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价补偿思路下,对流通股的补偿,理论上可以采取送股、低价配售、权证和送现金的方式,这几种方式在价值上是等价的,但在各方接受程度和对市场的冲击上是不一样的,最好的方式是送股,即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送股(不是上市公司对流通股的送股)。竞价送股方案与股权调整并不是矛盾的,竞价送股的方案设计中包含了股权调整的功能。
假设某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为3亿股,其中流通股股本为1亿股,非流通股为2亿股。假 设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为10元/股,当竞价得出的全流通股票价格为5元/股时,则非流通股股东将拿出1亿股送给流通股股东实施补偿。在送股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体现在剩余的1亿股股份(其中部分股票在公开竞价时已经发售,体现为现金收入),而原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体现为2亿股股份,也就是说,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划分看,竞价送股前,股权比例为2:1,而在竞价送股后,股权比例为1:2。在总股本不变的基础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对比相当于非流通股权缩小为1/4,或流通股股权扩大4倍。如果竞价得出的全流通价格为4元/股,则非流通股股东将拿出1.5亿股补偿给流通股股东,在实施补偿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体现为5000万股股份,而原流通股股东利益将表现为2.5亿股股份,相当于竞价送股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权比例为5:1,也就是说在总股本不变的基础上,相当于非流通股股权缩小为1/10,或流通股股权扩大10倍。
目前股票市场股权结构的基本格局为1/3是流通股,2/3是非流通股,按照我们上述推理,如果市场竞价得出的全流通股票价格等于流通股价格的40%,那么实施送股补偿后的实际效果相当于流通股股权扩大10倍;如果市场竞价得出的全流通股票价格等于流通股价格的50%,那么实施送股补偿后的实际效果相当于流通股股权扩大4倍;如果市场竞价得出的全流通股票价格等于流通股价格的60%,那么实施补偿后的实际效果相当于流通股股权扩大2.5倍。
因此,在竞价送股方案实施后,实际上是起到了股权调整的作用,股权调整的具体比例与每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竞价得出的全流通价格有关。对于单个上市公司,只要我们给出竞价区间,在既定的股权结构下,我们就可以确定股权调整的比例范围。对于目前整个市场来说,也是一样。按照目前市场1/3流通股,2/3非流通股的股权结构的基本格局,如果设定竞价区间为流通股价格的40%-60%,等于设定了国有股减持后,整个市场流通股拆细的比例为2.5倍-10倍。流通股股东在没有任何现金支出的情况下,获得了补偿,同时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在流通股股东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降低,这与采取非流通股缩股或流通股拆细等直接股权调整方案的效果是等价的。并且,这种隐含的股权调整可以避免直接的股权调整的一系列法律(如总股本变化)、会计处理、合理性争论和决策责任等问题。同时从证监会发布的"阶段性成果"看,其原则也是国有股股东有可能接受的。我们不能不考虑到,市场竞价决定的股权调整和人为决定的股权调整的合理性以及相应的责任(甚至历史责任!)是完全不一样的。
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我们是选择大家都容易接受的说法和做法呢?还是选择其他人最难接受的说法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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