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作家 莫开伟
工行十堰分行6亿多元的违规放贷案因何发生?而发生之后却又为何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尤其相关人员因违规放贷的业绩而一路升迁?这到底是因为什么,这些问题的确耐人寻味。
最近,工行湖北分行多个二级分行案件迭出,深陷泥潭。一些案件持续暴露之后,出现了大额不良贷款,让处置陷入僵局。其中工行湖北省十堰分行近年来连续向一些关联企业集团或“系”提供违规融资,其中向陈智军关联企业违规放贷,涉及15户关联企业,逾6亿元,已经全部形成不良贷款。
工行十堰分行6亿多元的违规放贷案因何发生?而发生之后却又为何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尤其相关人员因违规放贷的业绩而一路升迁?这到底是因为什么,这些问题的确耐人寻味。
一家经营信贷业务的银行有不良贷款并不可怕,因为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如果是客观经济形势趋冷,抑或企业遭遇到重大变故或天灾人祸,且贷款是严格按照制度要求经过认真审核,即便形成了不良贷款,则另当别论;而如果是违反相关信贷制度或规定,或者其中存在暗地利益输送而放弃信贷原则,则在这种情形下出现的不良贷款应严厉追究责任,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力。
而今天工行十堰分行的6亿多亿不良贷款,其形成原因客观上看是陈智军及其关联企业经营出现了问题,导致资金链断链,丧失了还款能力;主观上是十堰分行在相关业务操作中严重违规,比如违规办理虚假贸易融资业务、违规发放贸易融资承接其他贷款、未落实保证金及抵质押前提条件放款、提前释放质押存单、违规办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等。在这样一种贷款发放与审核情形下形成6亿多元不良贷款,则更应引起工行高层和监管部门的认真反思了。
经过笔者认真梳理,工行十堰分行6亿多元不良贷款主要由三方面原因诱发:
首先,严重管理失职或监督不到位造成。陈智军融资管理混乱长达六年之久,作为其主管部门的湖北省分行为何都不能发现蛛丝马迹,这明显存在监管的缺失。同时,内部审计部门没有尽到内部审核责任,也应承担监管失职之责。尤其,违规放贷问题暴露之后还打算在内部账务上进行源头“抹平”,这明显属于明目张胆掩盖不良贷款真实性的违规行为,更不利于有效处置不良贷款。
其次,信贷内控制度不落实或流于形式导致。工行十堰分行近几年向陈智军“系”企业办理的贷款都是以违规办理的虚假贸易背景的融资业务。主要表现在未对陈智军关联企业单户融资余额进行控制,致使陈智军“系”贷款余额从2014年的19600万元逐年递增到2016年的40536万元。而且工行十堰分行未与陈智军关联核心企业签订供应链合作协议、也未取得企业书面推荐,就审批发放贷款。同时对企业的应收账款也未进行现场核实,仅凭企业上报的数据作为依据,信贷管理过于轻率;还有未落实保证金及抵质押前提条件放款。
最为严重的是在没有任何贷款回笼的情况下继续发放贷款,致使陈智军关联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逐年增加贷款,最终使贷款余额累积到65450万元。此外,提前释放质押存单,如陈智军系6户、10笔合计13900万元贷款所办理的4130万元存单质押,在贷款到期前已经释放,存单释放后资金流向不明,最终导致供应链融资40536万元全部损失;违规办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业务,2014年3月,十堰分行向三丰商业提供的2亿元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将未投入正常运营的经营性物业资产在未来经营中拟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另有资料显示,从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十堰分行向陈智军关联企业办理供应链保理业务,贷款金额从1200万元逐年递到16800万元。除奥明工贸一户企业,其余企业均是空壳公司,没有经营活动,十堰分行监督管理缺失,违反了工行多项业务管理规定。所有这些现象足以表明十堰分行信贷管理混乱现象已到令人触目惊心之程度了。
其三,企业贷款风险暴露后意欲掩盖的理念诱发。工行十堰分行对风险也不是没有发觉,但发现问题之后迫于各种原因或压力,没有对风险予以披露和制止,不仅没有采取及时止损的措施,反而欲盖弥彰,将风险深深隐藏。如2016年5月,十堰分行发现陈智军“系”融资风险暴露后,曾要求对陈智军、庄春梅夫妇名下个人房产及商用房产增设抵押,但抵押并未落实。此外,在陈智军“系”融资风险暴露后,十堰分行继续向部分企业发放小企业贷款,用于偿还之前的贷款,称之为“为了缓释风险”,而这些小企业贷款,最终也未能按期偿还,以至信贷风险像滚雪球越滚越大。
工行十堰分行违规放贷案已然发生,损失已然形成,但除了留给我们心灵的哀痛之外,更应该引起相关管理或监管部门的认真思考,努力从中汲取应有的教训:
其一,整治金融市场乱象不能仅着眼于内部表象,也应注意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的管控,如果内部风险没有控制好,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难言顺利和取得最终的胜利。因为银行经营外部的种种乱象虽然有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但如果银行内部坚定严格信贷经营管理理念,严于律已,则不会形成社会投机分子可钻的任何漏洞,所以遏制金融市场乱象绝不能忽视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风险的监督。如果十堰工行能严格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就不可能存在陈智军及其关联企业骗贷及虚假贸易融资的金融乱象了。
其二,银行业文化建设不可缺失,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经营理念及风险防范意识将产生重要影响。如果银行业过于追求经营业绩而忽视风险,或者只顾本位主义的荣誉而故意掩盖风险,就是严重的诚信缺失,这样也会导致银行经营不守信意识,向上级行或监管部门传递出虚假信号,从而影响相关部门对金融风险的正确判断。
其三,加大不良贷款转让真实性审核,不能让不良贷款转让成为掩盖违规放贷的“避风港”。银行在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时,上级行和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应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进行甄别,对由于违规放贷形成的不良贷款应单独造册登记备案,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之责,不能因为批量转让而一了百了,这更会助长银行信贷管理乱象。比如2017年8月,湖北分行启动陈智军“系”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工作,陈智军“系”不良贷款及十堰分行2户其他企业不良贷款被打包成资产包SY005。2017年9月30日,该资产包以1.95亿元价格完成批量转让,共计损失4.62亿元,其中陈智军“系”损失4.19亿元。如此的打包处理而不追究个人责任,何以告慰工行员工、何以震慑银行信贷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其四,对信贷违法行为应严惩不贷,以提高违规放贷成本,提高信贷监管的威慑力。目前很多银行机构在对违规放贷的处罚中往往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强调客观因素变化、放贷是为了银行等等,在处罚上网开一面,以至相关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使银行机构违规放贷者前仆后继。具体到工行十堰分行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明显,对违规放贷负有主要责任的人不仅没有受到处处,反而职务一路升迁,更令人难以理解。而且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也是不痛不痒,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其五,银行机构在选人用人上应进一步加强德才兼备等综合因素的考核力度,让上级机构和多个部门全面评价一个人,克服用人失察和内部审核流于形式的倾向。内部审核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银行高管在信贷管理、财务管理、思想品德方面做客观评价,不能单凭单位的所谓业绩就做出某人工作能力强、值得提拔等结论。据资料显示,邱某某曾是工行十堰分行的行长,于2014年左右被调至工行湖北省黄冈分行,目前是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兼武汉分行行长。而违规放贷都是在他手上发生的,他不仅没有受到处分,反而职务越升越高;也难保十堰工行的违规放贷不敢披露没有他在背后的干预;如果早对他进行查处,可能十堰分行的违规放贷问题会早日曝光,损失可能也不会有现在这么大,这些真是令人遗憾。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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