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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2月25日 19:21 天相投资

  (发表时间:2001-12-14)从我国股票市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国有股问题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国有股问题已经成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这一点上,市场各方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并都以非常现实的态度,积极寻求建设性的解决办法。然而,在如何解决的问题上,国有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政府和社会各界并没有找到可以共同接受的方式。最近,全社会对国有股问题的空前关注直接起因于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而减持国有股。有观点认为,国有股问题的真
正历史成因在于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发展初期对国有经济及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认识的局限性,应当从国有企业改革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角度,而不是简单地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的角度来认识和解决国有股问题。可以说,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而减持国有股,对于解决国有股问题并不是对症下药的做法。这种观点显然是正确的。但是,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而减持国有股,避免了敏感的意识形态和认识问题,在解决国有股问题上是一个非常巧妙的切入点,可能是一种非常现实的、可操作性较强的选择。如果能够因此顺利实现国有股的减持,照样可以收到殊途同归的效果。因此,虽然减持国有股的直接出发点是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资金,但是,国有股减持的真正意义却大大超出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对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和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长期的重大影响。无论是为社会保障筹集资金还是解决国有股的深层次问题,国有股的流通都是前提。因此,我们研究的重点放在国有股流通及国有股流通的条件(主要是国有股流通定价)上。从市场各方和理论界的讨论和争论来看,在国有股的流通定价问题上,有些人以流通股价格为依据,另一些人则主要以国有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似乎还没有找到共同的讨论对象,更难形成共识。我们认为,国有股流通无非是国有股从尚不流通进入流通,流通前后的国有股的本质变化在于是否具有流通性,与此相应,国有股的价格变化也在于流通性的价格。由此我们提出了国有股定价的基本方法为流通性定价法。希望以流通性的价格作为国有股流通定价和各方讨论的共同基础。

  根据流通性定价的思路,我们把股票价格作如下区分:在国有股流通前,部分股票可流通,其价格为部分流通股票价格;国有股等尚未流通股票全部流通后,全部股票可流通,其价格为全部流通股票价格;国有股进入流通,即国有股从不流通到流通的价格,称为国有股流通价格;国有股从不流通到不流通的转让价格称为协议转让价格。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这四个价格是逐个下降的。国有股流通,使全部股票可流通,全部流通股票的价格低于部分流通股票的价格,部分流通股票价格中因与其流通性特权相联系的流通性溢价消失。由于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的损失,将导致股票市场的抛售套利现象,引发股票价格的持续下跌并在极端情况下向零价格收敛。国有股进入流通,合理价格应该是国有股的流通价格,但是向社会投资者出售,只能按照全部流通股票价格成交,高于国有股流通价格,高出的部分称为国有股的流通性折价。以国有股流通性折价来冲抵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避免前述抛售套利现象所必需的。流通性折价和流通性溢价冲抵后,国有股流通的价格是其应得的国有股流通价格,高于不流通时的协议转让价格,这部分价格是国有股流通的增值。

  在我们的流通性定价方案中,关键是要求得全部股票流通时的价格,即我们所说的全部流通股票价格。我们建议采取部分国有股向社会公众公开竞价发售或者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在向社会公告全部股票流通的前提下,求得全部流通股票价格。这是完全市场化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根据严格的数学模型,计算国有股流通性折价和流通股流通性溢价的冲抵,求出国有股的流通价格。因此,国有股流通定价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方式。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还提出了合理市盈率法,合理市净率法,特定市盈率定价法、比照定价法等理论定价方式。

  在国有股流通性折价和流通股流通性溢价的冲抵方式上,我们提出了定向配售,送备兑权证或送股等方式。

  在国有股的处置上,我们提出了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继续持有转为流通股和向老流通股股东配售,赠送和回购等方式。

  把全部流通股票价格定价,流通性折价与流通性溢价冲抵和国有股处置三个方面进行组合,就可以得到数十种国有股流通方案。我们主张根据每个上市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状况,股东构成,股东战略等具体情况,国有股流通一家一家来进行,每一家上市公司还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以及当时的外部环境选择最适当的方案。在国有股流通初期,应当优先考虑对市场冲击小,对流通股股东资金需求小的方案先行试点。

  根据我国国有股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国有股流通的整体情况按照不同的方案作了量化模拟。

  政治决策之后,具体方案的技术风险将成为主要的风险因素,重大的技术失误有可能反过来提高本已弱化了的政治风险。国有股流通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股票市场、社会公正和减持收入的分配方面。为了有效控制国有股流通的风险,国有股流通的过程必须是可以控制的,而改革国有股的管理体制是国有股流通过程可控性的前提条件。

