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航班延误获赔 与老天爷共犯?!

2020年06月11日13:08    作者:肖飒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今晨,飒姐在《齐鲁晚报》官方微博看到一则新闻:山东青岛李女士,自2015年起用自己和亲戚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据民警介绍,购买航班前,李某会对航班机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时再去看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现该女士已经被南京某警方抓获,且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刑拘。

  随即,飒姐在各大门户网站搜索该案事实和讯问的相关视频和信息,基本确认了《齐鲁晚报》报道的事实,发现网友对该案民愤较大,下面做如下分析:

  1. 李某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为?

  2. 李女士行为是否为法所不容许?

  3. 此类案件出现的成因分析。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从仅有的审讯视频中,可以听到侦查员的办案思路很有可能是:以自己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涉嫌保险诈骗罪;以亲友身份信息购买的延误险,因亲友不知道个人信息用于买机票(李某称帮助亲友买理财),而涉嫌诈骗罪。

  我们先来分析涉嫌保险诈骗罪的部分,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本案事实,比对法条,我们基本可以判断,办案机关很有可能选择适用是第(一)款,若从第(一)款分析,“虚构保险标的”这里的“虚构”两个字如何进行解释?没有真实的出行意愿就是虚构,还是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其身份信息买延误险就是虚构,值得商榷。

  因此,本案的焦点是:李女士到底有没有实行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

  航班延误险,是附加在购买机票这一主行为之下的。从合同的角度讲,航班延误险是从合同附随于主合同“购买机票”,而购买合同不以有真实的出行意愿为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上支付了机票款,出票成功就意味着主合同成立。

  举个极端的例子,若一富豪到航空公司买票,声称自己只为哄女友开心,花了300万包下一架飞机空飞,那么航空公司售票人员是否会卖给他机票呢?各家航空公司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

  如果这架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富豪是否可以主张申请延误险呢,why not?虽然飞机空飞,但保险公司也要按照合同办事;不能因为“赔不起”而控告富豪保险诈骗罪。

  买了机票,有权利不乘坐;享受服务是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李女士购买机票而不乘坐,利用天气恶劣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事实,获取几百元最高不超过几千元的赔偿;的确利用了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政策漏洞。但自始至终,“机票”所代表的客运合同这一保险标的真实存在;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前文列出保险诈骗罪五种行为类型的任何一种。因此,李女士的行为完全不是《刑法》通过构成要件禁止的犯罪行为。

  既然连刑法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不是,更谈不上“损害”;也谈不上对行为进行“有罪”或“无罪”的评价了。

  李某的行为有没有造成法不容许的危险?

  若读者打开常用的旅游、机票App,很容易发现,这些网站自己就把航班延误作为射幸合同来娱乐,有时候甚至有点“博彩”的意味。

  某App页面中,直接标注有XX航空公司某航班某次飞行任务;用户竞猜:

  A延误小于19分钟(含提前);

  B延误正好19分钟;

  C延误大于19分钟;

  还设有“赔率”,可以拿现金购买,或以消费积累的积分进行“下注”。

  而不论前述App的行为,还是本案李女士的行为,都并没有对客观存在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发生任何影响;只不过是“抛开中间商赚差价”,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依据网络信息和自己的“估摸”来猜哪一个航班会延误。客观来看,李女士的行为,并没有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

  而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来看,李女士购买的本来就是些高延误风险的航班;针对这一客观事实,保险产品设计时,精算师早就将其“打出富余量”;加上很多乘客买了机票+保险也不一定主张保险利益去索赔;结果来看,很难说造成了保险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谓的900多次300多万的资金,不过是众多投保人资金的九牛一毛,早涵盖在保险成本之内。利用航班延误险的条款漏洞签订保险合同,显然并不是刑法在此所不容许的风险。

  保险公司+航空公司往往处于交易强势地位,由于自己法务人员的疏忽或能力有限,造成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漏洞;消费者即使利用这一漏洞获利,过错也在于提供合同的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不能因为出现了损失,就把责任推给消费者。

  此类案件的成因分析

  根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之“新闻空间站”的新闻报道,在电视台公开播放的视频中,我们发现案发是某保险公司报案,在报道中我们看到书面证据上印有N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就是说900余起航班延误赔付,是分散在不同保险公司之中的。

  为何保险公司不纠正自己的合同瑕疵和理赔流程漏洞,或通过不当得利等案由到法院追索,而首先想到的是刑事报案呢?答案一目了然:争取“受害人”的法律身份,在总部和监管部门检查时,不会因此而影响前程和业绩。

  说实话,这十二年来飒姐也接触过类似案件。保险公司或银行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往往非常奇葩,几乎对于找回被骗资金的意愿并不强烈,主要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要设定为“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报案时十分讲究技巧,一般而言,诈骗类犯罪是最优选择,因为苦主基本上就是受害人。

  若按照经济学原理,谁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最低,法律就应当把这个负担给谁。显然,在航班延误类涉刑案件中,保险公司+航空公司阻却风险发生的成本低,只需要确认乘客已登机即可。而从乘客角度,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是道德模范,克服人性中的贪小便宜,几千年都没训练好。

  因此,类似事件中,应当首先反思的是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而不是两个强势机构枪口一致冲向一个发现了漏洞的普通人。

  壮起胆子,若飒姐是该保险公司负责人,我还要专门感谢这位薅羊毛的李女士,她的出现让我亡羊补牢,堵住漏洞,省了更多钱和时间,也留住了美誉度。

  写在最后

  飒姐在看该新闻的留言时,发现网友同仇敌忾,想必对于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积怨不浅,有位网友直言不讳:难道老天爷是共犯?当然,他指的是天气不受人为控制,我认为这充分反映了老百姓朴素的法感情。

  那就是,李女士虽然有错,但不至于判刑,而且她还有一个疫情在家上网课的儿子,两个罪名加在一起,若都成立,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也许要10年+。扪心自问,真的要把这位母亲关进监狱判重刑吗?恳请三思而后行。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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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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