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刘倩)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0年年报披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强调,年度报告审议,董事会应对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并公告。
《通知》要求,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做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资金使用安排;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利润分配,应包括公司分配利润的次数、公司下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主要采取的形式是派发现金还是送红股、以及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
《通知》还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中提出的上市公司披露“三分开”情况做出了补充要求。《通知》明确,金融类上市公司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金融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特别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通知》同时对年报披露也做出一定的调整和简化,提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年度报告摘要“财务会计报告”中,其会计报表附注可不披露。但本期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或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的除外。
附: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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