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典地板虚假宣传判定 北京工商局开747万罚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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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11:43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 继昨日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首次就欧典事件表态,承认中消协存在失察行为后,4月13日,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工商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欧典地板”处以7473776元罚款。 在一位知情人士向新浪财经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里,丰台工商分局判定欧德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网络发布广告,同时设计、策划
丰台工商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欧德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广告费五倍的罚款7473776元”。 北京工商局有关人士告诉新浪财经,此类罚款标准一般是广告费的“一至五倍”,欧典算是被重罚。但工商局方面也称,在日常行政处罚过程中,五倍罚款也并不罕见。 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庞恩升告诉新浪财经,他们已经接到了处罚决定书。庞恩升表示,欧德公司将按照国家部门规定,积极纠正错误,抓好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 昨日,董京生也指出,欧典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违法广告是不可原谅的。中消协要求欧典待正式处罚决定书下来后要向中消协通报,中消协将根据处罚决定,并依据协议进行处理。(程程) 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06]第0825号 当事人: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闫培金 经查:当事人于1998年4月20日登记注册,1999年7月开始从事销售欧典牌复合地板的经营活动。2004年以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当事人22种进口及国产地板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网络发布广告,同时设计、策划印刷品广告19种,共计85.2万余册。在上述广告中,将其虚拟的“德国欧典企业集团”、“欧典(中国)有限公司”及发展历史、生产经营规模、与之隶属关系等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广告费1494755.2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广告费五倍的罚款7473776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