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丨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绍杰
(一)民营经济是中国增长奇迹的重要支柱
改革开放以来,1979-2019年期间的四十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9.4%,人均GDP增长率达到8.4%,从一个贫穷大国迈向中高收入国家,经济规模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也于2017年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
毫无疑问,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超大规模国家能够保持如此长时期的高增长是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最大的奇迹。这一奇迹背后的一个根本性制度原因是,中国通过持续推动改革开放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而极大地激发了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其中,民营经济的兴起和壮大既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推进剂,也是中国能够保持长期增长的稳定器。这可以体现在创造就业、技术创新、参与经济全球化、改善民生等各个方面。
在当前的发展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这表明,转换经济发展模式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基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均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其目标是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
毫无疑问,民营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在当前的条件下,受逆全球化、中美摩擦加剧、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等因素的影响,外部经济环境更加严峻,内部经济状况更加复杂,民营经济对于落实“六稳六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总体而言,无论是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壮大中国经济的基石。
(二)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新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获得快速发展。2013年年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其中企业市场主体数为1,527.84万户,个体工商户4,436.29万户。到2019年底,我国已有市场主体1.23亿户,其中企业市场主体3,858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在企业市场主体中,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占绝大多数,而个体工商户本身就是民营经济的一部分。从市场监督管理的私营和个体就业人数来看,2013年为2.19亿人,2019年增加到4.05亿人,相对于2013年几乎增加了一倍。此外,民营经济也是我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体力量。2017年,民营经济有效发明专利占比为75.8%。从近年来的发展态势来看,民营经济也成为“三新”经济发展的主力,而“三新”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转换经济发展动能、推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民营经济当前发展面临巨大挑战,这主要源于2018年以来的中美冲突加剧以及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爆发。这两大因素导致中国经济的外部环境急剧恶化,对中国开展对外经济活动产生极大负面冲击,也必然对民营企业产生极大冲击,这是由民营经济在我国外贸的地位决定的。
2019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31.54万亿元(与GDP的比值为31.8%),其中民营企业是我国外贸的主体,其进出口总额为13.48万亿元(占外贸总值的42.7%),高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规模(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9.9%)。目前,中美冲突已经从2018年开启的贸易战转向了科技和金融领域,美国公然对中国采取极限施压手段。
2020年美国大选之后,近期趋于恶化的中美关系也许会缓和或迎来转机,但是普遍认为中美关系已经难以回到过去,中美之间的长期关系将是以竞争为主,这也意味着竞争导致的冲突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中美关系恶化必将给世界经济体系带来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中国经济的外部压力将凸显,由此对民营经济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这种冲击是民营企业以往所没有经历过的。
此外,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世界经济和世界贸易增长将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从需求层导致外部需求萎缩,从供给侧威胁供应链断裂,这也将进一步恶化民营经济的外部经济环境。总体而言,无论是中美冲突还是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极有可能是长期性的。
这也意味着,民营企业将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和发展压力。如何在当前形势下为民营经济创造发展空间是当前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双循环”格局应当首要考虑的问题。
(三)民营经济发展的约束性因素
尽管我国民营经济取得显著的发展成就,但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仍旧存在。总体而言,这些限制性的因素主要体现为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资约束、社会信用水平和法律风险。这些因素总体反映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中国的营商环境得到显著提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在190个经济体中的排名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20年的第31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改革步伐最快的前十个经济体之列。
中国营商环境的显著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部分制度性交易成本显著降低。然而,我国民营经济仍然面临融资约束、社会信用水平偏低以及法律风险三大制约发展的因素。融资约束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性问题,这与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不够优化、市场主体发展不够规范合理有关。在政策引导上,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针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政策,持续推进资本市场体系改革,更加有效地激励金融机构加强普惠金融服务。
尽管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经济的融资约束问题,但是仍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持之以恒地推进相关改革。
社会信用体系偏低也是长期以来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造成民营经济融资约束的重要原因。毫无疑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在法治化的基础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职能部门的社会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完善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共享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全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
民营经济涉及到的法律风险问题是近年来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性问题,也是广大民营企业家高度关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对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涉及民营经济的司法问题类型繁多,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往往也比较复杂。民营经济法律风险包括民营企业的设立、股权交易、合同签署与履行、融资等方面,也包括在司法纠纷中不能得到合理法律保护的风险,是地方或基层司法部门的执法缺乏公正的结果。
民营经济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一方面与民营经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风险的内控机制有关,从而造成法律风险隐患。例如,很多民营企业缺乏规范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内管理往往是“一言堂”模式,对外业务拓展往往依赖于特定的利益关系。再比如,民营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在实际经营中采取机会主义做法,从而造成司法风险。另一方面,部分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与公共部门、金融部门或国有企业相联系。例如,民营企业承担公共项目与公共部门产生业务关系,民营企业由于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产生业务关系,民营经济与国有企业涉及股权交易产生业务关系等。
一般来说,民营企业相对于这些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当发生司法纠纷时,如果存在公共权力干预,往往就会造成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损失。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民营企业在陷入法律纠纷时,其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往往也不能得到合法保护,并且因为企业陷入司法纠纷而导致生产经营停摆、甚至企业倒闭,从而带来企业就业人员失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
(四)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不断确立和巩固,党和政府针对民营经济发展采了积极的政策引导。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习近平总书记也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多次重申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三个没有变”、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批驳“民营经济离场论”等错误论调,倡导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环境。特别是,在2018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制度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随着民营经济的宏观政策环境日趋完善,各级政府也对民营经济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涉及民营企业的具体司法案件中,也常常出现对民营企业利益的不当侵害和司法保护不足问题。此类案件往往也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部分地方政府在落实法治政府方面的不足。
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表现,也是衡量地方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支持、鼓励、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是我国的长期基本国策,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受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的影响,民营经济承受更大的发展压力。
在当前的发展条件下,民营经济发展对于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无疑起到根本性支撑作用。特别是,民营经济在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双循环”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一方面要继续推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改善民营经济的融资环境以及不断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要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的司法环境,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有效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预期。在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方面,首先要从立法层面专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国家法治层面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护。其次,政府部门要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要构建与民营经济的亲清关系,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解忧纾困;一方面要避免对涉及民营企业司法纠纷的行政干预,司法部门(特别是地方司法部门)也应秉承专业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涉及民营企业司法案件做到公正处理。第三,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得民营企业家知法懂法守法,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给民营企业以法律援助。通过这些举措,不断提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周绍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长聘副教授,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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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为主的专业型、研究型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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