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昨日主持“国有股减持方案专家评议会”时指出,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应当会有积极稳妥的办法,通过资本市场的规范统一发展实现“多赢”也是可能的。
据悉,本次专家评议会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相关部委有关人员、有关证券研究机构及专家出席了评议会。
陈清泰说,国有股减持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在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争取多方共赢的前提下进行,要充分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从征集到的方案来看,这也是社会的共识。减持作为市场运作的行为,应当多样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
他指出,这次所征集的各个国有股减持方案,部分只是框架性或思路性的,还不是最终的操作性方案。每一种方案都可以供有关决策部门或市场参与者进行选择,具体的操作方案还需要从具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由减持单位和参与的中介机构特别是财务顾问加以再创造或再设计。并且,社会各界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有效的方案,只要符合股东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遵循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和有关的监管法规和规则,都是可以为市场所接受的。
对于国有股减持与非流通股进行流通,陈清泰强调指出,两者并非一码事。他说,解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流通性问题,使新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再继续沿袭部分流通与不流通并存的惯性,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也是证券市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从发达国家通行的惯例看,任何股份具有了流通性,并非一定要减持或出售,股份的转让或出售既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规和规则,也要经过股东单位及其决策管理部门的慎重决策。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关键在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在于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增长状况,在于市场的监管效率。
他认为,中国证监会是以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身份搭建一个平台,使包括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在平台上运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证监会致力于为国有股及其他股份的减持或流通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在各种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持股东的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监管者,证监会要始终把保护中小投资者作为重中之重。
据介绍,自2001年11月向社会各界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以来,截止到2001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先后收集到各类建议4100多件。对于这些建议,经初步汇总和整理后,归纳为七大类方案,即配售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类方案、权证类方案、基金类方案及其他类方案。
同时,为进一步搞好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的工作,在证监会规划委指导下,八个证券研究机构对公开征集的七大类方案进行了初步的评议。主要是对各类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初步测算,同时对各类方案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和配套措施。
陈清泰指出,八大机构对国有股减持方案的介绍及对该方案的初步评议意见,是对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建议方案进行适当归纳和完善,因而不代表这些机构的观点,也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观点。各研究机构将这些方案提请专家评议,目的在于进一步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
据陈清泰介绍,从公开征集的各类意见和建议来看,针对国有股减持,目前各界已初步达成四点共识:一是,普遍希望国有股减持应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各方的利益,争取多方共赢;二是绝大多数方案对减持的目的予以肯定,认为减持要体现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小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给市场一个稳定的发展空间。这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普遍希望实现新上市公司股份的全流通,削除扭曲,从而不再扩大现有非流通股的存量,不再增加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四是认为要正视当前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而形成的流通股价格。在考虑国有股减持方案时,应照顾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损失给予合理的度量和适当的补偿。在确定国有股的减持价格时,要注重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与各方特别是中介机构的力量,使国有股以较好价格进行减持,并体现出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评议会上,与会专家就七大类国有股减持方案的优缺点及可操作性等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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