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纳定金后 消费者是否应有一定的反悔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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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2日 16:27 新浪财经 | |||||||||
消费话题7——购房交定金是否影响公平签约?交纳定金后,消费者是否应有一定的“反悔期”? 近年来,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书》或《订购协议》之类的“认购协议”。主要就消费者所选定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几方面进行简单约定。其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少则千元多则几万元的定金,并限定在短时间内
2005年5月,广东消费者陈某与当地一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交纳定金一万元认购了一个房屋。正式签约时,发现开发商已将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事先约定并限制好了,有失公平。消费者认为其中部分条款,不合理,尤其是关于房屋产权证取得时间、广告宣传和楼盘模型中承诺的小区绿化等内容均未在合同中列明,并提出修改意见。但开发商以售楼现场已公示了合同样本,不同意修改合同。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消费者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消费者定购前已接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现未履行《认购书》第七条:“乙方须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即2005年5月14日前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拒绝退还定金。消费者则称当时售楼现场挤有数百人,根本不可能一条条看条款内容,且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有关知识纷繁复杂,交纳定金是否影响消费者公平签约?消费者是否应有一定的“反悔期”(犹豫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