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构建围剿金融黑灰产业社会合力刻不容缓

2024年03月13日13:07    作者:莫开伟  

  意见领袖 | 莫开伟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付子堂提交了《关于强化金融黑灰产治理,助力金融强国建设的建议》,他在建议中指出:“当前,金融黑灰产问题突出,非法代理维权、征信修复骗局等呈现多发趋势,并逐渐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产业链。”他表示,打击金融黑灰产为核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付代表“围剿”金融黑灰产业的提案,就当前我国现实金融生活而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也非常重要,需要引起各级政府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所谓金融黑灰产业,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代理维权、反催收联盟、有组织逃废债、恶意投诉、征信修复、非法代理退保等违法违规活动非法牟取利益,严重侵犯消费者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从业机构的正常经营,扰乱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常秩序。

  而目前我国现实生活中,以各种各样、或明或暗手法存在的金融黑灰产业具有很大的市场,且呈越演越烈之势:比如非法代理维权、代理申请、征信修复、逾期催收、反催收联盟以及债闹组织、各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金融投诉组织、以借贷人的身份缠访闹访和伪造逃债证明倒逼金融机构为借贷人减免债务或延期还款等等。而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业务的普及,金融黑产灰产正呈现出专业化、体系化、链条化等形式蔓延,分工更加细分和明确,有专门的APP引流工具,短视频平台,还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等等,有对债务人诱惑力超强的专业术语,帮助债务人成功“上岸”,达到逃废金融债务之目的。

  当前,我国金融黑灰产具有几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其行为具备主观性和主动性,以及非常强的预谋性、针对性和逐利性,最终目标是恶意逃废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助贷平台的债务。二是金融黑灰产已远超“民事纠纷”范围,是联合老赖一起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转移隐藏资产、逃避废弃合法债务,恶意侵占出借人资金的犯罪行为;且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由老赖、催收人、律师、IT人员等共同组成的一支具有较强抗债能力的“逃债”组织,野蛮成长为一个巨大的金融灰色产业链;且其行为具有团伙煽动性、迷惑性、欺骗性和破坏性,与金融诈骗、寻衅滋事具有高度相似性和重合性。

