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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个人卖旧房暂缓征土地增值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 09:5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昨日有消息称,天津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其中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拥有的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满3年转让的,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那么江苏的住房土地增值税是如何征收的?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省地税有关人士。

  据该人士介绍,天津的这一做法并不是新规定。国家在1995年颁发的《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明确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第210号文,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江苏一直严格执行国家的这一优惠政策,对个人旧房交易环节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其他类型的二手房交易仍按国家规定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以此类推。对新房则预征1%—3%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1%,别墅、高级公寓和商业用房预征2%—3%)。这一预征对象是开发商,目的是对开发商的利润进行调节。至于针对中低收入阶层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则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经适房业主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这位人士透露说,尽管江苏对个人旧房交易暂缓征收土地

增值税,但去年江苏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总额已超过12个亿,占到全国的18%,今年预计将超过20个亿。(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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