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中银研究
7月29日,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特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助力国家更好应对老龄化问题。具体关注点如下:
第一,《通知》为解决我国三支柱养老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提供有力抓手。当前我国三支柱养老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第一支柱方面,根据《202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的数据,截止2021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突破10亿人,占15岁以上总人口数的比重接近90%;第二支柱方面,截止2021年末,全国有11.7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875万人,年末企业年金投资运营规模2.61万亿元。第三支柱方面,主要有养老储蓄、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养老理财等金融产品,但上述产品均处于发展阶段,规模较小,难以满足老龄群体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其他养老金融产品,养老储蓄更受老龄群体青睐。根据《中国养老金融调查报告(2021)》披露的数据,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选择银行存款作为财富积累的手段。此次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助于织牢兜底性养老服务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供给。
第二,《通知》明确在“五地四机构”进行试点,有序推进养老储蓄产品发展进程。在试点银行选择方面,四大行作为我国银行体系的“排头兵”,在客户资源、产品设计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优势。在试点城市选择方面,分别选取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五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充分体现养老金融产品的普惠属性,兼顾各地区老龄群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在试点规模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单家银行试点规模不能超过100亿元,有利于在试点阶段对养老储蓄产品进行灵活调整。在产品设计方面,《通知》规定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三种类型,产品利率略高于大型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相较于养老理财,养老储蓄更加强调低风险的特点,二者互相补充,更能满足老龄群体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第三,试点银行要积极开展养老储蓄业务,提高业务发展的质效水平。《通知》要求试点银行做好产品设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工作,保障特定养老储蓄业务稳健运行。试点银行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发挥重要作用:一是要明确职责分工和组织架构,分配合理且充分的资源进行产品的开发与运营,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制定完善业务流程,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试点银行在客户、渠道、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对老龄群体进行精准画像的基础上,突出储蓄产品的养老属性。还应根据产品运行情况,积极为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出台献言建策,从多角度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方案。三是要做好养老储蓄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注重长期收益与风险考量的产品体系,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财富积累、收入现金流等特征,形成差异化、系统化产品组合,进一步强化养老储蓄产品稳健性、长期性以及普惠性的特点。
(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杜阳)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银行总行一级部门。研究领域涵盖全球经济、国际金融、宏观经济与政策、金融市场、银行业发展等。)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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