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失误 基金弃配联通岂是制度的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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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10:53 新京报 | ||||||||||
2004年7月29日中国联通(资讯 行情 论坛)15亿巨额配股顺利上市,全日该股共成交1.76亿股,换手率为2.71%,并以全日最高价3.37元报收。这一收盘价与联通配股价3.00元相比有12.33%的溢价,这可以说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所有参与配股的投资者都获得了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而承销商也有了一个令人满意的交代。虽说此次有近1.6亿配股由承销商包销,但结果却是冷手捡了个热尖堆,反而因此发了一笔不大不小的横财。既然中国联通配股有如此高的溢价收益,为何一些投资者还是要弃配呢?
根据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买卖其控股股东所承销的股票。根据这一限制性规定,使得3家承销商控股的5家基金管理公司因此而失去了参与中国联通配股的权利。据说,这几家基金管理公司为了维护持有人的利益,曾经积极争取配售豁免资格,但最后还是被管理层给予了否决。如今这样一个结果,表面上看是持有人的一个不小的损失,亦对刚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提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尴尬难题,但其实质却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对于我们规范证券市场无疑具有极为积极的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力。 试想一下,如果此次在联通配股的问题上对一些人网开一面,那么在其他事情上遇到类似问题时,是否也应该给予照顾或豁免呢?如此下去,谁还会将法律法规当回事。其实,我国证券市场这些年以来出现的形形色色、屡禁不止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相当大的成分是由于违法不究、执法不严而积累下来的后果。虽说此次中国联通配股问题的性质完全不同,但从严肃法纪、从严治市这一角度来看,管理层坚持了原则。其实质也在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划定了一条必须严格遵守,而又不可逾越的底线———不要以任何理由为违法违规事件开脱或免责。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如果是真正出于不折不扣地维护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首先就要做到遵纪守法,为持有人谋取正当和阳光下的合法利益,而不是投机取巧获取不清不白的灰色收益,更不能牟取非法收益。而基金在中国联通配股上遭遇到的尴尬境遇,主要还是由于基金经理们在具体的操作上的重大失误造成的,完全没有任何理由将自身的判断失误归因于制度限制导致的结果。这显然是一种本末倒置,混淆是非的诡辩逻辑。 中国联通于去年底从3元附近启动,到今年4月曾一度超过5.3元,升幅超过76%.如此巨大的获利空间,但基金经理们却没有果断地获利了结。当然,这也不能怪操作中国联通股票的基金经理,毕竟大部分基金在今年上半年的操作中都是失多得少,境遇窘迫,对整个大势总体判断失误。其实正好说明了我国的基金经理依然未成熟,还需要多加历练。但问题是,如果一遇到成绩就往自己身上揽,一遇到问题就往别人身上推,我们的基金经理们何时才能历练成熟呢?(顾子明) 相关报道: >>>更多资讯请点击进入新浪基金频道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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