  国有股流通意味着股票市场的大规模扩展,对股票市场的资金需求是很大的,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投资,促使更大量的社会储蓄转化为股票投资是国有股流通顺利进行和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我们在本研究中,设想了一些有利于社会储蓄转化成股票投资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本研究的主要环节和主要观点介绍如下:

  一、国有股问题:核心是流通,关键是价格

  促使我们进行这个研究的直接原因是国有股的减持以及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定价问题。但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将不是国有股的减持,而是国有股流通及其价格的决定。这是因为我们认为,国有股问题的核心是国有股的流通而不是国有股的减持。只要国有股是可以流通的,就可以有效地缓解国有股问题的解决难度,国有股减持只需要在市场上卖出即可,不会再有减持价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减持需要考虑的就是具体上市公司的选择,减持比例的选择和减持时机的选择等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到国有股减持之外,就可以发现,国有股的流通是合理的国家股东行为的前提,是国家作为大股东在股票市场上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是政府调动成万亿财富的前提,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前提。因此,流通性是国有股问题的核心。

  国有股的流通,技术上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条件流通,具体地说是国有股的流通价格的决定问题。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几次尝试的失败,无一不与国有股流通的定价问题相关,因此,定价成为国有股流通能否成功的技术性关键。但是,从我们读到的国有股流通方案来看,还没有发现对国有股流通定价的系统研究。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把国有股问题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国有股流通的定价问题上。

  二、国有股流通的定价基础:流通性价格

  虽然大家都同意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关键是找到合理的流通价格,但是,在国有股定价问题上甚至还没有找到共同的讨论对象,有些人把注意力放在了国有股价格与流通股价格的关系上,而另一些人则把注意力放在了国有股的净资产值上。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讨论对象,以至于连定价原则都难以达成一致。

  我们注意到,国有股和流通股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的流通性不同,国有股的流通就是解决国有股的流通性问题,因此,我们把流通性价格作为国有股流通的定价依据。希望流通性定价作为各方讨论的共同对象,在有了这样一个共同的讨论对象的基础上寻求公平合理和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国有股定价。

  由于国有股的流通无非是国有股从暂不流通转变为可流通,这一转变过程将流通性赋予国有股,相应的价格自然就是国有股的流通性价格。因此,转变前尚未流通的国有股的价格应当等于转变后正常流通的股票价格减去流通性价格。但是,作为国有股流通的买方,买入的国有股是可流通的国有股,因此,他应该支付正常流通的股票的价格。否则,新股东购买国有股的价格低于全流通股票的市场价格,其结果不仅造成了这些新股东与老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不平等,而且会不可避免地引发我们在前面所说的套利过程。因此,国有股按照全流通的市场价格流通是一个必须的技术性要求,而不能按照低于全流通市场价格流通。这样,国有股流通过程创造了买入方应该支付,但不包括在卖出的国有股正常价格范围内的流通性价格。

  三、国有股流通导致流通性溢价的消失

  流通股市场会对国有股流通作出什么样的反应呢?我们可以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国有股的流通不会对部分股票可流通时的流通股价格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国有股的流通在股票市场的价格上表现为国有股价格向流通股价格靠拢,全流通股票价格与部分流通股票价格一致。在这样的假设前提下,国有股不能流通是对国有财富的一种浪费,国有股的流通赋予国有股以流通性,流通性价格归国有股所有,部分股票可流通的流通股价格不受影响。

  第二种情况,国有股的流通导致部分股票可流通时的流通股价格下跌,这就意味着部分流通股票价格中包含着因为国有股不流通的价格因素,即部分流通股票价格包含了流通性价格。我们把部分流通股票价格高于全流通股票价格的价差称为流通性溢价,把从不流通股变成流通股的国有股流通价格低于全流通股票价格的价差称为不流通股票的流通性折价。这样就出现了高中低三个股票价格,最高的价格为“部分流通股票价格”,中间的价格为“全流通股票价格”,最低的价格为“国有股流通价格”。国有股按照全流通股票价格流通或直接出售,其结果是,部分流通股票价格因为国有股的流通损失了流通性溢价,不流通的国有股在获得流通性的同时并没有支付流通性折价。

  从我国股票市场在前几个月对国有股按照流通股价格减持的反应看,价格调整过程不是表现为全部流通股票价格向部分流通股票价格看齐(第一种情况),而是部分流通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第二种情况)。流通股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的原理是什么呢?

