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 业主诉讼竟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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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7:2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偷偷抵押给了银行 业主4年不能办理房产证 诉至法院,业主居然败诉
本报记者 何勇 61岁的程咸增是济南铁路局退休职工。2000年11月,他买下济南明星小区34号楼一套47平方米的住房。购房时,开发商济南槐荫区房地产开发集团(下称“开发集团”)承诺很快给办房产证,可至今没有结果。 和程咸增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200余名业主。开发集团早在2000年7月,就将明星小区抵押给济南市某银行,抵押期至2004年7月。而对银行,开发集团开出了“银行抵押期间不出售、不住人,如果出现住人、出售情况,自愿负法律责任”的证明。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房产证,房屋不能进行出租、抵押、转让等,抵押权人(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处置权。这意味着,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 2003年初,部分业主得到了银行以不良贷款拍卖明星小区31、33号楼的消息后,到区政府反映,开发集团只得解除了抵押合同。从6月1日起,业主们开始陆续办理房产证。但程咸增老人的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2003年8月,他将开发商告上槐荫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购房协议书》中规定,乙方(业主)凭本协议书和房屋移交结算协议到市房屋交易所办理产权证,甲方(开发商)给予协助。但直到2003年8月9日前,被告都没收到原告要求办证的通知,原告是“恶意诉讼”。2004年年初,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程咸增败诉。老程不服判决,到槐荫区检察院要求抗诉。槐荫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此案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原告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屋已经被抵押,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违约金和办理房产证的要求应予支持。 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主任温江鸿也认为,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