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最大一起走私案终审宣判 死刑主犯改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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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6:41 新华网 | |||||||||
新华网兰州8月27日电(记者张泽远)甘肃最大一起走私案26日进行了终审判决,一审被判死刑的一名主犯陈浩彦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1997年8月间,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农民陈浩彦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段亚平共谋向兰州海关申领毛豆油加工手册牟利。段亚平以开发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陈浩彦所称的“香港绿洲行”签订了来料加工毛豆油合同。凭此合同
手册领出后,陈浩彦持手册打算出售。他通过王仍郎联系到被告人、江苏省张家港市科力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徐骏。徐骏又通过顾俊、罗卫、杨春健和陈晓等人联系到一审被告人吴宏标,最后联系到本案主犯之一邱建新。吴宏标以其担任经理的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南峰(集团)生产资料公司名义,与邱建新以其担任总经理助理的广东省汕头市经济特区广澳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联营协议书,约定由南峰生产资料公司提供毛豆油来料加工手册,广澳公司向南峰生资公司以每吨980元的价格支付手册费。随后,邱建新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宁波正大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的副经理杨大森,杨又联系到供油人余航建、购油人郑坚、陶春芳等人,邱以单位名义分别和他们签订了购销合同、销售合同、中转储运协议。段亚平出具手续报关货物进口后,郑坚等人支付手册费和油款,与杨大森等人将油就地销售,涉案人员聚集宁波划款分赃。 兰州海关在中期核查时,陈浩彦与段亚平共同伪造铁路货运单,段亚平又出具虚假报告、保函,并指使景泰榨油厂伪造出入库单,谎称油已运抵加工厂,加工后已运抵口岸待出口,欺骗海关。 经查证,此案涉及偷逃税款7597.97万元,案犯所获赃款900余万元,被在案人员和涉案人员瓜分。本案为甘肃省最大规模的一起走私犯罪。2002年12月20日,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本案处刑既要看数额,还要看情节;案发到下判,毛豆油的税率也不断下调;同时还有10余人没有到案。综合以上情形,加之参考了沿海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刑,终审判决将陈浩彦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其余不变;邱建新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维持段亚平有期徒刑5年,改判吴宏标有期徒刑5年,改判徐骏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维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