  我国金融黑灰产业得以孽生的原因到底在哪?或者其滋生的社会土壤到底是什么?从当前我国金融黑灰产业现实分析,主要有六方面原因:其一,不断变换马甲,利用高科技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要及时识别存在较大难度,导致监管或打击的滞后性。一方面,金融黑灰产业呈现出的新特点导致监管面临新的困难和新的挑战,比如很难标准地定义消费者权益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黑灰产呈现出批量化、书面化、专业化、区域化的特点,同时具有隐秘性、欺骗性、利他性、第三性的趋势;同时,金融黑灰产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趋势显现,其通过社交软件等隐蔽方式获客,难以在事前监测和预警;其引流内容传播范围广且突破时空限制,仅凭一时一地之力难以开展系统性地监测和打击,给其留下野蛮无序生长的契机。其二,法治滞后使金融黑灰产业违法违规成本过低,致使其有恃无恐,也成为其不断突破底线野蛮生长的“底气”。目前我国在打击违法金融犯罪方面出台了系列法律制度,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中国票据法》、《中国保险法》、《中国证券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国反洗钱法》等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的法制已相当完备,但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便会发现对于金融黑灰产业这种新型金融犯罪没有涉及,对这种犯罪行为也没有详细描述,对其犯罪也没有严格定性。这显现出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前瞻性明显不够,且刑法与相关金融法律不乏矛盾之处,缺乏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局面,一方面使得金融黑灰产业大打金融监管与法治的“擦边球”,游离在灰色地带,得不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由于金融黑灰产业活动分散、量大,取证不易,定性难,成本大,只能参照金融诈骗、寻衅滋事等行为定罪;加上执法主体不统一,使得司法机关滋生不够重视的心理,以至打击不力。正是这种“各自为战”的法治氛围,才使得金融黑灰产活动日益猖獗和疯狂。其三,打击金融黑灰产业的社会合力没有形成,难以对金融黑灰产业进行有效围歼,让其有了生存的“土壤”。金融黑灰产业虽然存在了多年,但尚没有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防范与遏制金融黑灰产活动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平台,也没有建立专门针对金融黑灰产业的“司法阵线”,有些金融黑灰产背后可能还有“保护伞”,使得金融黑灰产活动能够从容应对,难以被有效、精准地打击。同时,没有形成监管部门、司法部门、金融行业和消费者合力共治,各银行金融机构和助贷平台处于“一盘散沙”状态,没有形成平台协同机制,在应对金融黑灰产上各自为阵,容易被各个击破。此外,公安、司法、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民众之间的“立体社会监管体系”尚未构建,各监管主体相互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合作,对从事金融黑灰产机构和人员的举动或苗头反映不灵敏、打击不及时,难以有效及时铲除金融黑灰产生存的社会土壤。其四,社会民众抵制金融黑灰产活动的自觉意识没有生成,部分民众信用意识脆弱,其“赖债”动机成为从事金融黑灰产人员充分利用的有效“杀器”。当前社会民众中依然有不少人诚信观念淡漠,信用意识脆弱,对于自身所欠债务不是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将债务还清,而是打着各种歪主意,试图豁免债务。还有当部分人被债务困扰时,甘愿充当金融黑灰产的“邦凶”,与其一起祸害金融机构和助贷平台。正是因为部分债务人信用品质存在问题,才被金融黑灰产业组织利用,成为向银行金融机构、放贷组织以及助贷平台进行非法“压榨”的坚强后盾。其五,社会宣传环节存在一定问题,一些“流量导向”的不良媒体以及少数从中牟利的自媒体平台为金融黑灰产大开绿灯,甚至是“摇旗呐喊”,使金融黑灰产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难以得到及时根除。不少金融黑灰产组织往往通过恶意投诉要挟金融机构、助贷平台,一旦达不到目的,就又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下三滥”手段将自己扮演成“受害者”,博取社会同情;一些未做调查的个别媒体不经核实就迎合单边民粹情绪进行报道,使金融黑灰产组织混水摸鱼从中渔利。还有一些不良媒体或自媒体平台收受金融黑灰产组织的“好处费”,站在金融黑灰产组织一边,甚至颠倒是非,公然为金融黑灰产摇旗呐喊,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构的查处和打击难度,使得金融黑灰产的“气焰”难以被及时扑灭。其六,现有的普惠金融措施以及监管政策存在一定缺陷或漏洞,使得正规金融组织“投鼠忌器”,让金融黑灰产组织有空可钻。比如在疫情之后,金融业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助贷平台面临更加严苛的合规要求,这给金融黑灰产提供了契机,他们无端发难,激化与正规金融组织的矛盾,导致投诉激增,真假投诉鱼龙混杂,导致真假难辨,严重干扰监管部门的判断能力;而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对投诉解决率有严格要求,一些金融机构无奈,为了降低投诉率和负面曝光度,只得忍气吞声地选择与符合某些条件的欠款人和解,以至于牺牲自身合法权益来满足他们的要求,这样往往助长了金融黑灰产组织的嚣张气焰。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在疫情期间给予企业或借款人的优惠金融政策比如减免利息、延长借款期限等等,谁能享受谁不能享受,缺乏有效甄别及审查验证,加上缺乏对证明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为开具各种虚假减免或优惠证明提供了便利,以至享受优惠金融政策队伍鱼龙混杂,成了金融黑灰产大显身手的“天堂”。

  为何要围剿我国金融黑灰产业?因为它是我国正常社会经济金融肌体上的“毒瘤”,能够产生非常强大的社会金融破坏力,影响我国消费者合法的消费权益,也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形成巨大冲击,影响我国金融秩序稳定,更对我国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形成形成不利影响。

