产品存在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节能设备认证标准有局限。目前行业规范尚且没有跟上节能市场的发展,国家绿色认证标准没有出台,造成市场鱼龙混杂的现象,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不确定性。同时,即便是节能设备通过官方合格认证,但也会出现质量不合格的现象,这对保险公司承保节能质量会形成较大潜在风险,其次,官方认证的数据实际上也并非严格正确,由于节能设备是属于新兴技术,研究时间短没有足够历史数据,该测试并不针对组件的耐久性和可靠性。因此,认证对于节能设备的保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现在单一设备测试标准无法适应不同气候区域,设备的实际运营环境复杂多变,有高温、潮湿、干热风沙环境,也有沿海盐碱腐蚀环境,甚至还有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环境。绿色标准认证的不确定性,业内缺乏统一的标准,质保公司的风险难以确定,保费较高,相应保险产品创新也难以起步。

  二是节能改造技术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的相对稳定性是保险产品产生的条件之一,而节能新技术是属于一种技术创新,其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技术开发和生产工艺创新等失败的可能性以及技术创新效果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风险。技术创新特别是全新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创新,其研究开发难度大,关键技术预料不足,由于企业需求方获取技术和信息相对缺乏等原因,技术创新失败不可避免。技术创新中高新技术即使开发成功,其稳定性也难以达到,或其本身不确定性很大,也会导致技术创新达不到预期的效果[3]。多重不确定下,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概率波动大,质保范围难以确定,相应的保费难以厘定,导致一直以来还没有成熟的保险产品进入市场。

  三是长时间庞大的数据管理问题。由于项目合同周期长,相应的对于合同能源保险的质保时间也会延长,但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没有管理超长期限和庞大数据信息的平台,财产保险公司常见的长期业务,如责任险和工程险的期限通常不过10年,而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周期长达二三十年,如太阳能光伏组件长期质量与功率保证保险质保周期长达25年,长时间内外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公司的架构、管理层的更迭,市场人、核保人、理赔人的流动都会对保险公司数据管理产生巨大容量要求。如何利用现有平台管理长周期的庞大数据、处理好这期间客户的理赔和服务是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挑战。

  3.2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保证保险的开发建议

  一是制定节能项目绿色认证标准及节能效益的核算标准。保险公司要和多部门协同合作,通过和节能服务公司、行业协会、科研单位、认证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协力制定节能项目绿色认证标准及节能效益的核算标准;提升绿色认证测试环境,确保官方绿色认证的权威性;加强行业规范,保证节能设备的质量稳定性。以此来作为保险标准制定和发布的依据,验收项目竣工的成果,这是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承保责任标准,是保险行业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要在贯穿设计、施工、运维各环节,构造设计科学、材料质量过关、施工管理各个环节设置严格的标准,确保质量的严格监管,以此作为质量保险的核心。

  二是对节能技术成熟度的把握。合同能源管理保险和节能技术紧密相关。因此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对各种节能技术有深入的了解,一方面可以为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项目质量进行分析评定,进而提供质量保证。节能技术的多样性和前沿性对保险公司的承保技术人员提出挑战。因此需要引进或培养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其次通过对保险对象的节能技术和过往项目经验进行考察,对其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水平进行考察[3]。

  三是保持能源管理项目持续监控。合同能源管理保险重点还是在于保证项目从施工到竣工的质量,从而最后保障节能效益。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对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监测和反馈,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项目计划合理开展,监控在项目构造设计的科学性、材料质量是否过关、施工管理是否完善;用能企业在运行周期内是否严格做好项目的标准化运营,按要求及标准及时开展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通过持续监控,为节能服务公司圆满完成节能效益目标任务保驾护航。

  四是审慎开展保险业务。首先,在各省建立先进工程标准试点,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完善标准,为保费厘定提供依据,为大面积推广做准备。其次,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保险时优先推广成熟技术,比如首先集中于建筑节能的中央空调节电项目,然后优先选择在同类型节能技术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进行尝试性承保,把握保险公司对节能技术的掌握能力,从而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最后建立专项基金做为后盾支持,为制定标准、培训项目经理、奖励金牌项目提供基础条件和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 袁海臻,高小钧,杨春权.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能源技术经济2011,23(1):58-61.

  [2]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绿色保险标准研究及推广实施路径研究报告,2020

  [3] 武涌,黄振利,吴景山,任琳.推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J].建设科技,2017(09):13-14.

  [4] 赵明岚,邱剑.节能保险产品创新[J].保险研究,2009(03):61-65.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梁楠楠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姜良珍 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科研助理

  (本文作者介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讲座教授,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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