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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消协再次亮明观点 打折货出问题商家得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 09:41 城市快报

  打折货出问题商家全得管

  春节前消协再次亮明观点   “质量法”“消法”并行为消费者维权

  刘连松

  记者刘连松城市快报 商家的促销活动层出不穷,春节期间更是花样繁多,打折、返券、抽奖等促销活动一直是商家屡试不爽的手段,昨天,本报请消协点评了商家返券的陷阱。

  据介绍,有些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因为商家打折促销,觉得价格合适就买了许多商品,但当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找到商家却被告知打折商品不予退换,购物小票上写明的“打折商品”几个字让消费者感觉上当,只能自认倒霉。

  市消协投诉部负责人介绍说,中消协曾对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其中就包括针对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的条款。消协认为,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商家应当承担责任。

  市消协投诉部负责人表示,销售的商品应该是合格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至于打折、赠送、返券等是经营者的营销手段,不能以此来降低产品质量。但如果因商品有瑕疵而做处理商品降价出售,且事先做了声明,经营者可以不退换。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品满足一定条件可退、可换、可修。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打折商品也适用这一条规定。

  针对一些商场打折商品不予退换的做法,消协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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