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股东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尊重——流通股股权优先原则是国有股减持的第一原则公元2002年1月28日是个值得载入史册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中国政监会发布了“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当天中国A市场单边下挫,跌幅达6.33%。市场的反应没有像方案所期待:兼顾各方利益,争取多赢。
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现有流通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 方案中提到全流通股股价的产生以及流通股股东的补偿。暂且不论这个流通股股价产生的合理性,可补偿是什么意思?谁补偿谁?这里所有的不解都是出在流通股股权的实现问题。流通股股东在民法上具有与国有股股东平等的地位。减持过程中涉及到如何减持、减持对象、减持价格的形成等等很多问题。流通股股东有权利参与讨论。尤其是减持对象、价格的形成等这些焦点问题。流通股股东是通过市场高价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股东的。在同等价格下,他具有优先认购国有股减持股份的权利。他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如果国有股股东认为有更高的买主,也可以。但是,对不起,这个买主是与现有流通股股东是有区别的。这样流通性有成了问题。
因此,要实现国有股流通的唯一途径就是分批配售给现有流通股股东那么,流通股股权在减持问题上如何实现呢?我认为还是在国有股减持对象和减持价格两个方面。减持对象如果是全体社会投资者,那么很少有人愿意成为现在的流通股股东。股价必然下行。他可以等到国有股减持那天再买入减持股也不迟。所以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股减持的对象应局限在现有的流通股股东。这样,流通股股权才有所体现,流通股股东才有可能恢复上涨,也才有可能以较高的价格减持。第二方面就是减持价格的形成。也应该局限于现有的流通股股东和国有股股东。以这样形成的价格配售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才会接受。同样,这样的配售也不至于现有流通股股东的损失。所以现有流通股股东需要的不是补偿,而是尊重,对流通股股权的尊重。当然,考虑到现有的市场承受能力,一次性减持也是不可能的。这样必然会形成低价减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只有分批减持,价格市场形成,现有流通股股权受到尊重的前提下,而且是流通股股权优先为第一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国家、上市公司、现有流通股股东、社会投资者等社会各方的共赢局面。
笔者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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