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利用“平价买,低价卖”的手段,虚构称“有低价购买中石化特价加油充值卡的渠道”,前后和10人交易三亿多元,兑付了大部分之后,最终导致10人共损失5860.22万元。最近,一起通过编织加油充值卡谎言,涉案超过三亿元的诈骗案被披露,被害人在文章中发声称,这场骗局套路环环入扣,就像是专门为他而设。在此,我们就来仔细分析案情,从行为人的角度看看他究竟做了什么?
案情介绍
本案中最大的受害人也是这场“骗局”的最后一位入局者,此前,已经有9人前往合肥市包河区公安分局报案。
案件中,行为人正是依靠“出入高档小区”、“开保时捷”、“认识众多大人物”等标签,让被害人们都没法怀疑其口中渠道——能够通过中石化的高层领导获得低价的加油充值卡——的真实性。接着,行为人在一位又一位受害者间腾挪资金,一方面将“平价买、低价卖”可以得到的利润作为拖延被害人报警的工具,另一方面,这又是诱惑新入局者扩大投入的饵料。直到这场“骗局”走到没有下一位受害者,资金链彻底断裂,这最后的受害者自然就成了多层风险的承受者。
其实这场骗局就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并不新鲜,即用高额回报引诱投资者,同时用后来的投资者资金偿付前期投资者。仰赖伪装出的光鲜外表赢得信任,并用“内部手段”这几个字营造神秘感。从运作上,可能有大笔的资金在行为人的手头被控制,但最终这种形式只能走向破灭。
行为分析
诈骗罪是传统财产犯罪的一种,一般将其客观表现归纳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表现,要求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客观方面
本案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通过伪造干部女儿的身份骗取信任,甚至将视察的领导作为“工具”,从而进一步取信被害人,手段可以称得上是“高明”。满足客观要件。
二、主观方面
对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确这既不能简单的从结果——大笔钱财在资金链中蒸发来判断,也不能仅从行为人片面的声称自己有归还意图来判断。
实际上,对于各种诈骗类犯罪,不论一般类型,还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型,主观方面的判断都是重点。本案的细节并未完全披露,因此此处通过几个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来明晰。
01
根据19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提炼出几个关键词: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携带对方交付的财产逃跑;挥霍对方交付的财产致使无法返还;使用对方交付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隐匿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等等。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1月被最高法决定废止,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很大部分依旧参考这一文件。
02
根据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同样列举了:集资款项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携款逃匿、用于违法活动等关键词,作为认定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
03
参考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使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做出判断”。
结合本案|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现在司法实务中使用的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在使用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挥霍、犯罪等反映其不准备归还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还款状况和意愿,即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或者是否具有携款潜逃的行为。如果两个条件都具备,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比较肯定的认定这一要件。
在本案现在披露的细节中,
1、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显然只会造成资金漏洞逐渐增大;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将财物花在奢侈消费上,也反映了她对财物的不负责任态度;
2、在进行最后一笔大笔交易后,行为人并没有积极的去购买油卡或退还款项,只是通过继续欺骗的手段拖延还款时间,也反映对这笔钱有占有的故意。
写在最后
加油卡的套路除了上述“庞氏骗局”的芯子,还有很多。有的假称与加油站合作,有的“真卡假卖”,通过卖出真的副卡,并在主卡冻结的方式,骗取财物,有的甚至将加油卡作为推广补贴,发展成一种传销的模式……在这些不知凡几的套路之中,只能提醒大家,警惕加油卡骗局,莫为了小便宜丢了大利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张缘成
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和观点。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