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费医疗开药禁超一月用量 否则不能报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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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1:09 京华时报 | |||||||||
北京市财政局社保处26日透露,北京市已出台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新规定,对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开药量不得超过一月用量,否则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销。 针对目前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次有关部门规定,以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外购药品时,必须持加盖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时,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还需附上外购处方和定点零售药店收据,否则就不能得
由于此前对公费医疗人员的用药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急性肠胃炎患者一次能开出半个月的用药量。新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其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其中,行动不便者医院最多可以为其开两周的用药量,而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的,可以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 此外,以后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专院校人员患专科疾病需住院时,可以由校医院直接转往指定的专科医院就诊。(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