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 革继胜) 昨天,记者从欧德公司总裁助理闫广才处了解到,丰台工商分局对欧典地板生产商——欧德公司下发了《处罚决定书》,公司被指“夸大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处以广告金额(1494755.2元)五倍的罚款,总计7473776元。
《处罚决定书》判定欧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网络发布广告,同时设计、策
划印刷品广告19种,共计85.2万余册。在上述广告中,将其虚拟的‘德国欧典企业集团’、‘欧典(中国)有限公司’及发展历史、生产经营规模、与之隶属关系等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广告费1494755.2元。”
《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广告费五倍的罚款7473776元”。
根据有关规定,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于6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昨天晚上记者拨通欧德公司总裁助理闫广才的电话。他表示他证实已接到处罚决定书欧德公司已认识产品推广环节存在的失误将无条件服从处罚。
如果这份处罚决定属实并最终执行,消费者是否可以因此要求欧典赔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行政处罚仅认定欧德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但从法律上讲‘虚假宣传’并不等于‘欺诈’,消费者能不能因此而获得双倍赔偿,还需要进入司法程序后由法院最终判定。”
另据了解,不久前被央视曝光的和欧典地板一样涉嫌虚假宣传的“欧曼”和“金刚欧德”等一批涉德地板,也已被丰台工商分局立案调查,但此消息尚未获工商部门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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