  四、流通性溢价消失导致抛售套利现象

  由于国有股流通导致在国有股流通前部分流通股票价格中的流通性溢价的消失,全流通股票价格将不可避免地低于国有股流通前的部分流通股票价格。这样,投资者在国有股流通的预期下,一定会以国有股流通前的部分流通股票价格卖出流通股,等待国有股流通后再以全流通股票价格买回,国有股流通前的流通股价格因此下跌。由于全流通股票价格低于部分流通股票价格,全流通股票价格会随着部分流通股票价格的下跌而下跌。

  这样的套利过程一直继续下去,在不考虑交易成本的假设下,直到流通股价格中的流通性溢价完全消失,或者股票价格向零趋近。从股票市场最近几个月的情况来看,流通股的高定价是与国有股的不流通相联系的,其中的主要部分是流通性溢价。因此,如果国有股流通引起的上述套利过程使流通性溢价完全消失,那么,根据有些人对我国股票市场价格无泡沫水平的估计,对应的市盈率大概在20-25倍之间,相应的上证指数大约在850-1050点之间。如果股票市场的价格调整过程中流通性溢价得以保持,即市场总是保持部分流通股票价格高于全流通股票价格的预期,那么上述套利过程会完全脱离股票的价值,使股票价格收敛于零价格。

  因此,国有股的流通性折价与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的冲抵并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公平要求,而是股票市场定价实践中套利活动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是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五、套利过程的避免:流通性溢价的补偿

  正如前面分析所指出的,套利过程的基础是市场对于全流通股票价格低于部分流通股票价格的预期。在这样的预期下,在国有股流通前以部分流通股票价格抛售流通股,然后等国有股流通后以全流通股票价格买回是有利可图的。为了防止这种套利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引入一种机制使得这样的先卖后买活动无利可图。根据流通性定价的原理,只要国有股流通之前的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在国有股流通过程中得到有效冲抵和补偿,流通股股东先卖后买的活动就失去意义,上述套利过程就可以避免。

  现在的问题是,用来冲抵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的对等价值从何而来?

  由于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是市场决定的,那么在市场的定价机制中,一定存在着对应的价值可以用来冲抵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国有股的流通是国有股从不流通变成可流通的过程,国有股流通的合理价格应当是变成流通股之前但尚未流通的国有股的价格,即我们前面定义的国有股的流通价格,而不是流通后的与其他流通股一样的价格,即我们前面定义的全流通股票价格。这两个价格的价差就是国有股的流通性折价。国有股按照全流通股价格出售或进入流通股市场,在取得流通性的同时却没有支付流通性折价。这部分流通性折价正好可以用来冲抵流通股因为国有股流通而损失的流通性溢价。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定价原理中,既然有了流通性溢价,就有了流通性折价作为对等,这也是市场机制的合理和巧妙之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有股的流通性折价与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的冲抵并不是简单的国有股单方面利益让渡,而是我国的股票市场定价机制的内在要求,如果这种内在要求得不到尊重,将必然地表现为前述套利过程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度下跌。

  国有股的流通性折价用来冲抵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只是说明国有股没有得到本来就不属于它的这部分价值,并不是说流通性折价是国有股流通的代价,或者说国有股从流通中得不到任何好处。在国有股流通之前,国有股的转让基本上都采用了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的价格是供求双方决定的价格,因此,是一种市场价格,是转让前后国有股都不能流通的市场价格。国有股流通价格也是一种市场价格,是考虑了国有股即将取得流通性后的市场价格。在正常情况下,国有股的流通价格将高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这部分增值来源于国有股从不流通股到流通股的转变,是国有股从流通中得到的应得利益。

  六、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的冲抵方式

  关于国有股流通性折价与流通股流通性溢价的冲抵机制,我们设想了如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将一部分国有股以低于国有股流通价格的优惠价格定向配售给老流通股,通过配售比例和配售价格的调整使得国有股按全流通市场价格发售或流通而获得的超过其价值的部分正好与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冲抵;

  第二种方式是国有股股东向老流通股股东发放与上述定向配售相对应的权证,并允许权证在交易所交易;

  第三种方式是国有股对老流通股送股,使得国有股按全流通市场价格发售或流通而获得的超过其价值的部分通过股票数量的调整正好等于按正常的国有股流通价格出售或流通的价格,同时使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得到冲抵;

  第四种方式是国有股股东从国有股流通中获得的部分现金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使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得到冲抵。

