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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标识自2005年10月15日起启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0:39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昨天,省质监局标准处接到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记者昨天了解到,为减少企业损失,国家出台新规,对企业库存的旧标签物,凡符合
1994的《食品标签通则标准》和1992年的《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企业可向当地质监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报省质监局核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至2006年6月1日。

  《通知》规定,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10月1日生效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外,还要符合以下要求: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复原乳”与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金燃 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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