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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市场脸色 做服务文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0日 17:21 21世纪经济报道

  经济景气循环,如潮起潮落。

  年初,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阐述“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稳步开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资试点”等意见,给基金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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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开始实施。伴随《基金法》生效之际,商业银行欲撞券商、信托公司独守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菜园,机构投资者则想在“封转开”中分食所得,而基金管理公司因20%的国债投资设防的取消而将调整品种结构。这些构成基金业的政策利好。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资金推动型市场,而支撑市场的力量是政策,往往政策这只“看得见的手”导引市场得出多解的答案。

  不可回避的是,在基金相关政策向好之际,投资者却看够了市场的“脸色”,上证综指及深成指从4月初高点到现在,轻松折去近二成;从单只基金发行规模突破130亿大关渐近浮肿,到基金发行后便跌破面值,投资者受尽历练。

  在复杂的基本面下,《21 世纪经济报道》推出“赢基金”犹如在浪尖弄潮。“赢基金”旨在不成熟的市场中倡导建设性,在较成熟的市场中寻找理性。

  基金投资是追求资本长期稳定的增值,实则让期冀在短期内暴富的人郁闷不已。从理论与实践两面看,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长期投资来消蚀掉。《投资基金法》明确地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首要职责是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服务,而不是稳定市场,这也契合基金的长期投资大思路。

  那么,说到底基金业拒绝浮躁,服务基金行业的“赢基金”自然会体现它理性的一面,挤出浮躁。

  具体来说,“赢基金”定位在服务基金投资者、服务基金大行业。在做足服务大文章的同时,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基金“赢基金”的公信力。“赢基金”强调深度性、建设性、专业性。“赢基金”服务于基金投资者力求以客观指导投资为主,信息涵盖面大。

  细分一下,在本期专题推出以后,“赢基金”头版以基金行业的重大事件新闻、焦点问题的事件性报道、解释性报道为主;二版诠释业界,参透利益各方博弈的缤纷的基金大市场;三版关注行销,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是基金的营销,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是购买基金的指南;四版落脚在趋势观察。

  市场从不缺少喧嚣,关键在于要闹中取利,赢得收益。“赢基金”有信心、有实力伴随行业一道成长。如同投资人应该抱着长期投资理念,避免短线炒作,顺其自然发挥时间的复利效应一样,“赢基金”要享受基金市场的复利收益。

  与基金大法同月面世,相信“赢基金”会讨个好彩头。

  编者按

  时至今日,《证券投资基金法》构建的法规体系仍充满迷局。

  新大法与老规定之间如何实现无缝对接﹖

  封闭式基金问题是否能够平滑转为开放式﹖

  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为混业经营破题?

  基金投资国债20%比例是否会真的取消?

  “1+1”政策走向何方?等等。

  种种困惑,何处求解?

  《21世纪赢基金》试图为此做答。

  他们不是智者斗士,别指望他们能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不是因为他们不够智慧、勇敢,因为这片天对于他们同样无情,视他们如刍狗。他们也要将无限的可能性,贴在额头上,不停地敲击地面,才能把它刻在地上。为此,每次变天时,他们中总会有人倒下。

  他们曾有过一时的强壮,短暂的风光,也有过脆弱得不堪一击。昨日还雕梁画栋,今天就成了陋室空堂。时而他们讲述着神话,享受着推崇与景仰;时而他们是罪人,遭受着鄙视与唾弃。为此,他们努力过,抗争过,他们也堕落过,颓废过。

  但,他们不是魔鬼——没有掠夺资源,没有大规模破坏生态,偶尔失误,也努力予以修复。他们与监管者、追随者一道,在灌溉、在耕耘、在培育着天空下高原荒漠中的绿洲。

  这是一片什么模样的绿洲啊?

