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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监察机关将严处不兑现加班工资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8:06 潇湘晨报

  本报讯 长假结束了,用人单位是否兑现劳动者在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又成了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昨日,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表示,劳动监察机关节后将集中受理此类投诉,对于拒不兑现加班工资的企业,将予以严肃查处。

  按照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春节7天长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
天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以实例详细介绍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比如,某劳动者在春节长假期间加班7天,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里明确月薪是1000元,那么7天加班工资就是1000元/20.92×3天×300%+1000元/20.92×4天×200%=812.6元。其中,20.92为劳动者每个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由[365(全年天数)-10(法定休假日)-104(法定休息日)]/12个月得来。他同时指出,有的单位在计发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30,再乘以300%,这就使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特别指出,有的单位对加班的劳动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3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如果劳动者的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拨打0731-4428020投诉。记者 李柯夫 实习生 熊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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