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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设立保底条款不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6:02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上海2月27日电 赵先生委托吴先生炒股,并与吴先生订立了“保底条款”,规定不论亏盈都享受固定利息,被法院认定违法无效。

  2001年2月,赵先生与吴先生签订了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赵先生出资5万元开设股票账户,委托吴先生代为炒股。期限从2001年2月14日起至2005年3月15日止。期间,受托方保证每年支付委托方不变利息,年利率前两年为5%,后两年为4%,超出部分的盈余
则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出现亏损,则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委托方对此不承担任何风险。嗣后,赵先生按约在股票资金账户内投入了5万元,吴先生则先后支付给赵先生利息7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协议中设定的固定利息,规避和转嫁理财风险,系保底条款,属无效约定,判决双方签订的《股票代操作协议书》的保底条款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7000元。

  作者: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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