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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电脑竟是样机 商家隐瞒真相被判退一赔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20:4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3月15日电(杨金志、丁慧) 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公司在销售电脑时隐瞒真相,把一台用过的样机当作新货卖给消费者。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宏图三胞电脑公司“退一赔一”。

  陈小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04年7月,陈父在宏图三胞电脑公司为女儿选购了一台联宝CL50-40G笔记本电脑,价格为8800元。

  得到新电脑的陈小姐满心欢喜,不料,没过多久,陈小姐便发现,这台“新”电脑里竟然有宏图三胞电脑公司工作人员的照片。很明显,这是台被使用过的旧机器。陈小姐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在工商部门组织的调解中,宏图三胞公司承认这台电脑曾被作为样机使用,但公司反复强调陈父在购买机器时对这一情况已知晓。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不成,陈小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宏图三胞电脑公司退还其购买联宝笔记本电脑的价款88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人民币8800元。

  法庭上,宏图三胞公司仍然坚持陈父对购买的电脑系样机已事先知情。公司拿出了与2004年7月最相邻期间的销售记录,希望借此说明8800元是明显低于当时同品牌同型号电脑的销售价格的。公司与陈小姐之间针对样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即陈小姐接受该样机,宏图三胞公司则接受低于新机的销售价格,因此公司在销售中没有欺诈故意。

  对宏图三胞公司的这番辩解,陈小姐表示,自己购买的电脑是从仓库中取出的,当时清清楚楚贴着封条。同时,宏图三胞公司开具的发票上,也没有标明电脑系样机及价格经过打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捏造、歪曲、掩盖事实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加倍赔偿损失。从宏图三胞公司出具的购货发票看,并不能证明陈小姐购买电脑时已明知是样机,由于宏图三胞公司不能就这一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不能排除其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陈小姐主张“退一赔一”的理由成立。遂判决宏图三胞退还陈小姐电脑货款8800元,并赔偿陈小姐8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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