  具体说,将会产生六大社会危害:第一,金融黑灰产助长了各类违法金融活动泛滥,扰乱了我国金融业的正常秩序,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正常健康的信用体系,给整个国家信用秩序制造了混乱,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的严重倒退,严重影响了金融与社会稳定。第二,增加了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助贷平台的处理合理维权的成本,既造成了大量行政和监管资源的浪费,也破坏了国家信用环境。因为应对金融黑灰产发起的各种逃债冲击,需花费大量精力、人力和物力来应对恶意维权挑战,影响了各类金融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引发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上升,加大了金融机构成本支出。第三,由于金融黑灰产造成了银行金融机构、助贷平台的正常出借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危害金融体系资金正常运转和有限金融资源的正常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加大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 第四,动摇了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平台推进普惠金融的信心,会进一步恶化金融行业生存环境,影响我国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由于金融黑灰产让正规金融机构以及从业平台不仅背负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舆论压力,也丧失了本来应得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经营损失,使得金融机构以及从业平台无法安心实施普惠金融服务,更会因为应对维权而造成金融资源浪费和经营成本的提高以及对金融服务前景的担忧而削弱普惠金融服务信心,使社会中低层人群正当的金融需求得不不到满足,让越来越多的社会金融弱势群体享受不到普惠金融服务,加剧了金融服务的社会不公现象。同时,也因为社会中低层民众合理的金融消费需求得不到有效释放,限制了他们的消费能力,也削弱了金融对消费的拉动作用,使中国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动能减弱,影响经济双循环的有效实现。第五,会恶化整个社会经济金融生态,酿造出更多的社会金融违法案件,危及整个社会稳定。由于金融黑灰产的“贪婪性”,对被其套路的民众收取高昂的费用,由于这些民众本身就是社会弱势金融群体,原本就经济困难,而如果陷入金融黑灰产精心设计的“圈套”之后,将更会蒙受债务的折磨和煎熬,不少人因此而倾家荡产甚至是家破人亡,最终会影响社会稳定。第六,诱发全社会讨债耍无赖的“羊群效应”。金融黑灰产会让越来越多恶意逃废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助贷平台等债务的人趁机钻空子、从中牟利,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金融黑灰产不法活动之中,使金融黑灰产组织的队伍日益庞大,最终助长整个社会信用无序现象的野蛮生长,有可能使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坍塌。

  显然,对金融黑灰产业若不及时加以有效遏制,它就会像癌细胞一样,蔓延到整个金融市场,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秩序的稳定,贻害无穷。而且,围剿金融黑灰产业将产生诸多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利金融正本清源,可有效防范各种社会金融乱象;有利净化金融生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避免更多的民众受害和金融机构受损;尤其,它是一个国家金融制度完善和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更是一个国家金融法治完美的象征。此外,它是我国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民众金融获得感和促进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民众的重要体现。由此,解决金融黑灰产问题已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对其应“用猛药动杀手”,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并当机立断,及时切除这颗“金融毒瘤”,再也不能有丝毫的犹豫和懈怠。

  当前应从完善系统治理入手,构建完善的金融黑灰产业治理体系:一是构建完善的跨区域、跨领域协同治理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化数字化治理程度,提高对金融黑灰产业隐蔽性风险源头辨识、分级、控制及隐患排查的能力,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明确金融黑灰产认定标准,提高证据线索收集能力,降低案件启动标准要求,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主要是提高代理维权准入门槛,确保征信修复机制完善、高效和灵活,畅通群众投诉、举报、信访渠道机制。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金融消费者权责意识和风险意识,让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基础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避免自身财产损失和信息泄露,不给金融黑灰产以可侵之机。四是加快推进治理金融黑灰产业的法治建设,研究制定金融黑灰产界定、应对策略和处理标准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公安部门、网信部门等多部门联动对金融黑灰产形成全域围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部门联合打击金融黑灰产的专项行动,合力打造良好金融市场生态环境。尤其是金融部门应认真落实今年年初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工作指引》,不断提高对金融黑灰产业的界定能力。此外,注重科技赋能,建设数字溯源监管平台,构建智慧高效的跨部门协同治理系统,消除监管真空,将所有金融黑灰产置于有效的金融监管之下。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刘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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