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一村主任挪用117万元土地补偿款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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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6:48 新华网 | |||||||||
新华网厦门8月27日电(记者卢志勇)利用职务之便,5年挪用土地补偿款117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原厦门市杏林区(现划入集美区)内林村村委会主任林文成因受贿、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林文成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为归还自己开办的企业纬编针织厂银行15万元贷款利
1997年1月,林文成、卓锦地和林清福3人打算合伙承包南靖县的一个果场,并专门成立了成锦工贸公司作为承包主体。经过共同商议,他们贷款80万元作为果园承包款。然而到1998年3月,这80万元贷款到期了,他们3人却都未能筹到还款。凑巧,同年3月4日,厦门英才学校有限公司转给内林村村委会一笔1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3人便共谋挪借这笔款项。于是,林清福以其针织厂的名义向村委会开具了86万元的借条,经林文成签批,由卓锦地开具86万元的现金支票,将这笔钱转入成锦工贸公司的户头,用于归还80万元的贷款及57456元的利息。 1999年2月,由于3人承包经营的果场资金缺乏,林文成又让卓锦地以成锦工贸公司的名义填写了一张16万元的借款单,再次从村委会土地补偿款专户中领取16万元现金,而后全部用于果场费用。案发后,林文成、卓锦地、林清福3人先后投案自首。(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