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的证券咨询机构与股民签服务协议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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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 12:0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2月4日电(李鸿光、杨金志) 虽然股市大盘不振,一家没有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却声称,可以帮助股民散户获得17%的收益,并与股民签订了服务协议。在没有获得收益的情况下,股民蒋女士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订立的“信息服务协议”无效,投资咨询公司要返还蒋女士服务费3万元及利息。 今年8月12日,炒股屡炒屡套的散户股民蒋女士听别人说:“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投资
被说得心动的蒋女士,与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订立了“信息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从8月12日起至12月12日止,蒋女士支付3万元服务费,投资咨询公司保证蒋女士获得17%的收益。但到11月中旬,蒋女士发现投资咨询公司根本无法实现让其获得17%收益的承诺,故将这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订立的“信息服务协议”无效,提出退还服务费及利息。 投资咨询公司则辩称,公司为蒋女士证券投资提供了服务,并因此使得蒋女士取得了盈利。自己公司虽没有投资咨询许可证,但与外省某投资财务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合作关系,并从外省投资财务公司处取得授权开展经营。不过,那家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外省投资财务公司则称,与被告上法庭的投资咨询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那份所谓的授权书上的公章有假。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持有的“信息服务协议”看,投资咨询公司以电话形式,为蒋女士提供了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这家投资咨询公司没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资质,所开展的有偿证券咨询服务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点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目前,社会上开展证券投资咨询的公司纷纷打着为散户股民服务的旗号,家数众多且鱼龙混杂,提出的回报率有些甚至高达20%、30%。在股票市场低迷的走势下,这种高额回报往往只是“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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