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十问李律师:银保监会何错之有?

2020年04月14日11:06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一位保险律师把银保监会告了,是调查充分敢于质疑,还是胡乱猜测为博眼球?

  据说,4月1日其实不是愚人节,只是给说谎的人一个说真话的机会。2020年4月1日发生的一件事或为这个日子添加新的注脚。

  一位叫李滨的保险专业律师居然把保险行业的掌门人告了。诉状称银保监会披露的“保险业捐赠11.58万亿元保险保障金额”信息不实,对国家、社会、公众的保险认知产生巨大误导和扰乱,并提出了重新公告、公开道歉、惩罚性国家赔偿11.58万亿元三项诉求。一周过去了,李律师的诉状仍在媒体发酵,方知那并非愚人节的作品。于是忍不住静下心了研读李律师起诉状的原文,不揣以最大的善意来理解李律师的义举。细读诉讼文书,条分缕析之下,感觉如下问题需这位大律师释惑解疑:

  其一:保险业捐赠11.58万亿的保障保险真的难以置信吗?

  其实只要大致估算一下,我们便可对上述数字的真假了然于胸。从国家卫健委及相关公开信息可以了解到,全国参加抗疫医护人员达400万人,驰援湖北抗疫的医护人员达4.26万人,武汉当地参与抗疫医护人员18-20万人。从公开信息看,仅中国平安一家即向全国范围内参加抗疫的医护、疾控等人员提供4万亿元保险保障(按50万/人,800万人测算);其他保险公司捐赠保额在数百亿至数千亿不等,如上海人寿向上海约20万医护人员及其家属捐赠最高每人120万元和60万元的保险保障,保守估计达3000亿元。而全国有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100多家,从数字概念上似不应再纠结。是原告真的缺乏想象力还是缺乏对保险的概念吗?相比之下,11.58万亿的赔偿诉求还真需要脑洞大开。

  其二:何谓“利用专业门槛玩弄数字倍数关系”?

  李律师称,目前保险业实际理赔额度两亿多元,与保险业捐赠的11.58万亿元保险金额存在十万数量级的倍数关系;两亿多元保险赔款对应的一百余万元保险费又与11.58万亿元存在千亿元数量级的倍数关系!认为这是利用专业门槛玩弄数字倍数关系进行误导。

  我们知道,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大数法则,就是以绝大多数实际不会出险的投保人的保费弥补少数实际出险投保人的损失,在寿险领域尤其如此。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中实际用于理赔的占比理论上本应该很低,实际需履行的保险保障责任则更低。

  李律师似乎把我们带进了两个不对等关系中:一是以保险公司实际理赔数额与保险公司未到期保险责任余额比较,这显然毫无意义。如果一定要比较,应以参与两亿元理赔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较。二是如果一定要拿实际理赔的2亿元与已捐赠保险额11.58万亿元比较,还需与另一比例对比:2亿理赔对应的被保险人数应与全部被保险人数比较。据卫健委2月29日数据,全国因公殉职医护人员数为28人,相当于全国参加抗疫医护人员(11.58万亿至少对应200万人)的十万分之1.4;实际理赔的2亿元相当于11.58万亿元保险保障的十万分之1.7,则二者大致相当。

  可见,李律师在这里忽略了相对指标可比性原则。究竟是谁在利用数字倍数关系,其实不言自明。显然,这位大律师交了一份不及格的数学答卷。

  其三:保险捐赠不符合保险利益吗?

  李律师以《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关系的规定质疑:“这些被捐赠的保险,谁是投保人,投保人对奋斗在一线的抗‘yi’战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捐赠行为基本上都能遵循《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要求。此次抗疫中保险机构捐赠的形式是多样化的。从被保险人看,既有团体险,又有纯个人保险。从捐赠方式看,有以中国红十字会为投保人;有以国家卫健委为投保人的;也有定向定人捐赠的,如人保某财险某市分公司为出征的232名志愿者共捐赠6960万元意外险,保单现场转交;有的则是直接通过公众号APP,由符合条件的对象自主申领。

  至于以红十字会、卫健委为投保人的,应属于区别于一般个人保险的团体险。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那么从组织抗疫的角度,所有参加抗疫的医护人员及相关人员都构成与红十字会、卫健委的保险利益。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疫情如战场的特殊背景下,实际捐赠中也不排除一些变通做法。如部分保险公司因为捐赠过程中受捐面积很大,一时联系不上受捐对象,或存在投保单位不能第一时间把投保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也有医护人员不能第一时间去签合同的情况。又如,面向数十万、上百万人员的捐赠,在疫情期间严格按规定出具保单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情况下,有的保险公司以卫健委为投保人,并不需要收集所有名单,出险时只需出具卫健委的证明即可理赔。实际上,监管部门对此有过包容性意见。原《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

  实际上,在抗疫期间,无论是疫情防控方面还是金融支持防疫抗疫方面,所有的行为都需统一在疫情防控大局之下,并建立相应的容缺性安排。原告在诉状中将一般的商业保险与公益性捐赠保险混为一谈了,偏执于一点,而忽视了抗疫大局,所以才会得出上述质疑。

  其四:保险保障的价值该如何实现?一定要用死亡结果证明保险的价值吗?

