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新规落脚点: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利益。重点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规)正式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广大金融人有必要了解上海金融监管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帮助大家了解未来金融监管方向,未雨绸缪。
归纳要点:
1. 在上海成立地方金融组织,有两个方式:一是行政许可;二是有“试点资格”;
2. 24小时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
3. 金融机构解散或不从事原业务后,控股股东在 地方监管的关注下,可承诺继续承担债务,并向社会公开;
4. 发放贷款属违法行为,与2019年10月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衔接;
5. 地方监管现场检查可配律师+会计师。
飒姐带大家一起学习新规的要点,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请诸位知悉:
1. 新规落脚点: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利益。重点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2. 地方金融组织: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有EMBA同学来问,沪市是否在地方金融监管之下,答案不言而喻)
3. 地方监管原则: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从顺序,也许可以窥见“价值排序”,多说无益)
4. 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受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协调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5. 监管科技: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参与国家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推动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化建设。通过监管平台开展监管信息归集、行业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等,实现各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定期分析研判金融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不得不说,北京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在此方面走在了前面,数年前的“冒烟指数”让人眼前一亮,近年来又有监管科技和金融安全技术方面的亮点出现)
6. 敲黑板!在上海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或试点资格。(请注意,试点资格成为金融组织“合规”的重要入口,金融科技人可以将其理解为“监管沙箱”sandbox)从法秩序的角度,要想质疑一个金融行为是否触及非法经营问题,以前只考虑有无牌照,现在还要考虑有无试点资格。
7. 备案制:地方金融组织的如下四项事项,应当向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一)在本市或外省设立分支机构;(二)变更组织名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四)其他。
8. 金融消费者保护: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提醒诸金融机构,最近“客诉”扑面而来,从飒姐团队服务的顾问单位来看,金融消费者的诉求越来越丰富,金融机构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智慧来处置)
9. SH24小时报告制: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此外,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24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以飒姐长年经验,金融机构多数自认有些人脉和财力,一开始都会想办法“平事”,直到纸包不住火才会上报,新规将义务压给了金融机构,最重的四个字是“应当知道”,这就要求金融机构的合规反应更严格,甚至要求对股东和实控人反向要求信息共享等)
10. 真责任!没想到,新规直接把这一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声誉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未清偿债务。”+地方监管还可以将这些承诺向社会公示。(可以预见,必有民商法学者来批评这一规定,法人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其目的就是让股东从经营失败中较快走出来。一旦鼓励法人解散后股东还继续承担债务,将置法人制度于何地。但从涉众案件的角度看,有股东的承诺无疑会减轻集资参与人的心理压力,缓和矛盾)
11. 划定黄线:禁止从事(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文件;(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四)国家和本市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12. 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检查。(亲历过现场检查,并非浮于表面,还是会驻场若干天,调取数据和进行谈话笔录。律师+会计师专业的力量还是很强大,只是提醒一点:选聘律师和会计师时切勿价格太低,否则覆盖不了成本,大型优质律所和会所根本不会参加,最终检查沦为中小型律所实习生的试验田)
13. 营销宣传: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证明材料,不得发布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金融营销宣传内容。
14. 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提供证据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15. 风险处置手段:(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各自领域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移送、防范和处置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涉案资产、限制相关涉案人员出境等措施;(三)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一般登记注册企业加强名称、经营范围和股东的登记管理,依法开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四)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置措施;(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16. 延伸至刑法:新规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说明行政法规向刑法请求“最终手段的保护”。违反新规就是突破“违法”,进入犯罪的第一步。
17. 承担责任的主体:厘清几个基本概念(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或表决权,以及持有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足以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二)主要股东,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表决权但不构成控股的股东或出资人。(三)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地方金融组织的直接出资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地方金融组织的人。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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