  我们的研究为定向配售的比例和价格,权证的行使数量和行使价格,送股的比例等冲抵方式提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根据流通性定价模型和我们所做的模拟结果,任何一种方式对于国有股流通的总价格都是一样的。但是从操作性来看,现金支付的方式很难被国有股股东接受,现实可行的是前三种方式,即定向配售、权证和送股的方式。从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来看,定向配售增加对市场的资金需求,并且对老流通股股东有硬性的资金需求;权证增加对市场的资金需求,但由于权证可以转让,所以对老流通股股东没有硬性的资金需求;送股对股票市场和老流通股股东都不增加对资金的需求。

  七、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

  在国有股流通前的部分流通股价格,全部流通股票价格和国有股流通价格的三个价格中,由于流通股股数和不流通股股数都是已知的,因此,只要知道了其中的两个价格,就可以求得第三个价格。具体求解过程是:首先求得全流通股票的市场价格,然后求流通股中包含的流通性溢价,进而求不流通股的流通性折价,最终通过对比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和流通性折价求得国有股的流通价格。

  这样,国有股的流通定价问题就转变为求解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的问题。幸运的是,股票市场为此提供了最好的途径。我们认为如下两种方式都是求解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的方式,并且都是完全市场化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公开宣布全部股票可流通的前提条件下,将部分国有股向社会公众公开竞价发售(关于公开竞价的组织和注意事项,见下文),使公众投资者在全部股票可流通的预期下确定市场价格;

  第二种方式,在公开宣布全部股票可流通的前提条件下,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使公众投资者在全部股票可流通的预期下确定市场价格。

  此外,还有几种非市场化的股票定价方法可以从理论上给出股票的价格,这些方法如:合理市盈率法,合理市净率法,特定市盈率法和比照定价法等。我们根据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方法作了探讨,介绍和分析了每种方式的依据、特点和适用范围,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的具体数据作了模拟计算。

  当我们知道了全流通的股票价格后,我们就可以准确地知道国有股的合理流通价格。

  八、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的决定:竞价机制

  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是我们确定流通股流通性溢价、国有股流通性折价、国有股流通价格以及定向配售价格的基础。因此,全流通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对任何国有股流通方案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提出了通过国有股公开竞价发售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求得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的办法。我们考虑了有可能导致公开竞价失败的主要机制及防范措施:一是股票市场和流通股股东希望国有股流通的价格越低越好,在竞价中有恶意打压价格的倾向。由于股票市场和流通股股东人数很多,他们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如果出价过低,不但自己认购不到股票,还会有其他竞价者出合理价格成交,因此,恶意打压股票价格不会发生,也不会得逞。二是国有股股东希望价格越高越好,在公开发售过程中有恶意哄抬价格的倾向。这是一个现实的危险,我们建议采取排除极端报价、按申购价认购、实名申购、限制单个竞价者的申购数量以及禁止自卖自买等措施予以防止。

  九、国有股流通方案的多样性

  国有股流通方案是在国有股流通定价的基础上使不流通的国有股转变成流通股的具体方案。根据我们的研究思路,国有股的流通方案的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的决定问题,二是国有股流通性折价与流通股流通性溢价的对冲问题,三是国有股的处置问题。当然,真正的国有股流通方案还必须包括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

  关于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的决定,我们在前面介绍了国有股公开发售的竞价方法,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竞价方法,合理市盈率法,合理市净率法、特定市盈率法和比照定价法等方法;关于国有股流通性折价和流通股流通性溢价的对冲,我们介绍了定向配售,权证和送股等方法;关于国有股流通的处置,可以定向配售或送股给老股东,可以向社会公众发售,也可以继续持有并转为流通股或回购。

  把这三个部分内容组合起来,就可以得到国有股的流通方案。因此,从理论上说,国有股的流通方案可以是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决定各种方式、流通性溢价对冲各种方式以及国有股处置各种方式的任意组合,方案数量可达数十种,而不是唯一的。尤其是考虑到每个上市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状况不同,股东构成不同,股东战略不同等具体情况,国有股流通只能一家一家来进行,每一家上市公司还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以及当时的外部环境选择最适当的方案。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提出了十多个方案的建议,他们有不完全相同的适用范围,对上市公司、对股东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不完全一样。

  我们认为,争议较少和对市场冲击较小的方案应该成为国有股流通初期优先考虑的方案。争议较少的方案应该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方案。在全流通股票市场价格的决定上,国有股公开发售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方法应该是完全市场化的方法,争议应该较少。国有股公开发售可以使国有股减持变现,增发新股可以使上市公司筹集资金,但这两种方式都增加了对市场的资金需求。在理论上不需要增加资金需求,尤其是国有股愿意以流通股明显可接受的市盈率或市净率流通时,合理市盈率法或合理市净率法比较简单,实施起来可能比较容易。在国有股流通性折价与流通股流通性溢价的对冲上,对市场影响最小的应该是送股,其次是权证,最后是定向配售。