  面积很小,有如弹丸之地,风沙肆虐,时隐时现。

  这里的草木尚未繁茂,却显示出顽强生机。曾经的破坏,使她看起来会变成荒原,但草又绿了,树林还在生长。

  渐渐,这块绿洲的土地变得丰腴,水草更加肥美,面积不断扩大。

  渐渐,这块绿洲,成为避风港,高原荒漠中的希望。

  虽然绿洲大了,成为左右高原生态的重要力量,虽然天语者们理智了,不再像从前那样轻易犯混,但威胁仍在,诱惑仍在,问题仍在。他们时常处于欲语无声的境地;追随者对他们还未完全信任,怀疑与赞扬的奏鸣中,他们时常会失去方向;即使是他们自身也尚未完善。

  德不孤,必有邻!天语者们需要援手者。绿洲需要桥梁。

  桥梁不是架设在一个绿洲与另一个绿洲间,也不是建设在绿洲的河流上,而是要架在监管者与天语者、天语者与追随者的心中。

  于是,我们——媒体,旁观者中的一员,血脉贲张,试图担当起援手者的责任;挽起衣袖,着手建造绿洲中的桥梁。

  我们举手擂天,星辰没有为我们提供援手者的范本;我们跺足锤地,大地没有记录着桥梁的蓝图。

  我们扑向键盘,弹奏起未知的旋律。这条路上,我们注定不会孤寂,所有的点点滴滴和那些醉人却可能心痛的故事等待着我们一一记述。

  号角已经吹起,没有鲜花簇拥,没有掌声欢送,我们启航,带着心愿,带着梦想。

  前行者已行,未行者将行,这条路上,我们注定不会孤独。祝愿我们:一路走好!

  透视基金大法

  廖 海

  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正式生效。

  《基金法》颁布实施以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和2000年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

  与《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相比,《基金法》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保护持有人利益

  《基金法》开宗明义地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目的,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是基金立法的重中之重。

  《基金法》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做了具体化的制度安排,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加具体、全面、有可操作性。

  例如,规定并完善了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程序和决议内容;加强并细化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进一步突出强调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责任、交纳罚款、罚金的,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等。

  其中,对基金持有人大会问题的规定最有新意。

  《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虽然规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以及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但是均没有具体规定:基金持有人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创造性的规定。

  首先,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法定事项,如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其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如果二者都拒绝召集,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这就改变了以前存在的持有人行权不能的状况。

  最后,对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条件和表决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

  《基金法》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较为分散的特点,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召开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关于召开大会的条件,从保护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出发,规定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他表决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法律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

  《基金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信托关系,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分别承担受托职责。

  法律关系明确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可以依据《基金法》确定,对《基金法》未作规定的,依据《信托法》来确定。

  这样,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起设立基金、律师在审阅基金法律文件、法官在处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纠纷过程中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合理地预测和评估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要股东范围扩大

  在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问题上,《基金法》较以前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动。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只能是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但《基金法》扩大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范围,规定: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

  这样,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据媒体报道,目前,银监会正在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已经有数家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筹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同时,《基金法》还放宽了基金托管人的条件限制,取消了注册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金托管人数量少、竞争不够充分,由此导致服务质量难以令人满意的现状,这必将进一步推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对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这对那些新近成立的比较年轻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说是个“噩耗”,但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经得起激烈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才是我国证券市场所需要的机构投资者。

  明确同业禁止

  《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管人员资格条件和资格管理做了严格的要求。

  例如,严格规定了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业人员的情形,严格规定了担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基金法》对同业禁止的问题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暂行办法》仅规定,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但《基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可见,同业禁止的范围扩大了,由高级管理人员扩大到基金从业人员,同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人员不得互相兼任职务扩大到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管理人都不得相互兼任职务。

  这一规定不仅约束了基金管理人的专职从业人员,而且对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董事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独立董事就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多于3个,但根据《基金法》的上述规定,一个独立董事只能任职于一个基金管理公司。

  这些规定均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保障基金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明确责任

  《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也做了明确的约定。

  《基金法》第8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针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受托事务的相互分工的特殊性,对管理人、托管人的连带责任做了不同于《信托法》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做了不同于以前的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单位计价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单位的净值应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计算,再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之后才能对外公布。也就是说,计价错误可能发生在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发生在基金托管人。但根据上述规定,无论过错在谁,都由基金管理人统一对外承担责任。

  而《基金法》在此问题上的规定是: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据此规定,在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加重了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可以督促其更好地履行基金单位计价的审核义务。

  (作者: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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