  李律师认为,中国保险业捐赠保险保额11.58万亿元(或称15.7亿元)只有在所有被保险的抗yi战士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

  这一似是而非的观点,暴露出这位保险专业律师的非专业性(或者装不懂):保险本身就是按照大数原则来经营,以大多数投保人不出险覆盖少量被保险人出险的风险,这才是保险的精髓。的确,11.58万亿保险保障只有被保险人都死亡才存在全部实现的可能,但保险的本质是基于大多数不出险。李律师的说法,其实荒唐可笑,毫无保险常识!难道被捐赠对象没有发生意外,保险就白捐了?

  其五:保险捐赠以保险保障金额为捐赠标的是虚假的吗?

  李律师认为,中国保险业所谓的“捐赠保险保额11.58万亿元” 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中国保险业众多保险公司在疫情灾害面前,将一个巨大的“可能性”作为标的捐了出去,以此认为捐赠是虚假的。这真实荒谬绝伦!

  殊不知,保险产品本身就代表着一种未来赔付的可能性。相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则是未来获得赔付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恰是保险经营的实质,也是保险产品的实质。这一论调显然对普通百姓、被保险人极具蛊惑性。会让老百姓真的产生被骗的感觉。这种论调所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才真可能“严重扰乱保险理论和社会对保险的认知”。

  从逻辑上理解,捐赠行为对应的应该是受捐赠的标的,即被保险人受益的内容。显然,在保险行为中,保险保障才是被保险人获捐的真实内容,是保险公司未来依据保险条款给付的保障,而保费是保险公司要收进的而非付出的。而且,从习惯上,我们买保险一定是指买了多少保障而非付了多少保费。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习惯上,保险捐赠使用保险保障显然更合适。

  其六:原告申请公开各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是否合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保单类信息包含大量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特别是打通银、证、保的综合金融经营平台内,个人的资产配置、账户、银行卡卡号等信息都在客户查询范围内,一旦被不法分子“侵入”,对这些信息一览无余,后果将不堪设想。原告言之凿凿,保护被保险人人格尊严,有没有考虑过公布保单内容可能构成对被保险人隐私的侵犯?

  其七:中国保险业完全未承担社会责任吗?

  李律师在诉状中指责“中国保险业在此次疫情期间行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极少,完全未承担起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职责”。这一说法其实是很不严谨,甚至是很不负责任的罔顾事实。

  其实,但凡有重大灾害出现,都会有保险的身影,这一点毋庸置疑。至于“完全未承担起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社会职责(通常保险业要承担灾害损失的30-60%)”这一说法从何而来?依据何在?保险自有保险的逻辑与原则,不同的保险品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新冠肺炎作为一种新的疾病,本不在现有的重大疾病保险范围,或者说按商业逻辑,保险公司并不要承担理赔责任。原告以如此一个并无依据的概数来否定保险业在疫情防控中的作为和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恰恰相反的是,正是在监管部门的倡导下,保险公司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主动扩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把新冠疫情纳入保险责任。央行、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这恰是保险业体现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其八:道歉?侵权行为存在吗?

  何谓侵权?就捐赠行为而言,在捐赠保险的过程中显然不存在损害行为。银保监会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发布行业支持抗疫的相关动态,何来侵权一说?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比李律师诉状中所陈述的事由,显然找不到任何关于银保监会侵权的支撑。侵害了谁?造成了什么伤害?显然都没有,或只是原告的臆想罢了。

  其九:赔偿?理由何在?狮子开口似乎开错了方向。

  所谓的惩罚性国家赔偿本为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本不适用于大陆法系。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国家赔偿标准主要分为抚慰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按照美国对惩罚性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应该是基于补偿性赔偿而定的,即超过补偿性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

  而国家赔偿的前提应该是基于被侵权者的损失,既然找不到侵权的依据,何来赔偿一说?既然国家赔偿诉求缺乏基础,何来惩罚性赔偿一说?原告所主张的惩罚性国家赔偿,既违背法理(侵权性的存在),也违背事实。 

  其十:李律师说,“如果被告做不好,是否可以考虑把中国保险业的真捐赠交与民间来作?”这是什么意思?

  这里,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一种混乱的思路:把保险业的真捐赠交给民间来做?这将是如何的神操作!羊毛长在猪身上,让狗来剃?其实,我们很多的保险公司本身就是民营性质,本身就在民间。李律师莫非想让非保险机构来干保险的事情?那才真的要出事情了!

  诚然,对于金融服务,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体验,都有自己的看法,也尽可发表自己的观点,尽可以评说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但是,若把一种并不确定、并不成熟的观点放在本该严肃、严谨的法律文书中,这显然有失律业的水准。李律师强调,意在用司法语言劝喻被告并期望能够利用司法的强制力督促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那么,司法语言应该是更严谨的、而非基于想象和猜测的判断。

  不可否认,保险行业无论是在营销还是在理赔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实际上,近年来银保监会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治理保险市场乱象方面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2019年,全系统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2849家次,罚没合计14.49亿元。仅今年对3月涉及保险机构的罚单就达76张,共计罚款869.9万元。其中,浙江银保监局力度最大,共计罚款145万元。

  当然,在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金融背景下,还有很多制度短板等待弥补,还有很多监管空白等待覆盖,还有很多非规范的行为等待规范。来自社会适当的质疑将客观上促进监管部门警醒。

  这个时代,我们的确需要敢于直面真相的勇士,需要质疑精神,更需要是有价值的质疑。但质疑应该是建立在充分调查、认真理性思考基础之上的,而不是胡乱揣测。任何肤浅的、为博眼球的质疑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对公众形成误导。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号《看懂经济》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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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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