  十、国有股流通过程的风险及其控制

  国有股流通是有风险的。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和改革开放,关于国有股流通和减持的思想认识和政治方面已经初步形成共识。因此,国有股流通的政治风险虽然还没有完全消失,但确实已经大大弱化。尤其是将国有股流通收入用于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提供支持,更进一步降低了国有股流通的政治风险。

  政治决策之后,具体方案的技术风险将成为主要的风险因素,重大的技术失误有可能反过来提高本已弱化了的政治风险。国有股流通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股票市场、社会公正和减持收入的分配方面。对国有股减持反应最快、最强烈的自然是股票市场。如果出现股票市场暴跌,国有股流通必定失败。国有股流通关系到大量公共财富的重新配置,关系到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重大变化,涉及面很大,受关注程度很高,因此,国有股流通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同时,国有股流通很可能会影响我国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格局,对我国经济现代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国有股流通过程中的社会风险不容忽视。国有股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体制与国有股流通收入上交财政部和社会保障基金之间是有矛盾的,因此,必须处理好与实际持有和管理国有股的地方政府和经济实体的利益平衡,这是国有股流通顺利启动和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为了有效控制国有股流通的风险,国有股流通的过程必须是可以控制的,而改革国有股的管理体制是国有股流通过程可控性的前提条件。

  十一、国有股管理体制的改革

  国有股的管理体制决定国有股流通的组织方式,如果国有股管理体制处于分散的状态,连国有股流通的上市公司的选择都会非常困难,流通和减持的具体操作根本就无从谈起。

  国有股集中管理是避免国有股具体持股者在本位利益和现任利益的驱使下竞相抛售股票的必要前提。国有股权的实际控制者从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国有股抛售套现,使国有股变成自己控制的资金;而现任利益则指国有股权的具体管理者希望在自己任期内将国有股变现,以获得变现资金的支配权。所以,国有股的集中管理是确保国有股流通有效有序进行,避免流通过程的争相抛售所必需的。

  在目前分散的、多级授权的管理体制下,国有股的实际所有者是缺位的,具体持股单位也只是名义上的所有者,实际上谁都不会对该股权真正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和承担责任。集中管理是完善国有股管理的要求。

  国有股集中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对于这些股票的所有权。建议设立专门的国有股集中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股进行集中管理,并具体负责国有股的流通。考虑到国有股减持后相当部分收入将拨付给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应当具有国有股管理机构的职能。流通后的国有股的日常投资管理最好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

  从目前国有股持有和管理的现状来看,如果不考虑具体持股单位和管理者的利益,国有股的集中管理是很难实现的,同时要冒很大的政治风险。因此,我们建议以“赎买”的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并且可以按照股份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形式。为了推动国有股的集中管理,可以规定国有股的流通只有唯一的通道,即只有转让给国有股集中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才有可能获得流通性。国有股具体持股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股权交给国家集中管理,这样的赎买是自愿赎买,但是带有很强的利益导向的自愿赎买。

  赎买资金从何而来呢?我们建议部分由财政部拨款(把本该拨给社保基金的一部分资金赎买成股票)的方式解决,其他更多地采取金融创新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比如,可以发行特种国债或金融债筹集资金,通过国有股流通后的收入支付利息和本金。

  十二、鼓励社会储蓄向股票投资的转化

  国有股流通意味着股票市场的大规模扩展,对股票市场的资金需求是很大的,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公众投资,促使更大量的社会储蓄转化为股票投资是国有股流通顺利进行和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此,在国有股流通方案设计和政策制订上,应当有具体措施鼓励和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国有股的流通,鼓励和推动社会储蓄向股票投资的转化。可以考虑的措施如:在国有股流通方案的设计上,尽可能采用资金需求量小、对市场供求平衡冲击小的方案,如小部分国有股减持、大部分继续持有但可流通的方案;鼓励国有股东对转成流通股的部分股票设定自愿锁定期;尽可能采取送股和送权证的形式冲抵流通股的流通性溢价,减少对老流通股股东的资金压力;对长期不间断持股采用赠股的方式鼓励投资者尽可能长久地持有股票;综合考虑新股发行和已上市公司的再筹资的资金需要和国有股流通的资金需要;允许拓展股票投资新的资金来源如保险资金、社保资金、金融资本和国际资本等;鼓励金融创新,提供新的金融产品推动社会储蓄向股票投资的转化;为国有股流通设立专门的投资基金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对直接参与国有股流通的收入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税收优惠;鼓励通过职工投资计划等形式对国有股流通进行集体投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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