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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案先退后立一波三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 09:38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申爱山

  近期,雀巢奶粉因“碘超标”问题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河南消费者孙国胜八诉雀巢公司侵权一案,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八次起诉,四次在河南,四次在北京。在河南的四次起诉中,三次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一次在平顶山法院受理后被驳回起诉。在北京的四次起诉,也是三次没有立案,7月8日才被海淀区法院受理。海淀法院曾在6月16日以
“缺乏基本证据证明侵权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为何此次又立案受理呢?记者为此作了调查。

  谈起这次北京立案之行,孙先生感叹道:“真正是一波三折。6月15日我和儿子孙克克在海淀法院递交诉状,法官说一个案子不能是两个原告,要求我和儿子分开起诉。第二天再起诉时,又说缺乏基本证据,不予立案。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没有我说话的平台,我实在不能接受。在对起诉书作了部分改动之后,7月8日上午,我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官要求我检索雀巢公司瑞士总部的地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名称,我不懂外文,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取得这些东西,所以下午我又到海淀法院。开始是2号立案室接待的,法官说这是质检部门管的事,要我到质检部门去投诉。我再次排号到了7号立案室,法官受理了此案,并让我交纳了50元立案费用。这次是以我儿子的名义起诉的,我是儿子的代理人,和朱律师全权代理此案。”

  这次诉讼和以前的诉讼有什么区别呢?孙先生说:“大同小异,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我还是起诉雀巢公司制假卖假。要说区别也就是法院要求我提供有关国家标准的文件,以前我是在网上下载的,法院说不行,这次我找人复印了一份,法院就同意立案了。这次的诉讼请求由20项缩成6项,主要和雀巢打“国家标准”,以此证明涉案婴幼儿产品和非婴幼儿产品存在标识错误、钙磷比例严重超标、替换和缺少配方以及三个年龄段的奶粉用一个配方等问题,同时要求雀巢双倍赔偿货款和承担民事责任。比如麦芽糖糊精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的通知规定:人造婴幼儿奶粉中只能加入宜消化吸收的双糖或单糖,而麦芽糖糊精是不宜被婴幼儿消化吸收的多糖。标准中没有允许在奶粉中添加麦芽糖糊精,没有允许就是不允许。而雀巢公司无视国家标准,公开违法利用廉价的多糖类物质麦芽糖糊精配制人造婴幼儿奶粉,导致乳蛋白、乳脂、乳糖含量低于国家标准。此做法危害了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孙先生在这次诉讼请求中,只有第六项是要求雀巢公司双倍赔偿246元购奶粉款,相比他八次起诉所花费用是少之又少,他起诉的目的是什么?孙先生说:“我不图名,不图利,为的是争一口气。我曾经是洛阳市食品工业科研所原研究室主任,对假奶粉早就开始关注。那时调查是宽泛的,不局限在雀巢奶粉上,并且因此还受到过不公正待遇,但我对奶粉的研究从来没有停止过。从2000年开始我注意到雀巢奶粉造假,并且通过搜集证据于去年在河南起诉。雀巢公司是一个大公司,有自己的公关部,我无法和它抗衡,所以每次起诉连立案都很难。但我坚定了把官司打到底的决心,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雀巢奶粉存在质量问题。除了大家熟知的碘超标,还包括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麦芽糖糊精、用植物油代替奶油、虚假宣传等等,而且涉及雀巢多个产品。总之,雀巢不承认错误绝不罢休。我要让大家了解到不是我在无理纠缠,而是在和违法行为作斗争。这次海淀法院虽已经立案,我并没有多么高兴,只是觉得有了一线希望。”

  本案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16日,我和孙克克到海淀区法院立案,我们的流水号是24号,结果排到2号立案室。工作人员一见是告雀巢,马上停止受理。后来通知我到6号立案室,6号室的法官针对20项诉讼请求逐条予以反驳。我干了十几年律师,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后来法官告诉我法院可能不受理,让我等通知。下午给我电话,说让我取回起诉材料,我说即使不予受理也应该给我书面裁定。法官说要裁定必须交费,可按照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是不收诉讼费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完全符合起诉条件,起诉条件并不等于胜诉条件,我们也向法院提供了支持我们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有购货发票、奶粉实物、国家标准等,雀巢的问题从其产品标示和国家标准的对比就可以看出其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国家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法院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应予以特别支持。至于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因为根据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鉴定一般要有双方共同协商鉴定单位,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再说我们主要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道歉和双倍赔偿,这是很正常的诉讼请求。至于法院不受理,真正原因我们不太清楚,但是同样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去年河南平顶山法院就受理了而且还进行了审理。这次海淀法院又予以立案,是因为老孙在河南省质监局取得了国家标准委、质监总局去年作出的奶粉标准通知的原件,替换了上次的网络下载证据,所以海淀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雀巢公司公关部何彤说,孙国胜在河南已经起诉过几次,只有在平顶山法院立过案。在那次审理中,雀巢对孙先生提起侵犯名誉权的反诉,结果是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这次在北京起诉,海淀法院不予立案,我们尊重法院的决定。法院决定立案,我们会积极应对,我们确信我们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的。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我国的奶粉强制性标准,完全是根据我国婴幼儿的身体素质制定的。如果婴儿食用雀巢的产品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有证据证明,雀巢应当赔偿。购买或者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对雀巢公司可以行使诉权,标注为合格的产品不合格,实际上已经违约。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可以据此起诉雀巢公司,要求退货或者赔偿。如果经营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消费者有欺诈的话,可以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表示,雀巢是否涉嫌欺诈的问题,需要有3个方面的认定,一是主观故意,二是行为实施,三是实施后有了实际的后果。就这几点看,消费者对后果的举证非常困难。如同苏丹红问题一样,苏丹红的危害虽然已经经过科学认定,但是至今没有一个人起诉,就是因为举证的难度太大。因此,认定雀巢有欺诈行为,有一定的困难。

  对于本案的进程,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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