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炸锅!中信证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到底发生了什么?

金融圈炸锅!中信证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到底发生了什么?
2020年05月16日 16:55 公司资本论

5月15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被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下发了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是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中信证券下发,相关内容显示,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中信证券的证券纠纷一案。

裁判文书显示,“祸起”一桩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原告方是一位中国台湾居民余国菁,请求法院判令追回其在中信证券办理的证券账户资金。

中信证券方面表示,目前张佑君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经核查,事实情况如下:关于纠纷发生原因,中信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系个人客户与公司营业部就公司落实反洗钱相关工作中产生纠纷,涉及金额13.98万元。中信证券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

中信证券董事长收限消费令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开信息显示,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余国菁申请执行证券纠纷一案,而中信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照规定,对中信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中信证券及张佑君不得实施九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8年4月6日,余国菁(时为台湾居民)与中信证券因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裁决。原告余国菁诉称,2002年左右,他以余崞清(第一代身份证)的名义在中信证券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因该身份证无法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但余国菁在办理的时候,相关申请为其亲自签署,也知晓该账户的密码。

余国菁认为,虽然其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但其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他本人所有,这也是他的主要诉求。由于本案属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该案移送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此后,该案件审理结果未予公开。

不过,据上证报,在基层法院的执行信息里找不到上述信息。记者从中信证券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法院网站已经撤销消费限制令。

而中信证券方面表示,目前张佑君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经核查,纠纷发生原因,系个人客户与公司营业部就公司落实反洗钱相关工作中产生纠纷,涉及金额13.98万元。中信证券依法办事,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表示,限制消费令在公开前应送达公司,但时间先后可能略有差别。许峰表示,撤销限制令有可能是公司申请了撤销。一般公司履行了义务或者提供了法院认可的担保措施可以申请撤销。

亦有律师表示,不排除有恶作剧情形,可能之前的限制消费令实际上并没有送达签收。

到底发生了什么?案件与落实反洗钱要求有关?

到底为何会至于“中信证券被限制消费”的地步呢?很明显,这对中信证券来说是非常不值当也非常不可思议的事情。就在去年年底,张佑君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曾表示,对证券业来说,应该把文化建设放到与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并重的位置来看待。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金融开放带来的外部冲击,证券公司更应向下扎根,从良好的企业文化中汲取养分,扎牢发展基础。

事情是这样的。2002年左右,时属台湾居民的余国菁以余崞清的名义在中信证券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当时该身份证无法升级为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但余国菁在办理的时候,填写了相应的申请书资料。

申请人处的签名为余国菁亲自签署,他也知晓该账户的密码。余国菁认为,虽然自己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但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自己所有。就这样,余国菁将中信证券诉至法院。

由于本案原告余国菁属于台湾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故依据上述规定,该案应由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8年4月,福田区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各大金融机构都在努力落实央行反洗钱法的要求,加强对身份信息存疑客户的监控和管理。对于券商来说,落实反洗钱要求是一项非常严格细致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被监管处罚,过往监管罚单也在对券商进行警醒,丝毫不敢懈怠。

记者了解到,对于中信证券来说,该案件的整体标的为0,意味着案件不涉及中信证券资产;与此同时,该案件涉及客户标的资产为13.98万元。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中信证券可以将涉及的账户资产转到法院共用账户。

余国菁因身份证问题起诉多家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和中信证券产生纠并将其告上法庭的余国菁还与另外几家银行产生过纠纷,并且都是因为身份证的问题。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多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余国菁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中信银行深圳深南支行、招商银行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均发生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因均是办银行卡时身份证无法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而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填写了相应的申请书资料,申请人处的签名为他亲自签署。余国菁的诉求都是,办理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应归自己所有。

其中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余国菁于1951年3月16日出生。计算现在,现年已经接近70岁。

巧合的是,裁判文书网显示,一位名为“余国菁”的中国台湾籍人士曾犯诈骗罪。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国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过两次减刑,其刑期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不过在这宗诈骗案件中,“余国菁”虽然是台湾居民,但出生于1950年。

本文综合自上证报、券商中国、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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