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情况看,国有股减持既要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又要避免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这本身就是一个二难选择,在操作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根据1月26日公布的减持方案看,其实质仍然是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表面上通过市场竞价产生流通价看似公平实质上对流通股股东却是陷阱,保证了国家的最低收益却不留给流通股股东获利的机会,在一个没有获利机会的市场中肯定是没有人陪国家玩的,该方案必然重蹈覆侧。
根据资本市场最基本的理论,即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认为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根据目前国家形势(国有资产要保值、增值),首先应确定国有股减持的最低价,同时要确定国有股减持的最高价,以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才有人陪着国有股减持慢慢地走。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国有股的收益只能是其先期投入所产生的收益。由于目前国内发行采用的是增量发行,因而国有股的每股投入是IPO以前的每股净资产,这应作为国有股减持的最低价;由于IPO时流通股股东以数倍于国有股的价格购买,为了平衡二元市场中的矛盾,国家特制定游戏规则规定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根据该规定国有股就不能通过证券市场流通获得流通市场的动态收益,国有股的转让也只能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其成交价格也就远远低于流通市场价,因而国有股减持也就不应该按市场价格减持,它只能根据自身的投入获得静态的收益。国有股所应获得的静态收益包括股份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和国家利用国家权利通过溢价发行所获得的净资产增长,上述两项合计为股份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所以每股净资产应作为国有股减持的最高价。而流通股股东通过溢价高投入买入股份公司的股份,根据当时的规则,流通股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国有股不能流通,因而流通股理应既享有流通市场的动态收益,又享有股份公司的静态收益。由于原有的国有股减持方案违背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损害了他们在流通市场的动态收益,那么该方案遭到否定是必然的。
国有股的减持涉及国计民生,关系到安定团结,可谓剑在弦上不得不发,但也不能因为必须发就一阵乱法,乱法的后果必然是误伤他人,必然是围观者作鸟兽散,因而国有股减持首先要有准确的目标(这不用解释,圈钱是最大的目标),但手段要高明,不能被观众一眼识破;更重要的是让观众有兴趣,要有核心吸引力。根据前面分析国有股的流通增加了国有股的动态收益,损害了流通股的动态收益,根据权利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国有股应该用它的静态收益权来弥补流通股的动态收益损失。在一个收益(静态和动态)相对平衡的市场中,国有股和流通股有各自的收益范围,各自井水不犯河水,这是减持前的游戏规则所规定的;减持后如果仅增加国有股的动态收益权,其实质是对流通股动态收益权的掠夺。因而我认为国有流通使国有股取得了流通权,获得了动态收益,它就必须用其静态收益来弥补流通股东的损失,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的平衡,才有人慢慢的陪着它走。
根据即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门确定了国有股减持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根据权利和收益平衡原则我们确定了国有股对流通股的补偿原则。依据这两大原则再确定操作顺序如下:
1、还原国有股的正实投入(复权);
2、审计国有股的当前每股净资产;
3、确定对流通股的补偿比例;补偿依据为公司的资产质量、公司的盈利能力等,对于资产质量好,盈利能力强,分红派息多的公司补偿比例少,对于资产质量差、盈利能力差的公司补偿的比例多。
4、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每股净资产与国有原始投入的差额×补偿比例。
5、根据补偿的金额计算该部分在国有股的权益中所占比重;
6、根据所占比重计算国有股应补偿给流通股的股份,从而计算每一流通股应得的补偿股数;
7、在某一具体时间向流通股送股并出权;
8、国有股按约定冻结一固定期限后开始流通;当然此时国有股减持获得了观众但是没有他们的目的是决不可能实行的,为此还得给他们圈钱的机会以实现他们的目的。
1、根据前面的操作计算出所剩国有股,并根据财政部等领导的安排制定出国有股的减持数量;
2、根据市场价减持原则,按除权价的85%为底线确定减持底价,通过交易系统竞价配售;
3、确定老流通股股东的优先配售比例;
4、确定减持的时间为除权的前一天;
5、减持的部分与补偿的部分同一时间流通;
6、未减持的部分按预定锁定一定时间后流通。该方案的好处在于老流通股股东没有现今流出,同时坚持了先补偿后减持的原则,尤其符合吴老先生之意图,但是国有股圈钱的目的可能不能最大化实现,这是本方案的遗憾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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