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减持价格
减持过程的可操作性
对股市冲击小
能全面快速彻底解决问题
特区证券邓强中博士
国有股减持方案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才具有可行性:如何确定减持价格;减持过程的可操作性;对股市冲击小;应能全面、快速、彻底地解决问题。
目前我们的股市还不太具有价值发现功能,而过去主要的新股定价方式:询价或竞价,是基于供求失衡和发起人股不流通所导致的过高的股价,所产生的发行价只是一种投机价格。发行价太高,不利于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股市泡沫减少后甚至会像“中国石化”跌破发行价。
如果我们向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发售有投资价值的新股或以较具投资价值的价格用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将提升整个市场的投资价值,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二级市场,这样发行新股或减持国有股就不会对股市产生大的冲击。如果新股主要配售给二级市场的参与者,新股上市后的差价将回馈给老投资者,这是对过高股价价值回归的一种补偿。
那么,如何确定新股价格或国有股配售价格,使之较具中长期投资价值呢?建议拿出部分新股或拟减持国有股由投资者网上竞价认购,确定发行价格。但他们竞购的股票在上市流通时间上要有限制,如可规定上市满两年后每年可有20%转为流通股,6年后可全部转为流通股,竞购成功的投资者姑且叫做战略投资者。由于战略投资者竞购的股票锁定时间较长,他们自然会理性地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考虑国有股减持对市场的影响,确定合理的出价,这样竞购所产生的定价会比较合理。部分公司由于缺乏长期稳定的盈利或其他原因,其定价可能低于净资产,这与香港部分H股相对净资产折价交易的情况道理类似。
国有股减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解决。(主要思路见下图)
首先,发行新股时减持公股。将主管部门核定的公股减持数,加上拟发新股之和的30%,在网上由战略投资者竞买,各种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可以成为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限其身份,而在于其竞买到的股份有上市限制,如可规定在持股满2年后每年有20%的股份转为流通股。竞买确定的价格作为新股发行价和减持价格,以此价格的九折向内部职工发行总数的10%作为职工股,但须同战略投资者一样有上市时间的限制。总数的50%用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股票市值配售,投资者股票市值折算成认购股数,每千股配一个号,摇号抽签,中签者派权证限期认购,具体操作由证交所中央电脑在公证下编程处理。余下10%网上公开发售,资金申购,摇号抽签。在操作中只需对证监发行字[2000]5号文“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作适当修改。发行的余股由承销商原价认购后作为战略投资者。
其次,增发(或配股)时减持公股。将欲减持公股加上拟增发新股(或配股)总数的30%由战略投资者竞买,确定发行价和减持价格,10%发行给内部职工,60%配售给该公司流通股股东,战略投资者和内部职工认购的那部分股份有上市限制。
第三,单独减持。对于那些已上市但无增发无配股的公司也应有国有股减持的权利,这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国有资产布局的战略调整有现实的意义。将欲减持公股的30%由战略投资者竞买,确定减持价格,10%发行给内部职工,战略投资者和内部职工认购的那部分股份同前面一样有上市限制,60%配售给该公司流通股股东。
发起人股流通问题也可如下分步解决。
首先,新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流通问题。国有股减持须堵住问题的源头,在发新股时减持一部分国有股,余下部分作为发起人股也应有一个逐步流通的安排。由主管部门确定一个时间界限,在此时间后上市的公司,其发起人股在公司上市满3年后每年有20%转为流通股。
其次,已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流通问题。公股减持加上新股发行上市实行核准制将导致中国证券市场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股市泡沫会逐步减少,今后外资也将逐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这为发起人股上市创造了条件。对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在公股减持全部完成后的适当时候,由主管机关宣布,凡上市满十年的公司,如无违规行为,经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后,每年可有20%的发起人股转为流通股。
说明:具体比例可由主管部门据情调整。战略投资者竞购的股票锁定时间可以更长,如可规定在持股满3年后每年有20%的股份转为流通股,7年后可全部转为流通股。
本办法有以下特点:
1.解决了新股定价的不规范和随意性问题。
2.减持定价市场化,不会损害各方的利益,对股市冲击小。
3.整体考虑,分步实施,操作简明,符合“三公”原则。
4.堵住了产生问题的源头,使早日解决问题成为可能。
5.便于快速、全面实施国有股减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6.向内部职工配售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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