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能及时弥补监管短板,然而其最大的作用在于:规范约束委托贷款各参与方的行为,构建委托贷款运作过程中科学的责权利匹配机制,将委托贷款推上健康运行轨道。
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三条,对委托贷款中的受托人、委托人、借款人及其责权利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亦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方式、贷款担保形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年伊始,银监会颁布《办法》,标志银监会新一轮监管风暴又将开启,并将监管利剑直指商业银行非标业务暗道,因为过去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渠道进行各类非标业务运作,成了资金空转套利的重灾区。因此,银监会将监管重拳直击委托贷款领域,是值得称道的务实之举。
尤其,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具有相当大的规模,据央行2017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委托贷款存量规模为13.88万亿元,在171.23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比8.11%。除百万亿人民币贷款外,委托贷款规模仅次于18.21万亿元的企业债券,是社会融资途径中的第三大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委托贷款虽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一是目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委托贷款监管制度尚处空白,使监管流于形式。二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尚不完善,委托贷款处于粗放经营格局,有些甚至是野蛮无序状态;三是委托贷款投向较乱,不适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现象突出,资金脱实向虚严重,没有完全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显然,银监会此时发布《办法》既起到了及时弥补监管短板的作用,也是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行为、防范委托贷款经营风险的现实需要。
然而,在笔者看来,《办法》颁布最大的作用在于规范约束委托贷款各参与方的行为,构建委托贷款运作过程中科学的责权利匹配机制,将委托贷款推上健康运行轨道。这种作用着重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中的相关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最大范围、更高层次上确立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权利与责任,消除委托贷款有可能潜藏的各种“风险隐患”。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这一规定,能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中“越俎代庖”行为,克服了责任与权力边界不清的倾向,使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做好自律;同时,这一规定对委托人的权利与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存在的将资金委托银行发放就认为万事大吉的倾向,尤其能消除委托人不尽责、只顾利益,存在贷款风险就将责任推给银行的不良行为,使委托人在委托贷款中保持谨慎态度、认真把好委托贷款风险关,实现收益与风险匹配。
其次,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提出了合法与合规性要求,从根本上消除了过去不分资源来源、导致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乱、委托贷款乱的“双乱格局”,能有效铲除委托贷款乱象产生的根源。如《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性、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办法》对资金来源合法性、合规性的监管要求,对委托方与受托方构建了一种相互监督、互利共赢和责任和利益对待关系:一方面,对商业银行本身在资金来源上管理不严、导致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混乱、或故意将银行信贷资金及其他资金变相发放委托贷款逃避金融监管的行为,无疑构筑了一道坚固的防范屏障,让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进行监管套利和资金脱实向虚、加剧金融资产泡沫泛滥的现象永远成为过去式。另一方面,可有效堵塞委托人不合法、不合规资金流向委托贷款领域,可确保委托贷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再次,对委托贷款资金运用规定了严格的范围,既可有效堵塞商业银行假借委托贷款名义进行其他各种信贷违规经营的通道,也可在很大程度上挤掉金融领域泡沫风险和防范委托贷款的经营风险。如《办法》在资金用途上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确保了委托贷款不偏离正轨,对规范金融资管业务起到了一定作用,也可消除委托贷款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让委托贷款始终运行在规范轨道上;尤其明确三方权利与义务能将委托贷款责权利匹配关系落到实处,能有效消除委托贷款出现风险后责权利不清导致相互扯皮现象发生,从根本上将委托贷款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中,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贷款人垫付资金等行为,及要求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等规定,可从根本夯实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基石,助推委托贷款风险内控监管与风险外溢性防范有机结合,使委托贷款始终运行在安全、可控的轨道上。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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