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儿子收钱 重庆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落马判1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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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 20:22 新华网 | |||||||||
新华网昆明8月26日电(魏文静、屈明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5日对重庆市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女)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所得赃款93.2万元予以追缴。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定,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出面与区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协调”,为重庆三和车辆零部件制造厂谋取利益,使该厂得到江北区财政的资金支持和税款442万元的即缴即返。1997年4月23日,郭宝云指使其子杨青川(另案处理)收受该厂厂长给予的20万元。 1997年3月,郭宝云及其子杨青川与解放军总后勤部西安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贾某某谈定,由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融资1000万元,以买国债名义将款存入江北国债服务部,利息为16%,其中付给部队9.18%的利息,另外6.82%的息差由郭宝云处理。 1997年4月7日,贾某某在工商银行西安市万寿路分理处,以总后西安财务结算中心的名义电汇1000万元至重庆市江北区国债服务部。1997年4月11日,杨青川在郭宝云的指使下到区财政投资公司收取息差,投资公司出具“代保管证券兑付计价单”经签批,将息差73.2万元从财政投资公司转账支付到重庆东大投资有限公司账上,杨青川将该款从东大公司取出并占有使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