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龙岗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离奇的经济纠纷,岳母把女儿生前的丈夫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女婿把房产赠给自己后又反悔,自己今后的生活没有着落。
签协议将房产赠岳母
1994年,李女士的女儿张小姐与香港居民刘先生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2001年4月
,张小姐因病在香港去世。张小姐生前与刘先生曾在布吉某花园购买了住房一套,张小姐生前已经付房款3万元,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
2001年5月5日,刘先生与李女士签署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第一,该物业由张小姐名下转到其母李女士名下;第二,该物业剩余按揭款由刘某负责偿还;第三,该物业每月管理费等由刘先生缴纳;第四,刘先生每月向李女士提供生活费2000元等。
《协议》签署后,刘先生虽然没有与李女士去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所有权证》变更过户手续,但还是按照协议履行了部分承诺。可到了2004年7月,刘先生不再支付房屋按揭贷款。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李女士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希望刘先生履行《协议》。
女婿要求撤销《协议》
刘先生反诉称,自己不认识简体字,当时李女士要他在一份已经写好的协议书上签字,自己当初因不知道内容而拒签,可李女士说协议只是要保证有权常看望外孙子和外孙女。刘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定这份协议的,协议中还有处分别人财产的内容,属于不合法。为此,他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准许撤销该《协议》。
一审:岳母分得六分之一房产
李女士说,这份协议完全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的。刘先生说不认识简体字是在撒谎,因为协议书上刘本人的签名就是简体字。
不久前,龙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定的《协议》第一项刘先生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房产份额赠给原告及放弃自己继承房产份额的内容有效,但刘先生在房产权利转移前撤销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房产份额赠送给原告的行为无效。确认《协议》第一项涉及原被告处分第三人子女的继承份额的内容无效。李女士、张先生与张女士的儿子、女儿各占有房产的八分之一份额,刘先生另外占有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刘先生在《协议书》中同意将所有继承人继承的房产赠给李女士,应该视为他主动放弃自己继承的1/8份额。法院因此判决被告放弃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所以李女士和张小姐的儿子、女儿平分,每人各分得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同时驳回刘先生的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
深圳法律援助处副主任赖伟权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1.为什么不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赖伟权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一方以欺诈、胁迫为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案中,上述协议于2001年5月5日签定,被告在签约之日应当知道有受欺诈或胁迫事由,应于签定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才提出反诉请求,已经超过此期限,因此法院判决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2.为什么可以收回赠与?
赖律师告诉记者,《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条第二款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双方签署了协议,法院也驳回了刘先生的反诉请求,但由于双方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此外,这种赠与不符合第二款规定,因此,刘先生完全可以撤销这份协议。被告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他可以不向李女士赠送1/2的个人房产。(赵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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