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熊锦秋
当前大股东股票质押爆仓风险或是市场最大风险,强制平仓导致股价承受巨大压力实质连续跌停,极大打击市场和投资者信心,化解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应有章法,不能打乱战。
当前大股东股票质押爆仓风险或是市场最大风险,强制平仓导致股价承受巨大压力实质连续跌停,极大打击市场和投资者信心;近来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数以百亿计的专项资金来支持上市公司化解股权质押的风险。笔者认为,化解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应有章法,不能打乱战。
有数据显示,目前98%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质押情况,其中有2000多家发布了公告,数百家控股股东股票质押比例超过90%。对于质押比例较高甚至100%持股质押的大股东,一旦股价下跌需要追加担保物,由于无股可追加担保,就可能面临强制平仓风险。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地方国资开始行动起来,准备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另外监管部门也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其中流动性风险,救助主要包括股权、债权两种方式,比如国资承接大股东的部分持股等,总体来说这是一个好事情,大股东股票质押爆仓风险得以化解,可以免于在市场大规模平仓造成股价压力,对提振市场信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
不过,无论是地方国资还是保险资金,最终都是纳税人或老百姓的钱,用纳税人或老百姓的钱来化解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市场也担心这其中是否会产生利益输送,此前有些案例接盘国资已陷入深度套牢。为此笔者建议,需对国资接盘股票价格有所规定,接盘价格可参照市场价格,但若溢价收购,需经国资部门、专家、地方人大代表等多方论证。
若国资救助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的模式形成惯例,今后也有可能会助长大股东以股票质押加杠杆的投机冒险心理。或许,人们也应反思大股东股票质押爆仓风险之所以能够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假若大股东股票质押后所得资金没有被糟蹋,完全可用这些钱来偿还股票质押借款、从而直接解除质押,即使质押融资用在实业上,其所铺的摊子也应可变现偿债。
由此,哪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值得救也应有所规范,在笔者看来,如果控股股东利用融资用于股票等投机业务、或将资金转移境外,或者上市公司本就是垃圾公司,这些情况或许就不值得救,因为这不仅从道义上讲不通,而且还会对市场机制、对经济秩序都可能造成伤害,甚至可能带来更大潜在风险。
当然,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之所以发生,也是因为其质押比例过高甚至100%持股都用于质押。今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有所修订,但仍不够完善,比如规定“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等于50%指标谁先占就是谁的,既有违公平原则,也没有对单个股东持股质押比例进行限制,仍可能导致大股东倾囊而出将100%持股予以质押进而爆炒现象。
而且,上述《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场内股票质押融资,资金融出方主要是证券公司等主体;但在现实中,还存在场外股票质押融资,资金融出方主要为银行、信托、保险公司等,交易不经过交易所。无论场内、场外股票质押融资,都需要到中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笔者建议,应由中登公司统计场内场外股票质押比例合计数据,同时规定,所有股东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的50%(为控制风险、该比例甚至可低至30%),由证监部门、银保监部门等联合监督落实;事实上,若控制住股东个体质押比例,自然也可控制个股整体质押比例。
对于接受帮扶救助的上市公司民营大股东,不应无偿得到救助,而应付出一定“代价”。比如,根据欧盟竞争原则的规定,一家因为获得了国家援助因此享受了“当下的”竞争优势公司,在未来必须向它的竞争者“偿还代价”,未来经营活动必须遭受某些限制,包括要么被迫从其主要的一门生意中退出,要么关掉一些分店,要么停止生产某些产品,等。笔者建议,对A股接受救助的上市公司民营大股东、或者被救助的上市公司,视其接受救助情节,可以适当对其经营活动予以限制,以防对其他竞争对手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可对其接受救助提出一些前提条件,包括强制性降低杠杆、处理存量资产,确保未来地方国资能够连本带利予以收回,毕竟地方国资伸出援手主要是解决流动性问题,绝非撒钱。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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