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和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
新华社记者 李学兵 杨金志 发自上海
很多人因合同期限没到而辞职都冤枉地交了违约金。其实,只要没有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提前辞职而解除合同不一定要支付违约金。
王小姐是一名非上海生源的大学生,2003年7月大学毕业后,她与上海一家数码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是三年。合同同时约定,若工作期限不满,王小姐要解除合同的话,每提前一年,王小姐须支付数码公司相当于她本人年收入5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小姐就转入公司工作,户口也迁入上海。2004年4月30日,王小姐向数码公司递交了辞职书,说自己计划于5月30日正式辞职。5月14日,数码公司和王小姐办理工作交接,但双方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数码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小姐办理退工手续,也没有支付王小姐4月和5月的工资。因没有退工手续,王小姐要想另找工作会遇到障碍,无奈之下,王小姐于今年6月向上海市杨浦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王小姐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数码公司给她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4月和5月的工资。而数码公司则认为,公司为王小姐提供人才引进平台,为她办理了上海户口,她却提前解除合同,王小姐应当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4000元和人才引进费50元等。
仲裁委员会认为,王小姐提交辞职报告后,数码公司应按规定为她办理退工手续,也应当及时支付4月和5月的工资。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是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数码公司和王小姐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所以,数码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条款无效。至于50元的人才引进费用,王小姐应当支付。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1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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